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敬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1/202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February 2024.

2. 三項控罪的詳情指稱被告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9(1)(a)及12(1)條,即她作為代理人,即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友邦”或“AIA”)的業務代表,分別於2016年至2019年期間,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從其他友邦的業務代表接受利益,即兩個名牌手袋和一條名牌頸鏈,作為他與主事人,即友邦,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即協助這些業務代表獲得投購友邦保險保單的客戶)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她作出上述作為而接受上述利益。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81/2023[2024] HKDC 23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Feb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1/2023

[2024] HKDC 2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炳宙
日期:  2024年2月6日
出席人士:  王興偉先生及林智恆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熙資深大律師,帶領陳曉妍大律師,由張柱才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至[3] 代理人接受利益(Agent accepting an advantag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人否認三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名,在本席前受審。

2.三項控罪的詳情指稱被告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9(1)(a)及12(1)條,即她作為代理人,即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友邦”或“AIA”)的業務代表,分別於2016年至2019年期間,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從其他友邦的業務代表接受利益,即兩個名牌手袋和一條名牌頸鏈,作為他與主事人,即友邦,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即協助這些業務代表獲得投購友邦保險保單的客戶)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她作出上述作為而接受上述利益。

3.第一項控罪涉及一名劉曉昆小姐送出的一個價值約港幣$146,800的愛馬仕美洲鱷魚皮手袋。第二項控罪涉及一名晴玥小姐送出的一條價值約港幣$23,200的寶格麗頸鏈。第三項控罪涉及三名人士,即徐非、李彥及魏群,送出的一個約值港幣$210,000的愛馬仕Birkin手袋。

4.一名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就上述三項控罪簽署了同意提出檢控文件。

5.在被告人答辯之前,辯方提出永久擱置刑事法律程序的申請。本席在閱讀和聽取了控辯雙方的陳詞之後,駁回辯方的申請,並保留有關訟費至審訊結束才決定。有關此項申請的證據、控辯雙方的論點及本席的分析,請參閱於2024年1月8日宣告的裁決書:[2024] HKDC 67

案件背景

6.友邦是一間保險公司。被告人在2010年加入友邦,成為一名業務代表,並在2015年晉升為區域總監。於案發時間,被告人是上述劉曉昆、晴玥、徐非、李彥和魏群的直屬上線經理。

7.被告人作為區域總監,負責招聘、培訓和監督下線的業務代表,並可就下線銷售的保單收到友邦給予的上線佣金。除了這些佣金和獎金外,友邦不容許其保險代理人因從事與友邦銷售保險業務有關的活動而獲得未獲友邦批准的額外報酬。另外,根據友邦的行為準則,每名員工和代理人在每一場合不得收受超過美金$300價值的饋贈和款待。

8.控方在其開案陳詞聲稱被告人在會議期間向其下線索取禮物,並多次強調她不斷協助下線成功與客戶簽署保單,下線應該向她表達謝意。由於被告人在三個不同場合收受從上述五名人士送贈的昂貴禮物,因此被告人被起訴三項控罪。

9.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收受上述禮物。她解釋這些是她的下線營業代表因感激她的協助而送出的禮物。她認為自己和下線的關係並不受到有關法例或友邦的行為守則所規管。她解釋她原本可以成為這些保單的其中一名營業代表,從友邦領取更多的佣金。因為她選擇不做其中一名營業代表,這些下線便可獲得全數佣金,而這些佣金往往以數十萬元或以百萬元計,遠超過她所收取禮物的價值。她聲稱保險經紀之間互送禮物是友邦容許的,而她的一名最頂層上線和友邦的榮譽顧問也知道的。這名榮譽顧問甚至告訴她,下線送一層樓給她也可以。

10.雖然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辯方證人,但辯方在控方案情中提出了一些證據來支持被告人在警誡下的說法。這些證據包括代表友邦出庭作供的一名友邦管理高層出席一些宴會的照片,顯示這名高層見證下線送出價值高昂的禮物給上線,也曾經與其他友邦的管理高層人士接受被告人一些價值極可能超過每人美金$300的餐飲款待。

爭議

11.本案的爭議點包括:

(a)  被告人是否一名代理人;

(b)  友邦的營業代表之間送禮,無論是下線送給上線抑或上線送給下線,有否受友邦的內部守則所規範;

(c)  友邦的管理層是否一直容許友邦的營業代表之間互送禮物;

(d)  假若友邦的管理層一直容許營業代表之間送禮,這是否構成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第(4)款和第(5)款的“主事人的許可”;

(e)  被告人有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和

(f)  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於破壞代理關係的完整性且有損主事人利益的行為。

法律原則

12.本案是一宗刑事檢控,舉證的責任完全在控方身上,而舉證的標準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13.被告人是假定清白的。她沒有任何舉證責任。

14.被告人選擇不作供,這是她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而作出對她不利的揣測。

15.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她的可信性較高。她的犯罪傾向性較低。

16.被告人的警誡供詞屬混合性質。因為被告人並沒有出庭作供,本席指引事實審裁者,警誡供詞中的入罪部份和開脫部份均是所述事實的證據,而入罪部份很可能是真話,但開脫部份則無同等可信性。

17.本案涉及三項控罪。雖然三項控罪的證據息息相關,但本席在可行情況下,仍然把每項控罪的相關證據分開考慮,不會讓任何一項控罪的裁決結果影響其他控罪的裁決結果。

控方案情

18.控方傳召了五名證人。第一控方證人是晴玥小姐,她是第二項控罪詳情中的聲稱利益提供者。第二控方證人是錢小龍先生,他是被告人的最頂層上線主管,職位是區域執行總監,也是友邦的榮譽顧問。第三控方證人是詹振聲先生,他是友邦的地區首席營業官(Chief Agency Officer或“CAO”)。第四控方證人是劉慧思小姐,她是友邦的企業監理部經理,也是一名友邦的Associate Director。第五控方證人是盧展微小姐,她是Hermes Asia Pacific Limited(“愛馬仕”)的香港及澳門區營運總監。

19.除此之外,控辯雙方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承認了若干事實。這些事實獲記錄於文件證物P50、P52和P53中,並由代表控方的大律師在庭上朗讀出之後被告人親口承認。

承認事實

20.以下是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中比較關鍵的部份。

21.於2021年8月26日,廉政公署人員在被告人的住所及辦公室檢獲了三項控罪中所指的兩個手袋和一條頸鏈。

22.被告人於2021年8月26日自願地進行了兩次錄影會面。兩次會面的數碼影像光碟分別是證物P47和P48,而有關的謄本分別是證物P30和P31。

23.被告人於2017年及2019年完成友邦的業務操守網上測試。

24.涉及第二項控罪的寶格麗頸鏈於2019年5月的零售價是港幣$23,200。

25.被告人是劉曉昆、晴玥、徐非、李彥和魏群的直屬上線經理。

26.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第一控方證人

27.晴玥小姐在國內出生。她在18歲那一年來到香港讀大學,之後於2011年成為本港四大會計師行之一的其中一名核數師。於2014年,她成為本港的一名註冊執業會計師。

28.晴小姐從廉政公署人員手中收到一份“免予起訴書”,即證物P51。她清楚明白這份文件的內容。

29.晴小姐在2014年年尾分娩產子,所以在2015年1月辭去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她在2015年8月打算為她的嬰兒購買保險,經大學同學介紹認識了被告人。被告人建議她可以加入友邦工作。晴小姐認為做保險經紀具有彈性,既可以有自己的事業,又可以照顧孩子,所以在徵詢家人意見之後決定入行。於2015年12月1日,晴小姐在被告人的辦公室內與友邦簽署合約,成為營業代表。

30.友邦有不同的銷售團隊,稱為“區域”。被告人是晴小姐所屬區域的區域總監,而區域的名稱是“Linda Ma”。被告人是晴小姐的上線。“Linda Ma”屬於另外一個叫做“Universal”或“AIA Universal”的大區(後知正確名稱是“家族”)。

31.Linda Ma區域每兩星期開一次會。開會時,公司的行政人員也會在場介紹新產品和公司的營銷政策等等。被告人亦久不久會邀請晴小姐到她的家中享用下午茶。

32.晴小姐的銷售對象是國內人士,包括自己雙親和朋友,也有與她家人做生意的供應商和客戶。被告人曾經告訴晴小姐,他們的區域主要是找一些高收入客戶,而他們銷售的產品也較昂貴,包括全球有效的醫療保險。因為這些保險計劃的保金較高,所以佣金也較高。

33.晴小姐所銷售的儲蓄保險通常是50萬元美金,而最高金額的一宗是100萬元美金。她的首年佣金(“FYC”)是保險費的25%,之後的每年佣金是保險費的3%。被告人作為上線,可因這些保單從友邦取得FYC的30%上線佣金。

34.晴小姐的母親和契媽是她的首兩名客戶。被告人當時協助講解。剛開始的時候,晴小姐不懂得怎樣去銷售保險。被告人建議她如何銷售和提供服務,令她的客戶前來香港簽保單。另外,有些晴小姐的國內客戶來到香港,被告人也在自己的辦公室接見他們,稱讚晴小姐如何優秀,希望他們信任晴小姐。被告人也會邀請一些富有的客戶到自己家中飲茶。

35.於2016年,被告人到北京見客。巧合地,晴小姐在北京也要見客人滿先生。被告人便協助晴小姐見滿先生。因此,晴小姐成功銷售了一份保單。證物P22是滿太李海瀛來香港時購買的保單。

36.另外,同年四月份,被告人前往杭州之前問晴小姐有沒有客戶在該處。晴小姐便問自己的母親有沒有一些富有的生意夥伴。巧合地,她的母親的一名朋友李金剛先生正想了解香港的保險。晴小姐的母親便帶了一位朋友陳先生和這位李金剛先生到杭州的一間高級餐廳與被告人兩夫妻一同用膳。被告人用了自己的方法去了解李先生的家底和有沒有買保險的需求。被告人知道李先生家底豐厚,便叫晴小姐好好與李先生維繫關係。

37.在2017年,李先生前來香港。被告人邀請了李先生到她的家中用膳。李先生在早前已經向另一名友邦的營業代表購買儲蓄和醫療保險。這次李先生為兒子購買醫療儲蓄保險,期間被告人有向他解釋這個保險計劃有什麼好處。證物P21便是有關保單,當中可見晴小姐是唯一一名營業員。雖然被告人可以要求做第二名營業員,但她沒有提出這個要求。

38.被告人在晴小姐銷售保險上提供了某程度的協助。被告人在開會時會教導下線怎樣與人相處,怎樣要對自己好的人感恩報恩。被告人解釋客戶購買保險是對營業代表好,所以營業代表要對客戶好。被告人曾經說自己相信一些懂得感恩的下線會做得很好。開會時,被告人曾經可能開玩笑說晴小姐很小器。開會的時候氣氛很好很友善,被告人亦知道晴小姐不會介意這樣說笑。後來,其他同事叫晴小姐要對老闆好。因為其他人有送禮物給被告人,晴小姐便想到自己可能要送禮物給被告人。

39.2016年,被告人邀請了晴小姐及其他團隊成員參加她的生日宴會。被告人說明無需送禮,只需送一張賀卡給她,她便會很感激。但是,有其他同事說必須送禮給被告人。因此,晴小姐便每年送一份生日禮物給被告人。

40.2016年8月,晴小姐送了一對價值約$5,000的愛馬仕水杯給被告人。晴小姐知道被告人很喜歡這個品牌,因為被告人的辦公室內有一個放滿愛馬仕手袋的牆櫃,並且每逢有新手袋時便展示給大家看。

41.晴小姐在第二年被告人的生日時送了價值約$3,000至$4,000的面霜給被告人。她在第三年送了一套約值$2,000至$3,000的香水套裝給被告人。她在第四年與團隊內另外三人一起送了約值一萬多元的寶格麗頸鏈給被告人。因為這三個同事未有成功簽太多單,賺錢不多,所以晴小姐一人負責付款,買一份較貴重的禮物作為四人一起送給被告人的生日禮物。晴小姐在庭上辨認證物P45時說這應該是她買的那一條。根據她的記憶,這條頸鏈值一萬多元,但廉政公署人員告訴她值兩萬多元。

42.晴小姐補充說,她和一起送頸鏈給被告人的其中兩個同事在2019年5月前往杭州見客戶。這兩個同事各自有一個客戶要見。被告人當時自己出錢買機票陪他們到杭州協助他們見客戶,叫客戶信任這些同事和協助推介保險產品。

43.雖然晴小姐沒有送生日禮物給其他公司高層,但亦曾經送價值數千元的禮物給比較親近的同事。

44.盤問下,晴小姐確認被告人的上線是一位叫Kent的資深保險從業員。被告人的區域盡量會招募有家底或專業人士,屬於專業團隊,成員包括兩個博士生、數名碩士和兩個註冊會計師。其他團隊可能有數百人甚至超過一千人,但被告人的團隊只有大約30至40人。

45.晴小姐在2016年的總收入達600萬元。在2017年和2018年,她的每年總收入也超過100萬元。她同意這是高收入。

46.晴小姐代表友邦售賣產品給客戶。她做自己的生意,須要領取個人商業登記證。她以自己的名義僱用了一個秘書。這個秘書在友邦的寫字樓上班。她和秘書之間簽署了僱傭合約。她負責向秘書發薪金和為秘書的強積金供款。她的秘書和友邦沒有關係。

47.晴小姐同意辯方所指,她只可以為友邦向客戶介紹產品,但不可以代表友邦賣保險,因為決定是否賣保險的是友邦的核保部。晴小姐所做的是把投保申請書交到核保部。她無權決定是否做生意。

48.雖然晴小姐在入職時曾經接受過數天的訓練課程,有人向她講解作為營業代表的工作,但被告人、被告人的上線Kent、Universal家族的執行總監錢小龍和友邦的香港區首席營業官詹振聲均從來沒有向她提及或解釋保險代理人之間有什麼收受利益的限制、保險代理人收受或送贈禮物時的申報要求和保險代理人之間收受或送贈禮物時的金額限制。

49.直至2019年6至8月期間,有一班被告人的下線建立了一個WhatsApp通訊群組,呼籲大家夾錢送大金額的禮物給被告人,有人質疑送這麼貴重的禮物會違反法例,晴小姐才知道這些法例的存在。有一名女性的本地人下線也說這樣送禮物給上線是在香港不容許的。被告人並非這個群組的其中一個成員。區域中的一名經理級下線薛冰在當年8月或9月的例會上說曾經問過律師,沒有代理人之間收受禮物的限制。所以,晴小姐不知道誰對誰錯。晴小姐有點擔心,沒有在群組內發言,反正她已經準備了禮物。

50.Universal家族中最頂層的錢小龍先生也曾經出席過Linda Ma區域的一些例會,也曾經在新年派利是。辯方指出,錢小龍先生曾經在例會中告訴大家營業代表是自僱人士,所以下線“送層樓俾你都得”。晴小姐記得的確有一個有份量的人曾經說這番話,但忘記了是否錢先生說。

51.被告人開玩笑說晴小姐小器。晴小姐意會被告人想告訴大家不要怕蝕底。

52.被告人習慣每年生日前後辦一些生日飯局與團隊成員慶祝。團隊成員亦會送上不同的生日禮物。由於被告人舉辦生日飯局的地點是一些高級消費場所,人均消費有1,000多元至數千元也有,所以出席者會禮尚往來,送一些同等價值的禮物。

53.證物D3是2016年8月16日由晴小姐寫給被告人的生日賀卡。證物D4是晴小姐寫給被告人另一張賀卡,當中談及他送的一對愛馬仕杯。因為那次被告人在中環置地廣場唐人館舉辦生日飯局,之後更在灣仔萬麗海景酒店的夜總會和大家唱歌飲紅酒,全數由被告人支付,所以晴小姐盡量送一些接近價值的禮物給被告人。證物D5是晴小姐在2017年8月16日寫給被告人的生日賀卡。當年被告人在歷山大廈一間米芝蓮三星的餐館舉行生日飯局,請大家食白松露和飲紅酒,全數由被告人支付。所以,晴小姐亦送上約值$3,000至$4,000的面膜做生日禮物。證物D6是晴小姐於2019年8月16日用北京Ritz Carlton酒店的信紙寫給被告人的生日祝賀信。證物D7是晴小姐於2019年聖誕節送禮物給被告人的便條,但她已經忘記了自己送什麼禮物。這些賀卡和便條上的說話全是晴小姐真心的。

54.晴小姐的記憶是自己和另外三個同事於2019年送上一條價值一萬多元的手鏈給被告人做生日禮物,並不是廉政公署人員當時告訴她和記錄在供詞上的價值二萬三千元的手鏈。因此,晴小姐不肯定究竟在庭上辨認的證物是否她送給被告人的手鏈。基於禮尚往來的原則,所以晴小姐盡量送與生日飯局消費同等價值的手鏈做禮物。

55.晴小姐從來沒有見過證物P9友邦的行為準則和證物P10友邦的市場行為指引。從來無人告訴晴小姐要遵守這些準則或指引,亦無人向他講解過這些文件。

56.於2019年2月26日,晴小姐出席了被告人的區域在尖沙咀半島酒店的周年晚宴。當晚有很多友邦的高層人員出席,包括詹振聲先生。證物D8(1)-(2)是當晚拍攝的照片。晴小姐出現在證物D8(1)照片中。證物D8(2)照片的左邊開始是詹振聲先生、Peter Crewe、Kent、被告人、Bonnie、錢小龍和一位晴小姐已經忘記姓名的人士。晴小姐記得當晚Kent送了28萬元給被告人。當時友邦的高層中無一人提出這個做法有問題。

57.覆問下,晴小姐補充Kent送出的28萬元是送給團隊,不是送給被告人。Kent是被告人的上線。被告人說Kent什麼也不做便可以取Override,十分幸運,所以被告人便問Kent取回一點錢作為團隊下一年的周年晚宴經費。晴小姐不知道這些錢是由Kent個人抑或友邦支付。

58.那個WhatsApp群組的發起人是劉曉昆。薛冰和吳曉廸(或吳小迪)同意。但是,群組內發生爭執,因為谷雨和魏群博士說違反法例。薜冰和晴小姐也是團隊內的AUM,即Associate Unit Manager。

59.被告人是在兩個不同的場合分別說晴小姐小器和叫她不要怕蝕底。

第二控方證人

60.錢小龍先生於1974年加入友邦成為營業代表。他在1977年建立自己的團隊,並在1984年成為Universal PC的區域總監。Universal PC是Universal家族(“宇宙家族”)的其中一個區域。錢先生於1997年接手管理整個宇宙家族,成為家族的主管,並在2010年升任為區域執行總監。錢先生現在亦是友邦的榮譽顧問。

61.現時宇宙家族有大約50個區域,共2,500至3,000名人員。Linda Ma是其中一個區域,由被告人做主管。每個區域有自己的團隊文化。舉例而言,Linda Ma區域專門招攬內地人士做團隊成員,但某些團隊卻招攬本地人。每個團隊的文化不同。

62.營業代表或保險代理並非友邦的僱員,因為雙方簽署的是代理人合約。錢先生現在仍然是友邦的營業代表。他形容自己是代理人,代理友邦的產品的銷售。他每年也有申請商業登記證。他是一名自僱人士。他的強積金供款全部來自自己的收入。他需要遵守與友邦簽訂的合約條款和行為準則。友邦要求他有專業態度,誠信亦重要。

63.錢先生下線的每一個團隊負責人和銷售人員亦是友邦的營業代表。作為團隊負責人或經理級人員,具有額外的責任,除了銷售之外,負責對下線進行一般培訓和管理,例如安排會議、指定上班下班的時間、協助營業代表解決問題等等。上線的職責亦包括覆核申請表有沒有填錯資料及投保面額與投保人的經濟狀況是否配合。作為區域總監的人員的行為,不能超越友邦規定的政策和守則。

64.上線有責任提醒下線遵從公司的行為準則。是否取消一名營業代表的合約並非由上線做決定。有關事宜由友邦的Agency Business Development Department (ABDD)  負責,而最高負責人便是CAO詹振聲先生。

65.每一個營業代表負責為自己找客戶,上線沒有責任為下線找客戶。假若有營業代表因經驗問題而無法說服客戶買保險,上線可以提供協助,一齊見客。但是,未必每一個上線也願意這樣做。舉例而言,未必每一個上線也願意坐飛機到北京為下線見客。

66.假若上線和下線一齊見客,之後成功銷售公司的產品,誰人成為簽署保單的營業代表便有兩個可能性可以出現。第一個可能性是當上線願意把全數佣金由下線領取,便可以由下線簽署保單,上線不簽保單,令保單上只有一個營業代表。另一個可能性是上線和下線平分佣金,每人可得50%佣金,二人均作為營業代表簽署在保單上。友邦的管理層一直知道和容許這個做法,但唯一條件是要兩名營業代表屬於同一區域。

67.雖然錢先生不能夠代表友邦,但依他的看法,除了領取上線的Override佣金之外,友邦不容許上線在共同作業的情況下以其他方式從下線獲取利益。至於下線送禮給上線方面,友邦的行為準則規定送禮價值不可超過美金$300。這個規定可見於證物P9行為準則中。假若禮物超過美金$300,便要尋求友邦的許可。這麼多年來,無論是友邦的高層或低層也理解禮物是否超過美金$300並不重要,因為只要公司認可便可以。

68.雖然錢先生不能夠代表友邦,但他以50年保險經營者的經驗而言,假若上線在工作上為下線提供協助,因此下線希望送禮物給上線,而禮物的價值是以10萬元計,便屬於不尋常情況。個人而言,錢先生認為一定不可以,因為不合理。錢先生認為,即使上線有份銷售,但沒有做保單上的營業代表,讓下線因此能夠賺取的全數佣金以百萬元計,下線送價值以10萬元計的禮物給上線亦是不可接受的,因為違反了友邦的指引。但是,錢先生不知道上線收取了價值10萬元的禮物之後會否對工作有影響。

69.錢先生想不起過去被告人有否向他請教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收取下線的禮物。但是,錢先生認為這只是正常的問題,很多時有人會問,所以被告人有問也並不出奇。

70.錢先生知道被告人的下線劉曉昆在2020年之前是最高營業額代理。在2020年7月初,詹振聲先生接到劉曉昆對被告人的投訴之後,要求錢先生在場接見被告人。被告人知道之後,向錢先生反映劉曉昆的行為有問題,要求取消劉曉昆與友邦的合約。

71.盤問下,錢先生確認他的2022年1月6日書面供詞由1103時開始記錄至1114時完結。但是,他實際用上了1小時有多才完成這份供詞。他的第二份書面供詞在2022年11月9日下午6時50分至8時完成。

72.錢先生在2020年和2021年無需要看友邦的行為準則。在2022年1月6日書寫的供詞中,錢先生沒有提及這份準則。他在2022年11月9日書寫的供詞才提及友邦的行為準則。當時可能廉政公署從友邦的人得知有這份行為準則,所以便取出來問錢先生。這次是錢先生在2022年期間首次看這一份行為準則。

73.以錢先生所知,新入職的營業代表在培訓課程中一定要看這份行為準則。但是,因為課程內容並不是由錢先生負責,亦不是由他執行,所以他不知道課程中實際有否提及這份準則。雖然隨着時代轉變,行為準則有所調整,但錢先生沒有因此而重新接受培訓。上下線之間的培訓也沒有規定必須要講行為準則。錢先生也沒有與被告人討論過這份準則。他不同意辯方所指,這份準則並不適用於營業代表。他同意辯方所指,他對這份準則的理解可能是對,也可能是錯。

74.錢先生在2019年期間曾經參加過被告人的區域會議。事實上,他多次參加這些區域會議。他認識薛冰。錢先生不記得薛冰有否在會議期間說自己問過律師,根據友邦的行為準則,上下線之間送禮不犯法。錢先生亦不記得在會議中有沒有人討論這個議題。但是,他認為有人討論也不出奇。

75.辯方指出,證物P9中對饋贈的規定並不適用於上線和下線之間,只適用於友邦的僱員。錢先生不同意。但是,他同意自己作為家族的最高負責人,從未有告訴被告人此行為準則適用於上線和下線之間送禮物的情況。他亦未有告訴任何營業代表這份行為準則規範了上線和下線之間送禮物的事情。當廉政公署人員把這份行為準則交給錢先生看時,錢先生說適用於上線和下線之間,因為美金$300這個規定長期存在。

76.被告人的上線是羅肇強先生。羅先生在友邦工作了35年。羅先生的區域是Empire。當被告人成立了自己的Linda Ma區域之後,在管理上獨立於Empire,但羅先生仍可享有被告人的Override佣金。羅先生的上線是鄧祖盛(Joey Tang)先生。鄧先生在友邦工作超過了40年。

77.被告人的業績很好。她當選2016年至2019年的年度區域總監。她的個人業績是友邦的前三名。她的團隊人數相對少,但業績一直名列前茅。被告人邀請錢先生出席她的區域會議,錢先生會前去。但是,錢先生不是每一個區域的會議也會參加。錢先生亦會出席被告人舉行的年會。被告人兩夫妻和錢先生兩夫妻久不久會聚餐,無所不談,卻從來沒有談及行為準則。即使在年會上,錢先生也從來沒有談及行為準則。

78.證物D8(1)-(2)照片拍攝於2019年2月26日Linda Ma區域在尖沙咀半島酒店舉辦的年會。當晚錢先生和劉曉昆有出席和表演。陳榮聲先生在拍攝D8(1)照片時坐在被告人的左邊第一位。陳先生當時是友邦集團亞太區總部的高層,後來升級至區域首席執行官和集團首席分銷總監。當時的友邦香港區CEO Peter Crewe坐在被告人右邊第一位。詹振聲先生坐在Peter Crewe的右邊。ABDD部門主管Fisky Wong坐在照片左方第一排第三位。證物D8(2)照片可見,羅肇強站在被告人的右方,Bonnie站在被告人的左方。鄧祖盛站在照片最右方。

79.在上述周年晚宴中,羅肇強把一張28萬元支票交給被告人,任由被告人如何使用。錢先生同意在2019年2月26日,上線把28萬元交給下線是合法的行為。公司沒有規定不准許上線把28萬元交給下線。公司知道和允許這件事情。錢先生在當時的理解是上線送多少錢給下線也沒有問題。有些時候,上線送超過價值美金$300的金器給下線。錢先生對此亦覺得沒有問題。

80.錢先生本人亦在當晚送了三萬元現金給被告人,任由她怎樣使用。錢先生亦沒有因此向友邦的高層申請許可,因為並無需要。錢先生是一個守法的人,不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或公司的守則。錢先生解釋,那三萬元並非饋贈,而是贊助。但是,當辯方指出,錢先生是以贊助為名,對被告人而言卻是無條件的饋贈。錢先生同意。因為被告人收取這筆現金並沒有犯法,所以錢先生才會送出。上線為了感謝下線,會買價值高於美金$300的禮物送給下線。即使錢先生送出超過美金$300的金器,也不會違反友邦的守則。這是長久以來存在的情況,從老一代的保險從業員已經是這樣。為了感謝前輩的貢獻,遇到一些喜慶場合,例如大壽、周年紀念、重要節慶,後輩也會送贈金器。

81.錢先生確認在他的兩份書面供詞中,記錄了被告人有可能曾經就能否收受下線的禮物向錢先生徵詢意見。錢先生承認在2019年7月26日左右,他和被告人兩夫妻在一間高級餐廳食飯,當時被告人吩咐司機接送錢先生。錢先生對於被告人有否談及上下線之間的禮物有沒有金額限制和申請的要求方面沒有印象。但是,錢先生不能排除這個可能性,因為這些問題間中有人也會問。辯方向他指出,他告訴被告人他們是自僱人士。他的回應是自己會說公司有指引。

82.辯方向錢先生指出,在發生廉政公署介入的事件之前,大家理解是上下線互相送贈節日性的金器和禮物是常見的。錢先生同意。辯方指出,有時上線為了表揚下線便送禮物,而有時下線因為覺得上線辛苦而夾份送禮物給上線。錢先生同意。錢先生甚至同意這些行為並不違反公司指引。錢先生亦同意自己一直向後輩說超過美金$300也沒有問題,因為他希望教導後背要懂得感恩。從來沒有下線在送出金碗給上線或下線方面向錢先生尋求許可。錢先生本人亦從來沒有向友邦尋求這方面的許可,因為他從來不覺得有需要。

83.錢先生首先說自己無印象說過“送禮物、送金碗或送層樓都得”,但沒有排除這個可能性。當辯方指出他的確有說過“送層樓都得”之後,他回應不同意,並解釋這是很輕率的答案。他承認自己有出席2019年9月或10月的一次Linda Ma區域會議。他是這個會議中的最高級人員。辯方指出期間有人問上下線收禮物的限制和申請。錢先生對此沒有印象,但認為有可能發生,因為這個問題算普遍。辯方指出,錢先生當時解釋大家是自僱人士,友邦對於上下線送禮沒有限制,並且容許,而錢先生更提及金器。錢先生回應自己忘記了,但不排除這個可能性,因為合乎事實。辯方再次向錢先生指出,他在會議中有說“送層樓都可以”。他不同意,但承認可能有說過,只是自己忘記了。

84.錢先生同意友邦尊重團隊文化。Linda Ma區域比較多內地人,收入特別高,佣金動不動幾百萬元,食飯消費比較昂貴,周年晚會比較豪華。當錢先生被邀請出席這些宴會,便會做人情,禮尚往來。以錢先生所知,友邦為了招攬某些人加入,甚至曾經付出超過一億元的握手費。所以,因為團隊文化有異,對其他人不尋常的事情,對某個團隊來說卻是很尋常的。

85.覆問下,錢先生解釋雖然自己在第一份書面供詞中沒有提及行為準則,但對這份準則一直知情。

86.錢先生在主問階段說除非得到友邦批准不容許上線收下線超過美金$300的禮物,但在盤問階段承認長久以來下線會因為感恩而久不久送出價值超過美金$300的金器給上線。控方要求錢先生解釋這個表面上矛盾的說法。錢先生解釋,送金器與業務無關。

87.對於錢先生有沒有說過“送層樓都可以”的說話,他曾經在盤問時說不同意,但亦說有可能和自己忘記了。控方要求錢先生解釋這個表面上矛盾的說法。錢先生再次說自己真的忘記了有沒有說過。本席要求錢先生澄清為何他忘記了卻可以不同意辯方的立場,他解釋自己無理由會說兩次這個輕率的答案。他承認事實上可能說過但自己忘記了。

88.在本席要求澄清下,錢先生解釋作為上線可以在保單首年得到上線佣金,但這只是一次性的收入。作為簽單的營業代表,以後每年也有該保單的佣金。假若下線離職,以後每年的保單佣金便會歸上線所有。假若被告人被友邦取消合約,她的客戶的保單佣金便會全數歸羅肇強獨佔。

第三控方證人

89.詹振聲先生本身是註冊財務策劃師。他曾經修讀一間澳洲大學的人力資源學科,也曾經修讀香港大學和清華大學合辦的中國法律課程。

90.詹先生在1997年加入友邦成為人力資源部主管。現在他是友邦的香港地區首席營業官,即Chief Agency Officer(“CAO”)。他是友邦的僱員,代表公司管理香港和澳門的保險代理人業務。他也是香港保監局指定在友邦的“key person in control”,需要熟悉保監局的要求和友邦人員的操守準則。

91.友邦的保險代理並非友邦的僱員。他們是自僱人士,職級分別是營業代理、區域總監、高級區域總監等等。友邦是委托人或主事人,營業代表是代理人。2017年期間,友邦的營業代理人數接近18,000。總監級別是屬於營業方面的最高管理層。友邦現在只有200多名總監。

92.作為友邦的代理人,營業代表的工作涉及誠信。雙方有合約關係,受當中條款約束,並且有行為準則作指引。假若友邦收到第三者投訴營業代表有利益衝突,友邦會介入調查。營業代表亦可以向詹先生屬下的營業拓展部(Agency Business Development Department)提出投訴。這個部門的職能包括推動業務、培訓、行政、代理人的登記和註銷。

93.證物P9是友邦的行為準則,營業員必須遵守。行為準則中有關於利益衝突、饋贈和款待的規定,當中美金$300的門檻早已存在。在詹先生服務友邦的26年內,這些規定從無改變。友邦在營業代表入職時會進行培訓,令到營業代表知悉這些規定。而且,營業代表每兩年也需要進修。另外,友邦的內聯網亦可以找到有關訓練課程和材料,所以營業代表在任何時候也可以閱讀。再者,友邦恆常會發出有關規則的備忘錄和通告。

94.詹先生負責檢視和批核訓練營業代表的課程內容。上述行為準則是課程必有的環節,因為營業代表的行為必定對作為主事人的友邦的利益和信譽有影響。監管機構,包括香港保監局,亦要求友邦遵守指引和法例的要求。證物P10市場行為指引便是友邦的其中一項守則,亦對營業代表適用。

95.除了上線佣金和友邦支付的額外獎金外,友邦不容許上線從下線就交易收取其他利益。假若達到業務指標,公司便會酌情發放獎金。不同階級的營業代表有不同的指標。作為區域總監,可以憑自己的業務達標而得到獎金,也可以因為他管理的組別的整體業務達標而得到獎金。

96.假若上線協助下線一齊見客,向客戶解釋保單條款,在得到下線的同意後,上線可以成為其中一個簽單的營業代表。在此情況下,上線可獲得50%的佣金,即與他的下線每人可得佣金的一半。友邦期望上線會協助下線完成工作,提供產品知識,所以亦有上線佣金作為鼓勵。假若作為區域總監或高級區域總監的上線亦成為簽單的營業代表,即co-production agent,上線的個人營業額便會增加,令到上線更加容易因達標而取得獎金。這個做法對團隊的營業額沒有影響。假若下線的營業額越高,對上線必然有好處,對友邦也有好處。詹先生認為上線和下線是長遠合作關係,所以上線應該照顧下線的利益。當下線收少了佣金便可能會不開心。

97.詹先生在2020年收到劉曉昆對被告人的投訴。劉小姐經WhatsApp要求與詹先生見面。詹先生吩咐秘書問清楚劉小姐有什麼說話。之後,劉小姐向詹先生發出電郵,說出目的。根據慣例,詹先生聯絡了她的家族上線錢小龍,並且大約在7月21日一起會見劉小姐。之後,根據慣例,詹先生找首席執行官Peter Crewe商討。Peter Crewe便指示詹先生、法律部代表Belinda Leung、合規部代表Sharon Chan和Clara Lau、營業拓展部的Fisky Wong於大約一至兩星期後一齊會見劉小姐。另一方面,在詹先生第一次會見劉小姐之後,被告人曾經要求詹先生終止劉曉昆的合約。最終,友邦決定轉介廉政公署。

98.詹先生認為被告人不應該因協助下線成功賣出保單而從下線獲得價值一萬元至兩萬元的頸鏈或手鏈和10多萬元的名牌手袋。詹先生認為上線不可以因協助下線成功賣出保單,但不做其中一個營業代表,收少了佣金,便從下線收取價值以萬元計或10萬元計的禮物。即使上線作出申報,友邦亦會因價值遠超過一般人合理水平而不會批准。

99.被告人從沒有在劉小姐投訴之前向友邦申報其下屬送禮給她。假若被告人的確有申報,友邦亦不會批准下線送她價值以萬元計的禮物。

100.假若上線因協助下線而從下線收取超過美金$300的禮物,除了違反友邦的守則之外,當事件傳出市場讓人知道,別人便會覺得友邦有不成文規定要送禮,肯定對友邦的信譽有壞影響,令人相信要送禮物才可以在友邦發展事業,影響工作,亦影響有意加入友邦團隊的人士。因為總監是管理層,所作所為比其他初級人員對公司形象的影響更加嚴重。作為高層,對下線有監督功能,包括查找下線有否不正常違規的情況。假若總監收取下線的禮物,可能影響他在做決定時有偏差。

101.假若友邦出現違規甚至違法的行為,詹先生作為key person in control亦有責任和後果。如果詹先生不跟隨指引處理,保監會會譴責詹先生。作為主事人的友邦的商譽和生意也會受到影響。保監會亦會向友邦發警告或譴責。

102.證物D8(2)照片最左方的一位便是詹先生。詹先生亦出現於證物D8(1)照片的第一排左方第五位。 這幅照片的第一排左方第六位便是首席執行官Peter Crewe。Peter Crewe是詹先生的上司。這兩幅照片拍攝於2019年2月的Linda Ma區域慶祝宴會。當晚Kent Law取出了28萬元。但是,詹先生不清楚原因。

103.盤問下,詹先生確認自己於2021年12月21日由1140時至1145時作出6頁紙書面供詞。這份供詞已經事先寫好。當時在場的有法律部同事。詹先生於2022年11月18日下午3時45分至3時53分錄取第二份3頁紙書面供詞。這份供詞事先已經寫好,詹先生只是閱讀之後認為無問題便簽名。

104.以詹先生所知,被告人在2010年加入友邦時,友邦向她支付了超過1,000萬元的握手費。被告人在2013至2016年期間每年收入也超過1,000萬元。在2016至2019年間,被告人的每年收入也有幾千萬元。

105.一般情況下,上線成為其中一個保單上的營業代表所賺取的佣金會多過他只收取上線佣金。

106.劉曉昆是2017年的最高營業額新人。2018年,她有全公司最高營業額。2019年,她的營業額是全公司最高頭10名或頭15名內。2022年3月,劉曉昆的合約被友邦終止,因為她的業績不達公司要求。

107.詹先生不能夠肯定是否在2020年7月21日會見劉曉昆之前,被告人已經寫信給公司告知劉曉昆有行為問題,並且要求友邦解除她的合約。被告人因為劉小姐在背後講她壞話而要求解僱劉小姐。詹先生沒有回覆說被告人不是友邦的員工故此無權解僱劉小姐。因為劉小姐是最好的營業員,所以友邦需要深入了解。

108.劉曉昆於2016年5月加入友邦。詹先生在其中一個區域會議或慶祝會首次遇見劉曉昆。他忘記了自己在2017年至2019年見過劉小姐多少次。在2020年,他見過劉小姐兩次。詹先生不肯定劉小姐以WhatsApp與他私人通訊抑或致電給他的秘書。在為何劉小姐會有他的電話號碼的問題上,他解釋可能在某些場合把自己的電話號碼交給劉小姐,並聲稱這是常見的。辯方指出,詹先生刻意不在自己的名片上印刷上自己的電話號碼。詹先生回應自己不知道“刻意”是什麼意思。他確認自己在書面供詞中說在2020年6月多次收到劉小姐的WhatsApp短訊。他記得劉小姐的確有3至4個WhatsApp訊息傳給他,他亦每次有親自或由秘書回覆。友邦有二十四小時錄音的舉報方法。詹先生不能代替劉曉昆回答為何不經友邦的舉報渠道作出投訴而要直接找他這個高層來投訴。

109.約於2019年6月17日,詹先生、被告人和她的團隊在Ritz Carlton酒店的天龍軒晚餐。這是一間米芝蓮二星高級餐廳。Fisky Wong也有出席:可見於證物D9照片。當晚詹先生和他的同事與及Linda Ma團隊一起在吃飯期間討論友邦的事務。詹先生忘記了劉曉昆是否坐在他旁邊,並且用手指篤他的肩膊和說他是一個渣男。詹先生甚至連這件事有沒有發生過的可能性也說忘記了。辯方繼續指出,被告人質問劉曉昆,為何可以說這樣的話,劉曉昆回應說:「唔緊要㗎!佢鍾意㗎!」。詹先生說自己對此無印象,忘記了和不肯定有沒有發生這件事。當晚他們食鮑魚和飲紅酒,人均消費極可能高過美金$300。詹先生當晚沒有夾錢付款。當晚亦沒有任何人,包括錢小龍,向他申報接受超過美金$300的晚餐款待。

110.詹先生在2019年2月26日出席了Linda Ma區域在尖沙咀半島酒店舉行的區域年會。這次年會的製作成本,包括食物飲品和表演,由被告人支付。當晚,被告人作為友邦的營業代表在場討論了業績和頒獎。當晚的事項與友邦的業務和事務有關。當晚的參加者包括很多友邦的高級管理階層,亦包括被告人的上線羅先生和羅先生的上線Joey Tang。

111.在這次年會上,被告人宣布上線羅先生送給她28萬元,任由她怎樣使用也可以,而這筆錢亦是與友邦的業務有關。詹先生在當時的理解是上線送錢給下線並無犯法,無需尋求詹先生的批准。當晚在場的友邦高級管理階層亦沒有對此舉提出疑問。友邦的守則亦沒有規管上線送錢給下線。

112.同樣地,在這次年會上,錢小龍送了三萬元現金給被告人,任由她怎樣使用也可以。這筆錢與友邦的業務及事務有關。詹先生當時認為此舉沒有任何問題,無需申報,友邦亦沒有任何行為守則規範。友邦的高級管理階層亦沒有為此收到任何申報。

113.於2021年11月12日,羅肇強在一間尖沙咀的五星級酒店舉辦了60大壽生日會。當時友邦的CEO是馮偉昌先生。馮先生接替了Peter Crewe。馮先生和羅先生的上線Joey Tang出席了這次生日會。證物D10(1)-(3)是當晚拍攝的照片。證物D10(1)照片顯示當晚的標題是:「邁向友邦三十三、豐盛人生六十載」。這幅照片中,羅先生站在被告人的右邊,Joey Tang站在羅先生的右邊,馮先生站在被告人的左邊,詹先生站在馮先生的左邊。

114.當晚詹先生見證了羅先生作為上線送了一套六福珠寶的金碗、金筷子和今匙給被告人:可見於證物D10(2)照片。上線送金器給下線在行業內普遍。因為被告人的業績令到友邦和羅先生也賺錢,所以便以金器獎勵被告人。詹先生同意這套金器的價值超過美金$300。

115.同一場合,詹先生亦見證了羅先生送一個價值約港幣四萬元的花瓶給他的上線Joey Tang:可見於證物D10(3)照片。因為羅先生得到Joey Tang的提攜,所以送這份大禮給上線,以示感謝。羅先生想大家見證Joey Tang 30多年來對他的幫助。無人向詹先生申報送禮,而詹先生當時亦不認為要申報。當時詹先生的理解是此舉沒有違反友邦的守則。

116.辯方提醒詹先生在早上作供的主問階段,他說友邦的守則中那美金$300的規定,對於上線送禮給下線的情況不適用。辯方提議其實在事發當時,那美金$300的規定,對於下線送禮給上線也不適用。詹先生同意這是一個公平的說法。辯方指出,案發當時友邦的制度內沒有任何表格可以申報上下線之間送禮。詹先生同意。辯方指出,案發當時友邦沒有特定要求申報與業務有關的上下線之間送禮,也沒有這方面的限制。詹先生同意。辯方指出,在2021年11月或之前,詹先生的理解是友邦的行為準則,並沒有規範營業代表上下線之間互送禮物,無論是否與友邦的業務有關。詹先生同意。詹先生作為友邦的高層多年,從來沒有收過營業代表之間因送禮而作出的申請。

117.劉曉昆在2020年7月3日向詹先生或他的秘書發送電郵,投訴被告人。在2020年7月20日,詹先生從WhatsApp收到被告人對劉曉昆的不滿信件:請參閱證物D12。之後,詹先生於7月21日首次會見劉曉昆,於8月12日第二次會見劉曉昆。友邦向劉曉昆取得了證據。友邦在約四個半月後的2020年11月13日才向廉政公署報案。從收到投訴至決定報案需時四個半月,因為詹先生察覺當時友邦並無規範上下線之間收禮物的規定。而且,報案的原因是當時劉曉昆說有人強逼她送禮。假若沒有人強逼別人送禮,友邦根本沒有規範。友邦不容許上線強逼下線送禮,但如果雙方自願,友邦無守則去規限。甚至是28萬元,友邦也不規限。如果上線強逼下線送禮,必定影響友邦的聲譽。

118.最後,經過合規部和法律部的討論和程序,友邦才決定不如問問廉政公署,看看有沒有違法。假若友邦的一名員工走入詹先生的辦公室,送金碗給他,要求升職,詹先生會立即報警,根本無需進行討論。當詹先生收到劉小姐的投訴電郵之後,他和友邦所遇到的問題是友邦根本沒有規定上下線之間不可以自願地送出或收取禮物。這亦是其中一個友邦沒有即時向廉政公署報案的原因。

119.證物P38和P39是友邦要求營業代表每兩年接受培訓的材料,內容沒有談及上下線之間送禮物的事宜。即使是保監局的「指引25」,即證物D11,只是規限保險代理人不可以送禮物給客戶,並無規限上下線之間互送禮物。

120.辯方指出,在證物P10「市場行為指引」中,友邦沒有明文規定上下線之間互相送贈禮物的情況,所以它不規限上下線之間收受禮物。詹先生同意。辯方指出,在證物P9「行為準則」中,沒有條文規範友邦的營業代表上下線之間互相送贈禮物的情況。詹先生同意。辯方指出,作為上線簽署的合約列明佣金的計算方法,並且指明除此之外不應有其他報酬,意思只是根據合約不應得到其他報酬,但合約沒有規範上下線之間送贈禮物的事情。詹先生同意。

121.辯方指出,於2019年至2021年期間,友邦的高層批准上下線之間互送禮物和金錢,無論這些饋贈是否與友邦的業務有關。詹先生同意。

122.辯方提醒了詹先生在主問階段說過證物P9和P10對於營業代表之間的關係有所規範,然後指出其實在2016年至2021年期間,證物P9和P10只是規範營業代表與外面第三者之間的關係,並不規範營業代表上下線之間的關係。詹先生同意。辯方指出,甚至保監局的「指引25」也只是規範營業代表與客戶之間的關係,並不是規管營業代表上下線之間的關係。詹先生同意。

第四控方證人

123.劉慧思小姐於2002年加入友邦。她現在是友邦的Associate Director。她從2015年開始在企業管理部出任經理,負責營業員的在業務上的操守和處理客戶投訴。劉小姐亦會協助友邦處理執法機構的查詢,並且代表友邦出庭作供。

124.友邦的營業代表要跟從市場行為準則。友邦亦會發出備忘錄來提醒營業代表需遵守的市場行為準則、監管機構準則和行為操守上需要注意之處。友邦亦有本身的行為準則,即證物P9。證物P9中的“利益衝突”和“饋贈和款待”部份適用於營業代表。友邦每年也有備忘錄令到營業代表知道要遵守這些守則。

125.如果下線營業員送禮物給上線是與友邦的業務有關,必須跟從準則作出申報。舉例而言,賣保單便是與友邦的業務有關。如果禮物的價值低過美金$300,必須申報。如果禮物的價值超過美金$300,便須上司批准。劉小姐認為,如果友邦批准,上司和下屬亦要想想如何處理這份禮物。

126.本席要求劉小姐澄清,為何友邦已經批准,即禮物已經屬於該名營業代表,上司和下屬仍要想想怎樣處理。劉小姐說,要看看禮物是什麼。本席問劉小姐是否無需先看看禮物是什麼便已經批准。劉小姐回應,如果禮物可以分享便留在部門讓大家使用,因為在公司立場而言,超過美金$300的禮物比較貴重,不想因禮物影響平日業務上的決定。本席問劉小姐那麼便是不批准。劉小姐回應這些只是假設性的問題,只是友邦有可能會這樣處理。本席問劉小姐是否應該在批准之前已經考慮。劉小姐同意,並重複說如果批准了,而禮物是可以分享的,大家可以討論。

127.如果禮物是一個價值四萬元的花瓶,劉小姐相信友邦不會批准。劉小姐認為她的上司會覺得這麼貴重的禮物會有機會影響業務上的決定,無理由可以取回家,所以便應該放在辦公室讓大家欣賞。本席問劉小姐是否雖然批准了,但禮物屬於公司,只可放在公司,不是那名營業代表的個人物品。劉小姐說是。即使那名營業代表日後退休,這個禮物仍然有機會需要放在公司。本席問那麼便等如不批准。劉小姐說這是批准了,只是由部門接受。本席問劉小姐,別人是送禮物給那名營業代表,不是送給友邦。劉小姐補充說,其實批准與不批准是很難回答的問題,因為要考慮是誰送給誰、禮物是什麼、送禮的目的等等因素,需要全盤看待對友邦的業務和同事的影響。劉小姐同意其實有可能批和有可能不批,根本難以作答。

128.詹先生才可以代表友邦決定是否批准下線送禮物給上線。

129.盤問下,劉小姐確認自己現在並非持牌的保險代理人。但是,她在20年前曾經在其他商業機構做過保險代理人。

130.劉小姐的上司包括營業及產品合規部總監Sharon Chan和營業發展部主管Fisky Wong。這些人全部直接隸屬於詹先生。

131.辯方指出,2016年至2019年7月期間,友邦並無明文守則規範保險中介上下線之間自願地互送禮物,無論與業務員有沒有關係。劉小姐不同意。因為劉小姐是做後勤工作,沒有太多接觸前線的機會,所以不會直接知道上下線之間送禮的情況。但是,以她所知,上線送金碗金器來鼓勵下線在業界中普遍。辯方指出,證物P9的行為準則第4頁中,“誰必須遵守本準則”的部份只是規範業務員與外面第三者的關係,並不規範上下線之間的關係。劉小姐回應,她認為有規範上下線之間的關係,因她看不見此部份指明不規範上下線之間的關係。辯方指出,此部份亦無指明規範上下線之間的關係。劉小姐同意。辯方指出,正正因為此部份沒有指明規範上下線之間的關係,此部份所規範的是營業代表與第三者,即友邦的員工或友邦的客戶等等之間的關係,卻不規範上下線之間的關係。劉小姐回應每個營業代表也是友邦的代理人。

第五控方證人

132.盧展微小姐與1988年加入Hermes Asia Pacific Limited。她現在是該公司的香港與澳門區的營運總監,負責營運和售後服務。她熟悉愛馬仕產品在香港發售的價格。

133.證物P44(即第一項控罪詳情中所指的手袋)的型號是“Kelly Mini Pochette Aligator”。於2018年5月,這個型號的愛馬仕手袋在香港的售價是$146,800。證物P46(即第三項控罪詳情中所指的手袋)的型號是“Birkin 30 Ostrich”。這個手袋在2016年在香港的售價是$173,400,在2017年升值至$174,600。

134.盤問下,盧小姐確認香港的愛馬仕公司沒有提供產品認證服務。假若需要對產品進行真偽認證,便須把產品送往愛馬仕的巴黎總店,由當地的知識產權律師負責驗證。盧小姐不能為證物辨別真偽。雖然現在香港也有知識產權律師,但需要先由巴黎總公司委任。

135.愛馬仕所生產的手袋沒有獨特的編號或認證碼。因為盧小姐沒有資格去辨別手袋的真偽,所以她在書面證人供詞中只能夠形容上述兩個證物看似愛馬仕的手袋。另外,盧小姐翻查了港澳區的愛馬仕銷售紀錄,客人劉曉昆並沒有購買過愛馬仕的Kelly或Birkin型號手袋。坊間有很多其他聲稱自己售賣愛馬仕產品的店舖。這些店舖並不代表愛馬仕公司。盧小姐作為愛馬仕的營運總監,不鼓勵客人前往這些店舖購買愛馬仕產品,因為可能在這些店舖買了一些仿真度很高的冒牌貨。這些冒牌貨的價格與愛馬仕真貨的價格可以相差很遠。

警誡供詞

136.於2021年8月26日,被告人被廉政公署人員拘捕。她在當天於警誡下進行兩次錄影會面。在首次會面開始時,她提醒廉署人員自己未除口罩,因為她擔心做少了這個程序,令她在會面期間所說的話無效。(證物P30謄本記項32-36)在第二次會面尾段,被告人解釋自己無需律師陪同是因為她知道律師必定不讓她講這麼多說話,但是她相信香港的法律,要講出全部事實。(證物P31謄本記項1242, 1276, 1280, 1282)

137.被告人聲稱劉曉昆的保險生意全部是因為劉曉昆把大陸的客戶帶到被告人家中作客用膳而成交。被告人負責向客戶解釋清楚保單。保單的佣金全歸劉曉昆。被告人只是依照公司的規定得到Override佣金。劉曉昆因為感恩而送了手袋給被告人。被告人亦覺得自己向她這個下屬在生意上提供多些協助也無問題。(證物P30謄本記項109-129)

138.被告人聲稱於2016年劉曉昆帶了苗先生夫婦到她的辦公室和家中作客用膳。因為這個客戶簽了保單,令到劉曉昆賺了差不多兩百萬元。被告人原本可以與劉曉昆平分一半佣金,每人各自得到一百萬元。但是,被告人為了讓劉曉昆更容易得到獎金,便不要這些佣金。所以,劉曉昆送了手袋給被告人,並說當自己是被告人的女兒一樣,會好好孝順被告人。被告人自認有錢,自己是友邦最高業績的營業員,一年賺過千萬元,自己買得起這種手袋。(證物P30謄本記項153-179)

139.被告人承認因為劉曉昆送手袋給她,所以她之後會更加加倍協助劉曉昆。如果劉曉昆不送她這個價值20萬的手袋,她便不會再幫劉曉昆。正常情況下,保險公司的上線會送禮給下屬,因為上線擔心有賺錢能力的下屬會離開公司。所以,被告人的上線曾經送了一張20幾萬元支票給她。但是,被告人的區域是相反的。因為被告人幫助劉曉昆賺錢,所以劉曉昆多謝被告人,反向送手袋給被告人。被告人沒有要求劉曉昆送禮物給她。但是,她告訴劉曉昆要感恩。(證物P30謄本記項203-209)

140.被告人承認晴玥送了一條雪條棍款金色頸鏈給她,但忘記了是聖誕禮物,抑或是生日禮物。晴玥和劉曉昆送禮物給她的目的都是想被告人留住她們的客人。(證物P30謄本記項465-511)

141.被告人解釋保險業與其他行業不同,保險經紀是合夥人關係,大家夾份做生意。被告人曾經問過Universal家族族長和友邦顧問錢先生(Peter Chin)有關收受下屬利益的問題。錢先生從頭到尾都知道劉曉昆送禮物給被告人,並告訴被告人他們並非上下級的關係,即使送層樓給被告人也沒有問題。(證物P30謄本記項525-542)

142.被告人進一步解釋,她和下線分別與保險公司簽約,是自僱人士。她和下線夾份做生意,之後沒有取得自己應該有的那一份佣金,只是取了別人表示感激的東西。如果被告人要取得更大利益,可以在保單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取走一半佣金。但是,被告人做了很多不保護自己利益的事,不想在保單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因為她視對方為朋友,把自己不要的錢給對方,希望對方日後在她過世時可以說她是對方最尊重的朋友。(證物P30謄本記項547, 723, 725)

143.被告人承認李彥、徐非和魏群三人夾份送了紅色手袋給她。她們三人的客人來到香港會前往被告人的家中用膳。她們三人的生意也是由被告人協助才成功。因為被告人是北京馬會的會員,這三人藉着被告人會員資格享用了會員的高檔次資源,包括以較平價格住酒店。被告人亦曾經不止一次自費坐飛機到上海和北京為他們接見客人,解釋保單。但是,被告人沒有在這些保單上簽名來分錢。單單是李彥的保單,被告人已經少賺了幾百萬元。徐非的首年佣金達到幾十萬至一百萬元。魏群的首年佣金也有一百萬元。(證物P31謄本記項75-364)

144.被告人有一次與李彥、徐非和魏群三人一齊食飯。她們三人說要夾份送手袋給被告人。被告人說自己看上了一個20幾萬元的手袋。被告人便去買手袋,然後這三個人分別開出支票給被告人來夾份。她們沒有說送這個禮物的目的。(證物P31謄本記項519-588)

145.被告人舉例,假若保單的首年佣金是100萬元,兩個營業代表平分便是每人可得50萬元。但是,被告人沒有在保單上寫自己的名,所以便不能取首年佣金,只能取作為上線的Override佣金。以首年佣金是100萬元的保單為例,Override只有最多30萬元。換言之,被告人所得的少了20萬元。(證物P31謄本記項423-460)

證據的分析

146.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所承認的事實是不可推翻的證據。本席對這些事實給予十足比重。

147.第一控方證人晴小姐在律政司司長發出“免予起訴書”的情況下作供。本席提醒事實審裁者,她有可能會為了自己免被起訴而作出她認為控方希望聽見的證供。另一方面,無論是手鏈抑或頸鏈,控辯雙方不爭議的事實是晴小姐曾經向被告人送禮物,並且多年來出席了被告人的生日宴會,反映她們二人關係良好。因此,本席亦提醒事項審裁者,她有可能為了協助被告人脫罪而未有把實情告訴法庭。

148.本席小心聆聽和觀察晴小姐作供時的表現。本席發現晴小姐往往是直接回答控辯雙方的問題,沒有出現迴避、誇張或失實的跡象。對於某些問題,晴小姐出現偶爾的記憶缺陷,便會直接回答自己不肯定或忘記了。雖然廉署人員曾經告訴晴小姐她送出的那一條頸鏈或手鏈價值兩萬多元,但她沒有因此而動搖,忠於自己的記憶,堅持那份禮物只是約值一萬多元。這方面的證供反映晴小姐沒有為了討好控方或廉政公署而歪曲事實。另一方面,雖然辯方向她建議是錢先生說出“送層樓俾你都得”的說話,但晴小姐只能確認有一位有份量的人士這樣說,並未有確認這個人是錢先生。這方面的證供反映晴小姐亦是忠於自己的記憶,沒有同意辯方向她指出或建議的一切辯方案情。

149.本席滿意晴小姐已經盡自己所知和所信把事實真相告訴法庭。本席裁定晴小姐是一名誠實的證人。

150.第二控方證人錢先生不同意辯方所指證物P9行為準則不適用於營業代表。他認為下線需要獲得友邦的許可才可以送出價值超過美金$300的禮物給上線。他強調這個規定在證物P9中列明。證物P9第13頁列出“饋贈和款待”的條款,當中包括“整個集團一般的門檻是,提供或收受饋贈和款待每一場合每人不得超過美金$300”。友邦沒有在此行為準則中分開處理“饋贈”和“款待”,反而是把兩者共同處理和看待。由此可見,對於友邦而言,“饋贈”和“款待”的上限均是美金$300。

151.錢先生那番站在道德高地的說話言猶在耳,本席便聽到他承認在2019年7月26日左右接受被告人在一間高級餐廳的款待,並且由被告人事前安排司機接送錢先生兩夫妻。後來,另一位證人,即友邦的CAO詹振聲先生,更確認在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在一間米芝蓮二星高級餐廳款待友邦的高層人士。從當晚所拍攝的照片證物D9可見,除了詹先生本人出席之外,出席者亦包括時任CEO Peter Crewe,主管ABDD部門的Fisky Wong和錢先生。根據詹先生的證供,當晚的款待包括鮑魚和紅酒,人均消費極可能高過美金$300。根據詹先生的證供,當晚沒有任何人,包括錢先生,向他申報接受超過美金$300的晚餐款待。由此可見,假若證物P9行為準則的確適用於上線從下線接受饋贈或款待,錢先生便是說一套做一套,當自己是接受饋贈或款待的得益者時便把行為準則置之不理。否則,他便是不盡不實,未有正確地向法庭解釋友邦於案發時對於上線接受下線的饋贈或款待方面的規定或缺乏規定。本席亦相信,因為辯方提醒了他被告人曾經在高級餐廳款待他兩夫妻,所以錢先生稍後便不得不同意辯方指出,在廉政公署介入之前,有時下線因為覺得上線辛苦,而夾份送禮物給上線,也同意辯方所指自己一直向後輩說超過美金$300也沒有問題等等。

152.在錢先生有沒有向被告人說過“送層樓都得”這番說話的問題上,他最初沒有排除這個可能性。當辯方切切實實地向他指出這部份辯方案情之後,他卻不同意,並解釋自己不會說出這番很輕率的說話。後來,當辯方進一步提醒他這番說話是在一個被告人的區域會議中說出,他除了再次不同意之外,卻又承認可能有說過,只是自己忘記了。本席認為,假若錢先生相信自己不會說出這番輕率的話,他根本不可能同意自己有可能說過,只是忘記了。他一方面不同意自己說這番話,卻又不能排除自己有這麼說的可能性,反映他一方面想否認,卻又心知肚明自己有說,沒有膽量切切實實地否認,尤其是當聲稱說這番話的時候在場的人數不少,萬一有證人反駁他,他可能要負上發假誓的刑事法律責任。當控方在覆問階段要求他澄清時,他只能解釋說自己無理由會說兩次這個輕率的答案。本席感到奇怪,難道他會把輕率的答案說一次,但是不會說兩次嗎?如果他認為這番說話有問題,太過輕率,他便一次也不會說。他在覆問階段的解釋只是進一步反映他不盡不實地回答問題。

153.錢先生承認在2019年的Linda Ma區域晚宴中,自己送了三萬元現金給被告人,任由被告人怎樣使用。當辯方只是向他建議他是一個守法的人,不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他解釋那三萬元並非饋贈,而只是贊助。本席認為,既然他把現金送給被告人,任由被告人怎樣使用,那麼無論把這三萬元加上什麼標籤,性質也是一樣。當辯方指出,他只是以贊助為名,但對被告人而言是無條件的饋贈,他便不得不同意。明顯地,當他知道友邦的行為準則對饋贈有所規範,而被告人亦因為接受了饋贈而被告上法庭,他便害怕得要命,不想把自己的行為與“饋贈”二字扯上任何關係,以免受到牽連,把那三萬元修飾成“贊助”。

154.在覆問階段,控方要求錢先生澄清為何在下線送超過美金$300禮物給上線的立場上出現前後不一致,他解釋下線送金器給上線與業務無關。本席不明白錢先生有什麼基礎可以這樣說。本席看不見有任何基礎可以說送金器便與業務無關,但送手袋或送頸鏈便與業務有關。

155.總的來說,錢先生的證供質素很差,充滿了修飾、迴避事實和自相矛盾的跡象。本席裁定錢先生並非一個誠實的證人。

156.第三控方證人詹先生在主問階段和盤問階段的證供幾乎完全相反。

157.在主問階段,他表示友邦除了上線佣金和額外獎金之外,不容許上線從下線就交易收取其他利益。他認為上線不可以因為協助下線成功賣出保單,但不做其中一個營業代表,收少了佣金,便從下線收取價值以萬元計或以十萬元計的禮物。他表示即使上線作出申報,友邦亦因為價值遠超過一般合理水平而不會批准。他認為上線收取下線超過美金$300的禮物會對友邦的聲譽構成壞影響,影響有意加入友邦團隊的人士,也影響上線監督下線時有所偏差。

158.在接受盤問時,辯方出示的照片令詹先生承認自己和一眾友邦的高層管理人員曾經接受被告人在米芝蓮二星高級餐廳的款待,人均消費極可能高過美金$300。證物D10(3)照片更加顯示他和一眾友邦的高層管理人員滿面笑容見證了作為下線的羅肇強先生(Kent Law)贈送價值約四萬元的花瓶給他的上線鄧祖盛先生(Joey Tang)。自此之後,詹先生便同意辯方所指,友邦的行為準則中那美金$300的規定對於下線送禮給上線並不適用,而且在案發時友邦根本沒有上下線之間送禮物的限制,甚至與友邦的業務有關也不受限制。他亦同意在收到劉曉昆投訴之後等了四個半月才向廉政公署報案的其中一個原因是友邦當時根本沒有規定上下線之間不可以自願地送出或收取禮物。他甚至同意保監局的「指引25」、證物P10「市場行為指引」和營業代表與友邦之間的合約並無規限上下線之間互送禮物。最後,他同意辯方所指,於2019年至2021年期間,友邦的高層批准上下線之間互送禮物和金錢,無論這些饋贈是否與友邦的業務有關。在辯方提醒了他於主問階段所作不同的證供之後,他繼續承認證物P9和P10與及「指引25」只規範營業代表與外面第三者之間的關係,並不規範營業代表上下線之間的關係。

159.毋庸置疑,當可以證明詹先生及一眾友邦的高層管理人員一直容許甚至贊同下線送貴重禮物給上線的證據和詹先生及一眾友邦的高層管理人員一直樂於接受下屬超過美金$300的款待的證據未出現之前,詹先生便像錢先生一樣站在道德高地來作供,但當這些證據出現之後便不得不面對現實,承認無論自己、其他友邦的高層管理人員、抑或由家族族長至普通營業代表在接受款待和送贈禮物方面都一直不受什麼行為準則、市場指引或保監局的指引所限制。

160.不爭議的事實是詹先生是保監局指定在友邦的“key person in control”,負責友邦人員的操守準則。他的證供是假若友邦出現違規甚至違法的行為,自己作為這個“key person in control”,便會受到保監會譴責。本席相信,在廉政公署介入之前,無論友邦的管理階層、員工、抑或營業代表,根本沒有人認為下線送貴重禮物給上線有任何不妥。可能上述的什麼行為準則或指引的確規範了營業代表之間送禮的行為,但根本從來沒有人遵從,大家只把這些文件視為應酬保監會要求的表面功夫。另一個可能是大家理解這些行為準則或指引根本不是用來規範營業代表之間的送禮行為,所以亦從來沒有人遵從。當廉政公署介入之後,詹先生便開始擔心或懷疑自己過去的行為會否違反保監會的規定,甚至違法,便想獨善其身,不顧一切,包括犧牲被告人,令她面對刑事起訴和入獄的可能,不盡不實地以保護自己為目標來向廉政公署提供證據,只花幾分鐘便簽署在一些事先不知由誰人須花更多時間才能為他和友邦的利益度身訂造的供詞上,並且根據這些供詞在主問階段作供,只不過當辯方提出證據反駁才不得不把真相告訴法庭。

161.不單如此,詹先生在自己與劉曉昆之間的關係也出現隱瞞實情的跡象。主問階段,他承認劉小姐為了投訴被告人經WhatsApp要求與他見面。盤問下,他改說自己不肯定劉小姐是否以WhatsApp聯絡他。眾所周知,二人以WhatsApp聯絡,其中一方必須知道對方的流動電話號碼。當詹先生的名片上沒有印上自己的電話號碼,那麼便意味着劉小姐必定有詹先生的流動電話號碼。友邦在案發期間大約有18,000名像劉小姐一樣身份的營業代表。任何人也不會相信這18,000名營業代表也有詹先生這名高層管理人員的流動電話號碼。由此可見,詹先生和劉小姐之間的關係已經並非一般。當辯方指出詹先生刻意不在自己名片上印上電話號碼,言下之意暗示詹先生刻意把自己的電話號碼交給劉小姐,詹先生便回應說自己不知道“刻意”是什麼意思。本席相信,小學生也知道“刻意”是什麼意思。詹先生修讀了清華大學的中國法律課程。明顯地,詹先生正在迴避事實,不想承認他和劉小姐之間的真正關係。

162.辯方向詹先生指出,於2019年6月17日的米芝蓮二星高級餐廳晚宴中,劉曉昆用手指篤他的肩膊和說他是一個渣男。詹先生的回應是自己連這件事有沒有發生過的可能性也忘記了。他亦忘記了和不肯定被告人有沒有質問劉曉昆和劉曉昆回應說:「唔緊要㗎!佢鍾意㗎!」本席認為,詹先生作為友邦在香港的首席營業官,轄下有約18,000名營業代表,在社會上有一定身份地位,聲譽十分重要。假若一個友邦的營業代表在公開場合說他是一個渣男,甚至說他喜歡被這樣形容,他必定會印象深刻,並且在正常情況下必定會立即否認。詹先生不會每天也被一個營業代表在公開場合形容他是一個渣男。如果這件事的確有發生,這是一件罕有的事情,也會令他不滿,甚至憤怒,他必定會有印象,因為這個說法詆毁了他,影響他的聲譽,甚至影響友邦的形象。如果這件事沒有發生,詹先生必定能夠肯定地說沒有發生。但是,他偏偏不置可否,只說自己忘記了和不肯定。明顯地,因為當晚出席的人數眾多,他不敢否認這個事實,以免日後有證人出來反駁他,令他要負上發假誓的刑事後果,卻又不想承認,唯有推說自己忘記了和不肯定。

163.本席相信詹先生和劉曉昆之間的關係並非純粹營業代表和友邦高層管理人員那麼簡單。本席相信詹先生隱瞞了他和劉曉昆之間的真正關係。劉曉昆是投訴被告人的始作俑者。詹先生和劉曉昆之間的不可告人關係進一步解釋了為何他為廉政公署錄取的證人供詞和主問階段的證供會對被告人不利,卻在辯方證物出現之後把這些對被告人不利的證供完全推翻。

164.本席裁定詹先生並非一個誠實的證人。

165.第四控方證人劉小姐在友邦是否批准營業代表收受價值超過美金$300的禮物的問題上出現令人費解的證供。首先,她認為在友邦批准收受禮物之後,上司和下屬仍要想想如何處理這份禮物。本席認為,這個說法本質上違反常理。如果在批准之後仍要考慮怎樣處理這份禮物,收受者不可以隨己意處置,仍然要考慮別人的想法,那麼和不批准沒有太大分別。接着,她又認為批准之後禮物可以由大家分享。本席認為,這個說法本質上同樣違反常理。如果批准之後,收受者不可以隨己意處置,仍然要與別人分享,那麼和不批准也沒有太大分別。更甚的是,她認為禮物屬於公司,只可以放在公司,即使營業代表退休也不能把禮物帶走。本席認為,這個說法更加過分。送禮者根本不是把禮物送給友邦,如果友邦不批准,那麼禮物便必須歸還給送禮者,怎可能以申報制度為名把別人的禮物據為己有呢?這個做法根本是以廉潔為名侵佔別人的財產。

166.雖然劉小姐正確地指出批准與不批准只是假設性的問題,但如果友邦事實上存在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原則,那麼任何假設性的問題也可以運用這些制度和原則來得到一個令人覺得合情合理的答案。本席相信,正因為友邦缺乏一套關於營業代表收受利益、饋贈或款待等事宜上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原則,劉小姐在庭上才表現得信口雌黃,答案荒謬,違反常理。

167.最重要的是,劉小姐只是詹先生的下屬。正如她在主問階段的證供已經清楚指出,詹先生才可以代表友邦決定是否批准下線送禮物給上線。明顯地,控方在詹先生的證供未如控方所想的情況下,希望詹先生的一名下屬的證供可以把那些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推翻,實在是妙想天開,最終達到的效果只是進一步反映友邦在是否准許營業代表收受超過美金$300的禮物的事宜上一塌糊塗。

168.雖然劉小姐並非不誠實,但本席裁定她是一名不可靠的證人。

169.第五控方證人盧小姐屬於一名獨立證人。她只是代表愛馬仕出庭交待兩個看似是愛馬仕手袋的市場價格。無論從盤問的方式抑或陳詞可見,辯方從來沒有質疑她的可信性或可靠性。辯方甚至倚賴她的證供來質疑控方能否成功舉證有關證物的確是控罪詳情中所指的愛馬仕手袋及控罪詳情中所聲稱的價值。盧小姐承認自己沒有資格去辨別這些手袋的真偽,沒有誇大自己的能力。她亦承認坊間有很多仿真度很高的冒牌貨。她的證供合情合理。

170.本席裁定盧小姐是一名誠實的證人。

171.本案沒有出現任何可信證據足以反駁、削弱或挑戰晴小姐和盧小姐的證供。本席裁定她們是可靠的證人。本席對她們的證供給予十足的比重。

172.錢先生和詹先生並非誠實的證人。但是,本席不能排除他們的證供中有部份的確反映事實。根據普通法的原則,本席只能倚賴他們的證供作出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裁斷,不能倚賴他們的證供作出對被告人不利的事實裁斷。因此,本席對於他們的證供中有利於被告人的部份給予十足比重。

173.劉小姐並非一名可靠的證人。本席對她的證供不給予任何比重。為免誤會,本席在此進一步表明,假若劉小姐的證供與詹先生的證供有衝突,本席以詹先生的證供為準,因為劉小姐承認詹先生才可以代表友邦決定是否批准下線送禮物給上線。

174.本席再次提醒事實審裁者,被告人沒有作供,她在法庭以外所說的警誡供詞未有受到盤問的考驗。警誡供詞中的入罪部份很可能是真話,但開脫部份則無同等可信性。另一方面,被告人有良好品格,她的可信性較高。本席小心聆聽了她的警誡供詞內容和觀看了她在會面時的神情舉止。被告人對於自己收受下線的禮物毫不掩飾。她清楚交待了收受禮物的背後原因和她與這些下線營業代表的關係。對於調查人員的問題,她往往是無需深思熟慮便直接回應,甚至予人有點口沒遮攔的印象。在首次會面開始時,她曾經擔心因為做少了脫口罩的程序而令她所說的話無效。她在第二次會面的末段更表明自己知道律師必定不讓她說這麼多話,但她偏要說出事實。當然,一些已經有預設立場,無論怎樣也不願意相信被告人的人,可能會說被告人只是在演戲。但是,本席作為事實審裁者,以人生經驗和常理來考慮之後,相信被告人在會面期間的確誠實地交待了事件始末。本席相信她。本席對於她的警誡供詞的一切內容,包括開脫部份,給予十足的比重。

175.根據被告人的警誡供詞,本席相信錢小龍先生,作為友邦的榮譽顧問和被告人的頂層上線和家族族長,的確曾經告訴被告人下線送一層樓給她也沒有問題。本席相信晴小姐確認在一次Linda Ma區域例會中說出這番話的有份量人士便是錢先生。本席相信,錢先生對於自己有否說這番話不置可否,因為一方面不想干犯發假誓的罪行,另一方面不想承認自己的言行可能不符合法例或保監會的規定。

176.根據晴小姐的證供,被告人、被告人的上線羅肇強、錢先生和詹先生均從來沒有向她提及或解釋保險代理人之間有什麼收受利益的限制、保險代理人收受或送贈禮物時的申報要求和保險代理人之間收受或送贈禮物時的金額限制。

177.證物D10(3)照片拍攝於2021年11月,即友邦收到劉曉昆的投訴和友邦向廉政公署報案之後一年有多。這幅照片顯示詹先生和一眾友邦高層管理人員在此時此刻仍然見證一名下線送出昂貴禮物給一名上線。若果友邦規定營業代表之間贈送和收受禮物的限額是美金$300,這個花瓶的價值便是這個限額的大約10多至20倍。

178.根據錢先生和詹先生對被告人有利的證供、被告人的警誡供詞、晴小姐的證供和證物D10(3)照片,本席相信無論證物P9行為準則、P10市場行為指引和「指引25」是否適用於營業代表之間的關係,友邦的管理階層,包括詹先生本人、時任首席執行官 (CEO)  Peter Crewe或其接任人馮偉昌、營業拓展部 (ABDD)  主管Fisky Wong、榮譽顧問錢小龍、與及被告人的所有上線,全部在案發的所有關鍵時刻一直沒有理會或執行所謂的饋贈和款待不能超過美金$300的規定,也一直容許上線和下線營業代表之間互相送贈禮物,並且對於禮物的價值完全沒有限制。

179.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第(4)款和第(5)款的規定,如果代理人在接受利益之前得到主事人的許可,那麼他接受利益的行為便不算干犯第9條第(1)款的罪行。被告人面對的三項控罪全部聲稱她違反第9條第(1)款。所以,第9條第(4)款和第(5)款適用於本案。

180.假設被告人的確是代理人和友邦的確是主事人,根據詹先生的證供,友邦的行為準則中那美金$300的規定對於下線送禮給上線並不適用,而且在案發時友邦根本沒有上下線之間送禮物的限制,甚至與友邦的業務有關也不受限制。詹先生作為首席營業官和其他友邦的高層,包括首席執行官、負責營業代表操守的營業拓展部 (ABDD)  主管、榮譽顧問、家族族長和高級區域總監,亦一直以自己的行為表現清晰地向各級營業代表示範了友邦對於各級營業代表上下線之間和營業代表與友邦員工之間的饋贈和款待毫無限制。

181.基於以上的證據和分析,本席相信友邦在所有關鍵時刻,包括在本案三項控罪發生之前的任何時刻,一直默許下線送禮物給上線營業代表,並且沒有禮物價值的限制,構成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第(4)款和第(5)款中的主事人許可。

182.可悲的是,有人為了避免友邦或其個人受保監會追究責任的可能,不惜企圖顛倒是非和犧牲被告人的聲譽、前途和自由。

183.本席裁定被告人已經在相對可能衡量標準下證明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第(4)款和第(5)款的法定免責辯護,同時亦因此而有合法權限接受三項控罪中列出的禮物。

184.另一個抗辯理由是被告人有合理辯解。什麼才構成合理辯解,需視乎案件本身的獨特情節來考慮,不能一概而論。而且,法庭必須採納客觀的標準,而被告人只有提證的責任:請參閱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Chi Wan Stephen (2017)  20 HKCFAR 98第72段和第76段。

185.不爭議的證據是假若被告人協助下線成功簽保單,並且成為其中一個簽保單的營業代表,她從友邦所賺取的佣金必定多過只作為上線所賺取的佣金。如果她成為其中一個簽保單的營業代表,更加會提高她的個人營業額,令她更加容易得到友邦的額外獎金。即使她選擇成為簽單的營業代表,也不會減少了整個區域的營業額,即不會負面影響整個區域內的營業代表因整體營業額達標而得到獎金的機會。

186.雖然有證供亦指出友邦期望上線協助下線完成工作,不希望上線分享下線的佣金,令下線不愉快。但是,既然友邦一直容許有份參與簽成保單的上線成為其中一個簽署保單的營業代表,那麼被告人選擇分享下線一半的佣金,也無可厚非。假若被告人不協助下線成功簽保單,那麼下線連那一半佣金也不會賺到,並且會導致友邦從保單可賺取的利潤也付諸流水。況且,假若友邦要考慮下線會否不愉快,那麼為何又不考慮被告人作為有份簽成保單的營業代表會否不愉快呢?本席不能接受的是當友邦一直以來也容許上線與下線在共同作業的基礎下分享佣金,卻在上線這樣做時批評他令下線不愉快。

187.舉例而言,被告人曾經協助劉曉昆向客戶解釋保單條款,令劉曉坤成功簽保單,卻沒有分享營業代表的佣金,令劉曉昆獨得差不多兩百萬元佣金。換言之,被告人所放棄的大約一百萬元佣金由劉曉昆領取。在她們二人關係未決裂的那些年間,劉曉昆的營業額最差也是全公司的18,000名營業代表中的頭10名或頭15名內。但是,當她們的關係破裂之後,劉曉昆的業績差到不達友邦要求,而在2022年3月被友邦終止合約。可想而知,被告人在劉曉昆成功簽署的保單中發揮了重要和不可或缺的作用。毋庸置疑,被告人在這些由劉曉昆獨自作為營業代表的保單中犧牲的佣金和令她得到額外獎金的個人營業額數以數百萬元計。

188.對於一個普通人或普通業績的保險從業員來說,這是有點超乎想像的說法。但是,不爭議的證據是被告人在案發期間的業績是每年賺取了數以千萬元計的佣金入息。從這個角度看,被告人犧牲以數百萬元計的佣金和營業額的事實和慷慨做人態度便變得並非不合理,也反映了被告人所希望賺取的正是她在警誡下所說的別人的尊重。當然,被告人仍然可以得到上線的佣金。但是,以證供中出現的一百萬元佣金的保單為例,被告人可得的上線佣金最多只不過是30萬元,比她作為營業代表可領取的佣金少了20萬元。事實上,晴小姐的證供也證明了被告人的確犧牲了自己作為營業代表的佣金,讓晴小姐從這些被告人協助下才簽成的保單獨佔營業代表的佣金。

189.對於一個普通人或一個普通保險經紀來說,向上線送出數以萬元或數以十萬元計的禮物實在是有點兒誇張。但是,被告人所管理的區域並非一個普通的保險團隊。以被告人為例,她曾經一年賺取大約3,500萬元的佣金。以晴小姐一個新人為例,首年的佣金已經有600萬元。假若被告人堅持要成為其中一個簽單的營業代表,導致她和三項控罪中列出的下線分享佣金,那麼這些佣金中的數百萬元,甚至達到過千萬元,便會成為被告人的財產。

190.當然,被告人要成為其中一個簽單的營業代表,必須得到這些下線的同意,因為簽單的客戶是下線的客戶。但是,假若這些下線不同意被告人成為其中一個簽單的營業代表,那麼被告人可以只按本子辦事,只提供一般友邦會期望上線提供的協助和培訓,無需讓下線利用自己的辦公室和豪宅家居來招呼下線的客戶,也無需自挖腰包買飛機票和支付酒店住宿前往杭州和北京來協助下線向客戶解釋保單條款,更加無需要讓下線可以藉着她的北京香港賽馬會會員資格利用馬會的設施來見客,亦無必要陪同下線的客戶到高級消費場所用膳和支付賬單。那麼,這些下線的情況便會像劉曉昆一樣,在缺乏被告人那些額外和超乎想像的支援和協助後,生意一落千丈,最終連合約也保不住,而友邦亦不能坐享其成,賺取這些保單帶來的利潤。

191.本席認為,下線對於有一個這樣為下線設想的上線而感恩,對於有一個願意為下線犧牲自己的巨額佣金的上線而感恩,對於有一個願意自挖腰包來成全下線的生意的上線而感恩,繼而從原本屬於這名上線那部份的數以百萬元計或至少幾十萬元計的佣金中取出幾萬元或十幾萬元來買禮物送給這名上線,藉此表達自己對這名上線的感激,尚算合情合理。對於普通人來說不尋常的禮物,卻在那些巨額保單和巨額佣金的背景下變得合情合理。買禮物的錢原本便是屬於被告人的。從客觀的角度來看,在此情況下送禮是人之常情,被告人受之無愧。可能有些聖賢之士會覺得被告人怎樣也不應收取下線的禮物。但是,法例是讓普羅大眾遵守的,不能以聖賢之士的標準來衡量。客觀的標準,必須是普羅大眾認同的標準。

192.順帶一提,控方在其開案陳詞中聲稱被告人在會議期間向其下線索取禮物。這方面的指控完全沒有證據支持。相反地,晴小姐的證供是被告人從來沒有這樣做,只是其他營業代表自作主張提議晴小姐送禮物給被告人。根據晴小姐的證供,被告人要求的只是一張賀卡這麼簡單。被告人亦的確保留了晴小姐在2016年至2019年期間送給她的賀卡或便條,反映她的確對這些表面上一文不值卻充滿真摯情感的物件珍而重之:請參閱證物D3-D7。這些生活上的細節,吻合她在警誡下所說,她本身富有,無需別人送禮物,反而較為珍惜別人的尊重,進一步反映她的確是真心真意為了下線的利益而犧牲自己應得的佣金。當下線感受到她的一番真情真意,主動用了部份原本屬於她的錢來買禮物給她,實在無可厚非。

193.本席裁定辯方已經成功履行了提證的責任,提出了可信的證據,支持被告人有合理辯解收受三項控罪詳情中列出的下線營業代表所送贈的禮物,即分別在三項控罪詳情中列出的一條頸鏈和兩個手袋。本席甚至認為,假若辯方的舉證責任是相對可能的衡量標準,辯方亦已經在合理辯解方面成功舉證。

194.辯方的另一個抗辯理由是被告人的行為並非屬於破壞代理關係的完整性且有損主事人利益的行為。

195.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她的下線送禮物給她是因為她在下線銷售保單的過程中提供協助。假設她和友邦之間存在主事人與代理人的關係,那麼她收受這些禮物便是與她的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在這個假設的大前提下,被告人便是知道或相信這些利益,即她所收到的禮物,是作為她作出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行為。

196.但是,控方必須證明的,並非單單是法律條文表面上的文字,即“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行為”這麼簡單。根據終審法院在上述Chan Chi Wan Stephen一案第53-54段的判詞,有關條文的立法目的,並非要連一些完全符合和有助於主事人的利益的行為也一概定性為刑事罪行。控方必須證明的是被告人的行為破壞代理關係的完整性,且有損主事人利益,其性質屬於破壞主事人有權期望其代理人遵守的信任和忠誠關係的行為。

197.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如果劉曉昆不送她涉及第一項控罪的手袋,她便不會再幫劉曉昆。被告人在警誡下亦承認涉及三項控罪的下線全部因為被告人在銷售保單的過程中提供協助才送禮物給她。唯一合理的推論是假若這些下線不送禮物給她,她便不會再在日後銷售保單的過程中像以往般提供協助。那麼,以她在警誡下承認的這個立場,是否構成破壞代理關係的完整性且有損主事人利益的行為呢?

198.首先,本席認為,被告人自挖腰包買飛機票前往杭州和北京等地,為了下線成功簽保單而接見下線的客人,並且利用自己在北京的馬會會籍來提供高端消費場所等等的行為,又或者帶下線的客人到自己的豪宅招呼,已經超出了作為主事人有權期望的行為。正如友邦的榮譽顧問及被告人的家族族長錢先生在作供時指出,未必每一個上線也願意坐飛機到北京為下線見客。所以,假若被告人因她的下線不買禮物給她,而不再自費買飛機票到國內城市向下線的客人推銷保單,或不再利用自己的馬會會籍來提供高端消費場所,又或者不再帶下線的客人到自己的豪宅,並沒有違反主事人的期望。那麼,控方便未能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收取下線的禮物的性質屬於破壞主事人有權期望其代理人遵守的信任和忠誠關係的行為。

199.況且,因為被告人收取禮物而繼續向送禮物的下線提供友邦有權期望以外的額外協助,導致下線繼續成功銷售保單,並且繼續無需與被告人分享作為營業代表的佣金,即獨佔100%的代理佣金,而被告人只賺取上線佣金和友邦又繼續因為成功銷售被告人所管理的區域經常出現的巨額保單而得到巨大利潤,那是三贏的局面,完全符合和有助於友邦的利益。舉例而言,當劉曉昆一直得到被告人的額外協助的那些年頭,她的營業額在約18,000名營業代表中名列前茅,但當雙方關係破裂而導致被告人不再協助她之後,她的營業額跌至友邦取消了她的合約的地步。可想而知,在被告人不再從劉曉昆收取禮物之後,友邦損失了多少利潤。可想而知,當廉政公署介入之後,導致其他下線也不敢再送禮物給被告人之後,友邦損失了多少利潤。簡而言之,被告人收受下線的禮物的結果便是友邦賺大錢,並且令到送禮物的下線日後繼續獨佔被告人應得的一半佣金。本席甚至懷疑友邦現在已經很後悔向廉政公署報案。

200.詹先生曾經說過,被告人收取下線超過美金$300的禮物,會讓人覺得友邦存在送禮的不成文規定,肯定對友邦的信譽有壞影響,令人相信要送禮才可以在友邦發展事業,影響工作,也影響有意加入友邦團隊的人士。這個影響主事人聲譽的說法正正是終審法院在上述Chan Chi Wan Stephen一案第55段所列舉屬於破壞主事人有權期望其代理人遵守的信任和忠誠關係的行為的例子。

201.首先,詹先生並非一個誠實證人。其次,本案的另一部份證據包括晴小姐的書面供詞並非記錄了她所記得的手鏈價值,而是記錄了廉政公署告訴她的價值。正如上述分析可見,詹先生每次只花費了幾分鐘便在那些不知由誰人已經事先寫好的書面供詞上簽署。從證物D10(3)照片可見,作為友邦首席營業官 (CAO)  的詹先生和作為友邦首席執行官 (CEO)  的馮偉昌先生滿面笑容地見證一名友邦的下線營業代表送價值約四萬元的花瓶給上線,反映直至2021年11月友邦的任何高層也不認為上線接受下線的昂貴禮物會對友邦的聲譽帶來壞影響。本席不能排除一個可能性,詹先生在主問階段只是在庭上根據別人為了控方的案情和終審法院的要求而度身訂造在書面供詞上的說法作供。

202.更重要的是,純粹因為有下線送禮物給被告人便倉猝結論說她的行為對友邦的信譽構成壞影響是不公平的以偏概全說法,因為送禮只是整件事情中的一個環節。本席相信,假若別人知道下線送這些昂貴禮物的原因是被告人犧牲自己原本可得的巨額佣金,並且在銷售保單過程中自挖腰包,買機票到國內城市為下線向客人推銷保單,或邀請這些下線的客人到自己的豪宅款待,或作出其他上述一般上線不會提供的額外協助,一些有志願加入友邦做營業代表的人士未必會對友邦產生壞印象。

203.本席並非活在白色象牙塔內。本席相信,不少人會願意付出十多萬元的禮物來換取被告人不與他分享以數十萬元或數百萬元計的佣金。本席相信,大部份人也願意為了賺取數百萬元的額外佣金而向被告人送出只是價值十多萬元的禮物。對於大部份在職人士而言,那是夢寐以求的工作。若果有志加入友邦的人士知道送禮背後的實情,實在難以抗拒這份工作,必定更加想加入友邦。所以,被告人的行為不可能對友邦的聲譽構成壞影響。相反地,不少人會對自己能夠遇到這個收禮物的上線感恩,而這些情感正正是晴小姐所書寫的賀卡和便條中所反映的。如果被告人收下線禮物會導致有人損失,那一個人只是被告人本人。

204.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被告人在三項控罪中所指接受下線禮物的行為破壞代理關係的完整性,且有損主事人利益,性質屬於破壞主事人有權期望其代理人遵守的信任和忠誠關係。

205.從上述分析已經可見,檢控不可能成功,因為其中一個主要控罪元素未獲證明,而被告人亦成功證明了她有合理辯解與及有主事人的許可。那麼,她與友邦之間事實上有沒有主事人和代理人的關係已經變成學術討論。但是,為了判詞的完整性,本席簡單地交待,因為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䆁義中“代理人”一詞“包括…代他人辦事的人”,而被告人作為營業代表和區域總監的角色或工作便是代友邦找買保險的客戶和代友邦監管和培訓友邦的營業代表,本席裁定被告人是友邦的代理人,而友邦是被告人的主事人。

206.至於涉及第二項控罪的那條手鍊或頸鏈是否晴小姐送給被告人的那一條、是否呈堂的證物、她送那條手鍊或頸鏈的目的是因為被告人的生日晚宴人均消費約$4,000,所以她和另外三個營業代表便夾份送價值一萬多元的禮物來做人情,抑或為了答謝被告人在銷售保單上為她作出的犧牲和協助,已經無關重要,因為控方已經無可能成功地證明第二項控罪。

207.同樣地,究竟涉及第一項控罪的愛馬仕手袋是否冒牌貨,是否具有聲稱的價值,劉曉昆在那處購買,已經無關重要,因為控方已經無可能成功地證明第一項控罪。

裁決

208.經小心考慮了所有證據、被告人的良好品格和控辯雙方的陳詞之後,本席作出以下裁斷。

209.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三項控罪的其中一個重要元素,即被告人接受的利益是她作出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她作出上述作為而接受該利益,因為被告人接受下線禮物的行為不損害主事人的利益,反而帶來有助主事人利益的後果。

210.本席裁定被告人已經在相對可能衡量標準下證明了她有主事人的許可從他的下線,包括劉曉昆、晴玥、徐非、李彥及魏群接受利益。本席裁定被告人有合法權限接受三項控罪中列出的利益。

211.本席裁定被告人已經成功履行了提證責任,證明了她在三項控罪中有合理辯解接受上述五名下線營業代表的利益。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被告人沒有合理辯解。

212.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裁定被告人面對的三項控罪全部罪名不成立。

( 陳炳宙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