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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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𠄘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162/2022[2024] HKDC 23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Feb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62/2022

[2024] HKDC 2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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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俊賢(“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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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
日期:  2024年2月6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江建嬅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曹欣慈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唐楚彥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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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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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𠄘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

2.相關的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7月28日(「案發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新填地街419號新天地酒店2樓8023室(「案發地點」),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1.54克可卡因的11.65克固體及內含0.17克氯胺酮的0.22克固體(「涉案毒品」)。

案情

3.從被告人所承認的案情所示,於案發當天日晚上11時41分左右被告人行出案發地點,警方將被告人截停並在被告人身上發現兩張案發地點的匙卡。警方搜查案發地點,發現內有涉案毒品、兩個電子磅及多個膠袋。翌日凌晨零時34分左右,警方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案發地點內的氯胺酮及可卡因都是供其自用。被告人於錄影會面中表示:他租用案發地點並是唯一持有該房匙卡的人;他於2022年7月28日以港幣約13,000元向朋友購買毒品;他以電子磅及空膠袋將可卡因包裝成15個較小袋;及其中一個膠袋載有氯胺酮。

4.涉案毒品中可卡因及氯胺酮的市值分別為港幣約19,409元及港幣約126元。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5.代表被告人的曹大律師替被告人呈交了書面陳詞並以口述形式再作補充。

6.法庭獲告知被告人現時35歲,在港出生。他有中三的

教育程度。他未婚,案發前與母親和姐姐一同居住。他年少時父母已離異,母親獨力撫養他們。被告人父親於2022年已因病去世。

7.曹大律師謂: 被告人自十五歲起開始便於餐飲行業工作幫補家計,從低做起,於案發時司職日本餐廳的主管,月入約港幣 25,000元,每個月會給予母親港幣10,000元作為家用。被告於同一份工作了3年多的時間,箇中顯示其良好的工作表現及責任感。然而,因受疫情的影響,被告人被要求扣減工資和停薪留職,這對被告和家人做成嚴重的經濟壓力。

8.辯方確認被告人過往共有4 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3項控罪為危險藥物相關的罪行,但卻沒有任何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刑事定罪紀錄。

9.辯方呈上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及兩份他修讀香港基督教更新會聖經課程的證書。

10.曹大律師謂: 被告人在還押期間已經斷了毒癮,決心遠離損友和毒品,重新做人改過自新。他冀可與家人早日團聚,幫補家計,照顧母親以及服務社會。

11.曹大律師的輕判求情陳詞的主旨 — 除卻邀請法庭考慮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的悔意外 — 聚焦於涉毒品中部份為被告人所自用此環節上。辯方亦呈上日期為2022年9月5日的驗尿報告。從報告內容可見,於2022年7月31日,驗尿結果就可卡因的測試呈陽性。

12.曹大律師謂: 因被告人其時需吸食可卡因,故涉案毒品中約三份一至一半的可卡因將留作其自用,其餘的會售予他人。

13.曹大律師替被告人力陳,涉案毒品中的可觀部份為被告人自用,故冀法庭考慮把起刑點相應地調低。

量刑

14.據相關的判刑指引,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適用於販運可卡因[1],販運10至50克海洛英或可卡因的刑期是5至8年監禁[2]

15.涉案毒品為11.54克的可卡因及0.17克的氯胺酮,本席認為一個總體61個月監禁的起刑點已足夠反映其嚴重性。本席亦不會因涉案毒品涉及販運多於一種危險藥物而另把起刑點提昇。

16.經考慮曹大律師替被告人所作的陳詞,法庭滿意並接納涉案毒品的可觀部份為被告人自用。

17.本庭考慮到涉案毒品的份量、其包裝方式、市值、被告人過往的刑事紀錄及毒品流出市面的潛在風險等,法庭滿意因應部份毒品是供被告人自用這元素,可將該起刑點調低至54個月監禁。

18.因應被告人的適時認罪,他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至36個月監禁。然而,除此以外,本案並不存在其他令法庭可以進一步減刑的因素。

19.故此,被告人的判刑為:36個月監禁。

( 鄭明斌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Attorney General v Rojas [1994] 1 HKC 342

[2]  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