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凱明

Case No.DCCC 328/2021[2024] HKDC 12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Jan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328/2021

[2024] HKDC 1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32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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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日期:  2024年1月18日
出席人士:  鄭凱徽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耀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焯謙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2] 發布兒童色情物品 (Publishing child porn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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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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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控罪一),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被告人於2020年4月21日,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貯存於他的流動電話內,載有兒童色情物品117幅照片及7個影像片段。

2.法庭應控方申請,就控罪二保留在法庭檔案中,除非得到法庭批准,否則不可繼續予以起訴。

同意案情

控罪一

3.2020年4月21日晚上,警方憑搜查令進入被告人的住所搜屋。被告人當時在睡房使用流動電話。

4.警方檢取被告人的流動電話。被告人自願提供電話的密碼,同意警方搜查電話。經搜查,警方在電話內發現兒童色情物品,即合共117幅照片及7個片段。

5.經檢驗及分析後,上述兒童色情物品的性質分類如下:

級別 性質 照片總數 及涉及兒童的 外觀年齡 片段總數 及涉及兒童的 外觀年齡
1 影像描劃色情姿勢,但無性活動 111
0至4歲:
5至10歲:
11至15歲:
 
19
78
14
3
0至4歲:
5至10歲:
11至15歲:
 
0
2
1
2 兒童之間的性活動,或兒童單人自瀆 4
0至4歲:  
5至10歲:  
11至15歲: 

0
4
0
4
0至4歲:
5至10歲:
11至15歲:

0
1
3
4 兒童與成人之間插入的性活動(包括描劃手指和腳指的插入、自瀆或口交)、虐待狂或獸交 2
0至4歲:
5至10歲:
11至15歲:

0
0
2
0
總計 117 7

6.2020年4月22日晚上11時1分至11時19分,警員向被告人就“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進行警誡錄影會面。會面中,被告人表示:

(a)  涉案的流動電話是屬於他自己的。

(b)  他使用電話號碼“61819916”,即是插在他流動電話内智能卡的號碼。

(c)  他在2020年4月21日下午3時至4時之間,在辦公室瀏覽聲稱載有日本成人錄像的網站85tube.com (“有關網站”)時發現涉案的兒童色情物品。

(d)  他瀏覽有關網站時發現一個使用者帳戶,而該帳戶上傳了兒童色情物品至有關網站。

(e)  他擷取該些色情物品的截圖,打算向有關網站的管理員舉報上述使用者帳戶。

(f)  他沒有時間作出舉報程序,因此仍未從流動電話刪除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

被告人的定罪紀錄

7.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8.被告人現年24歲,案發時20歲;於內地出生,與家人在2003來港。被告人與父親及母親同住。被告人的父親年約80歲,現已退休;母親年約58歲,任兼職保安員。辯方呈遞了被告人及他父母所撰寫的求情信予法庭考慮。

9.在中學時期,被告人曾經獲得一些機械人設計比賽獎項及校外英語飛躍進步獎。 中學畢業後,被告人報讀了專業教育學院的機械工程高級文憑課程,被捕後需暫停課程,現在保留學位等待釋放後繼續完成相關課程,他希望日後能在航天界發展,貢獻社會。被告人還押前是一名助理倉務員,月薪約一萬五千元。被告人過往曾熱心參與慈善或社區組織等舉辦的義工活動[1]及持續捐血。

10.辯方指,被告人在被捕後,自願提供手提電話的密碼給警方,並同意及配合警方調查。辯方亦指,被告人透過網上下載兒童色情物品只為了個人用途,被告人亦沒有提供金錢等利益給發布者,從而進一步誘使其製作或發布。他不知道單純管有這些色情物品已是犯法。被告人於最早機會認罪,現今深感後悔,承諾不會再重犯。

11.辯方陳詞指,本案的整體案情較同類型的案件為輕。就控罪的刑罰指引考慮,辯方援引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辯方提出,就本案第四級別所涉的兩張照片,只是有關兩張照片的檔案名稱不同,實兩張照片是一模一樣的。這方面,控方亦接納。辯方指,就本案第四級別所涉的,可以說是只有一張照片。

12.就這類型的案件,法庭向辯方了解,就被告人的心理方面背景,是否需要考慮報告以作最後判刑的決定。辯方指,本案被告人沒有前科,干犯控罪只是出於好奇心,而不涉沉迷;他過往亦沒有任何此方面的傾向性的背景。再者,本案照片的數量及片段的長度所見,辯方認為不致關注程度,這方面法庭未有需要花費資源的情況。

13.辯方陳詞指,被告人由被捕至今已被還押,被告人及其家人飽受煎熬等待案件審結的心理及精神困擾,生活或多或少亦會受到一定影響,加上被告人過往的良好品格及家庭背景,法庭可考慮再減刑。

量刑

14.就本案的控罪性質,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安信 [2018] HKLRD 441,上訴庭指:

「32.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是極為嚴重的罪行。如果沒有人對兒童色情物品有興趣,則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的不良份子會有較少動機去剝削兒童,利用他們去製作色情物品。因此,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人是間接鼓勵製作兒童色情物品這類無恥的行業。為了保護兒童,避免他們受性剝削,法庭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這罪行必須採納嚴厲判刑,否則極難杜絕性剝削兒童這類卑劣的罪行。在處理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時,保護兒童較罪犯的更新應取得較大的比重。

33. 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這類罪行,法庭須處以具阻嚇性的判刑,而除非情況特殊,法庭應處以即時監禁的判刑。(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 Anor [2008] 4 HKC 565案) 」

32. 上訴庭在Man Kwong Choi (萬廣財) [2008] 5 HKLRD 519案,根據物品的色情程度等級訂立了量刑指引,於陳安信案引述(第34-35段):

第一級別:物品顯示色情姿勢,但不涉及性行為。色情物品數目不多,20件以下,可以判處社會服務令、感化令或罰款。但如數目大量而顯示的色情物品是引起聯想的,則適當的判刑是1至6個月監禁。

第二級別:物品顯示兒童之間的性行為或由一名兒童替另一人手淫的行為。根據物品的數量,涉及第二級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可以高至9個月即時監禁,即使物品數量只是數份,亦應判處即時監禁。

第三級別:物品顯示成人和小童的非入侵式性行為。根據物品的數量,涉及第三級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應是6個月至12個月監禁。

第四級別: 物品顯示成人和小童的入侵式性行為、或有虐待式或人獸交。涉及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需要嚴厲對待。一般而言,判刑應由12個月(即使只涉及數張物品)至36個月監禁。

33. 法庭檢視了本案所涉的有關照片及錄像片段,控辯雙方確認,全是涉及真人兒童。就照片方面,大部份(超過九成)屬第一級相片;而錄像片段方面,共有7段(分別屬第一[2]及第二級[3]),每段片長約數秒至不多於3分鐘,即7段片段共長約7分鐘37秒。本案有2張相片屬於第四級,亦是重覆的照片,而該第四級相片的年紀分佈為11至15歲級別。法庭亦考慮了有關照片及錄像片段的數量,亦確認沒有牽涉虐待狂或獸交的情況。

34. Man Kwong Choi (萬廣財) 案中亦指出相關考慮的加刑因素(第20段)。本案中雖沒有有關明顯的情況,但本案有涉及0-4歲特別年幼兒童 (屬第一級)  的照片。除外,亦不見有其他加重案情嚴重的因素。

35. 就判刑,法庭考慮了被告人的年紀,就判處監禁外,其他刑罰的選擇。法庭亦向代表辯方的大律師了解及聽取陳詞。就本案被告人已還押了好一段時間,辯方也沒有要求法庭對被告人處以監禁以外的刑罰。法庭考慮了本案的背景情況、控罪性質、被告人認罪和沒有案底,本案亦不見有特殊的情況,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

36. 就以上考慮,法庭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人認罪,減刑三份之一,判處被告人監禁8個月 。

37. 法庭亦考慮了被告的求情理由,被告人由被捕至判罰所涉還押的時間、被告案發的年紀,良好背景品格,酌情給予減刑2個月。

總結

38. 本案,被告人的刑期為6個月監禁。

( 梁嘉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2016-2019年。

[2] 屬第一級的3段片段,分別片依檔案順序片長為: 19秒、8秒及44秒。

[3] 屬第二級的4段片段,分別片依檔案順序片長為: 1分30秒、1分30秒、1分24秒及 2分2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