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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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22/2022 [2023] HKDC 18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92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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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1)及一項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罪(控罪2),於審訊後被裁定較輕的管有危險藥物罪罪成(控罪1)及管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毒藥罪罪成(控罪2)。 控方案情 2.本案源於截查可疑人士而起,被截查者李靖熙 (“AP1” , 被告人男友,不幸地於事發後翌日身故),經調查後被帶回寶御酒店710室(“710室”),房內有被告人和男子周爵勛(“AP2”),並於房內搜出:
會面記錄撮要
求情及判刑 4.被告人現年44歲,未婚;她只有中二教育程度,被告人父母離異並由婆婆養大。被告人過往有2項定罪紀錄,但和毒品無關。而被告人還押前無業,只依賴男友為生。 5.就被告人的身體狀況,本席獲告知其子官內膜懷疑長有息肉並已被安排於明年4月19日進行內窺鏡檢查,但本席認為,以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又或其身體狀況(並非有嚴重疾病)可構成任何減刑理由。 6.本席亦替被告人索取了一份戒毒所報告,然而報告指被告人不再是毒品依賴者,故不建議戒毒所令。 7.本席先處理控罪1,管有危險藥物罪,本案涉及2種毒品:即9.72克冰毒及0.72克可卡因。 8.涉案可卡因份量較少,本席同意,辯方陳詞指根據這份量,被告人可全是自用,沒有流出風險,更值本席之關注是9.72克冰毒的外流風險。 9.辯方陳詞指她是和男朋友同住,而男友亦有吸食冰毒習慣,而(其尿液則比對冰毒呈陽性反應)故流出之風險應只局限流出至她男友而已。再者,被告人亦沒有任何販毒案底。 10.但是有一點卻令本席關注,就是被告人在被捕的房內還有AP2存在。當然,本席並不知道為何AP2在房內,會否是打算一同吸食毒品,當然,本席並沒證供作此考慮,但無論如何,被告人和AP1所租用的房間,除了是用以住宿之外,還是他們用以吸食毒品的地方,而被告人卻不介意招呼朋友帶到酒店來,這亦反映被告人有機會也把朋友帶到酒店一同吸食毒品,本席認為外流之風險是中等。 11.考慮到毒品的數量及性質,即冰毒和可卡因,就控罪1,本席以15個月為起點,而外流的因素本席把其上調6個月,即共21個月監禁。 12.而控罪2,只涉及1粒“偉哥”相對較輕微,本席認為以罰款是恰當的,考慮到被告現正在還押及其經濟情況,而於案發時是無業及只依賴男友為生,本席以1,000元作判罰,今天起計6個月內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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