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864/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February 2024 before 陳玉芬.
Divorce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Ordinance (Cap 179) s.11A – Behavior – Three-step inquiry – Decree Nisi – Costs – Petitioner (wife) filed divorce petition in 2019 alleging Respondent (husband) made cohabitation unreasonable due to behavior including failure to support, gambling, bankruptcy to evade debt, verbal abuse, and recording wife sleeping – Marriage contracted in 1993 with three adult children – Court applied three-step inquiry to determine if marriage broken irretrievably – Step 1: Court found Respondent committed alleged behaviors based on Petitioner's evidence including Social Welfare Department letter and video recording – Respondent denied allegations but Court found his evidence unreliable – Step 2: Court assessed impact on Petitioner considering her character and circumstances, finding significant stress, health issues, and despair – Petitioner suffered physical health problems and suicidal thoughts – Step 3: Court concluded it was not reasonable to expect Petitioner to continue cohabiting – Respondent's defense dismissed – Decree Nisi granted – Respondent ordered to pay Petitioner's costs – Ancillary relief application to be restored
Legal issues: Step 1: Determination of alleged behaviors · Step 2: Impact on Petitioner · Step 3: Reasonableness of cohabitation
Outcome: Decree Nisi granted; Respondent's defense dismissed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
FCMC 2864/2019 [2024] HKFC 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9年第286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本案的呈請人是妻子,答辯人是丈夫。 2.雙方在1993年於中國結婚。妻子生於1971年,現年52歲; 丈夫生於1961年,現年62歲。現在,雙方仍然與家庭子女居於同一屋簷之下,婚姻居所是一間公屋,登記租客是妻子。 3.雙方共育有兩名兒子和一名女兒, 分別出生於1991年至1996年之間。三名子女均已年滿十八歲,大兒子和二女兒正在工作,只有三兒子仍然在學, 就讀大學四年班。 4.妻子在2019年3月14日存檔離婚呈請書,指稱因為丈夫的行為而實在無法合理期望妻子與之共同生活,有關行為的詳情記載在妻子於2022年2月25日的修訂離婚呈請書之中。丈夫反對離婚,並要求法庭把妻子的修訂離婚呈請書撤銷。 適用的法律 5.本席在K v W, FCMC 8369/2021, [2022] HKFC 200, [2022] HKFLR 427一案的判案書第11至第17段,闡述相關的適用法律,現在撮要如下:
步驟一: 裁定答辯人是否做出離婚呈請書中所指稱的行為 6.妻子指控丈夫的行為,開列在修訂的離婚呈請書中第9段,可撮要成為以下幾點:
7.妻子在庭上作供時指出,她認為最後的催化事件就是丈夫為了逃避賭債,申請破產,並在提交給破產管理署的文件中,虛報有支付撫養費用給家庭子女。當妻子向丈夫提出質詢時,丈夫卻覺得這樣做沒有問題。 8.丈夫否認作出以上的行為,認為妻子的指控毫無具體證據,大話連篇。他的證供的主要重點是:
9.對於雙方的說法和論點,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10.第一,雙方主要是倚賴口頭證供,雙方各自呈交的關於丈夫的行為的文件證據,不是很多。不過,法庭除了考慮文件證據之外,是需要和可以考慮和接納口頭證供的,取決於究竟哪一方的證供較為可信。 11.第二,妻子的口頭證供,與她的證人(即是:雙方的女兒) 的證供, 互相吻合。本席還留意到,女兒在庭上作證時,稱呼妻子為「媽媽」, 稱呼丈夫為「陳先生」; 而丈夫在其誓章[1], 則斥責女兒「簡直是畜牲不如, 只是家中的寄生蟲一隻」,可見丈夫和女兒的關係不但生疏, 甚至可以形容為惡劣。重要的是,如果丈夫真的如他自己所述,一直是個顧家的丈夫和父親,女兒又怎會對他如此生疏和厭惡?丈夫用如此負面的說話來斥責女兒, 印證了妻子提及丈夫的「語言暴力」的說法。 12.第三,妻子呈交了一封日期為2015年4月24日的信件,來自社會福利署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信中提及,由於家庭關係的問題, 以及有家暴的事件,這個家庭自從2015年4月開始接受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的服務。信中又提及,由於雙方在家庭開支上的紛爭,多年來的婚姻關係都十分緊張; 父親與家庭子女的關係並不友好,很少溝通和接觸。最重要的是,信中提及,丈夫承認由於債務問題,不能供養家庭子女的學業費用。在2015年4月初,男女雙方因為經濟紛爭,在家中發生衝突,結果有人報警, 警方隨後將個案轉介社會福利署跟進。 13.本席認為,這封信件是一則強而有力的文件證據,支持妻子和女兒的說法,即是: 丈夫因為債項問題,沒有支付家用和供養子女,而且, 曾在2015年發生暴力事件,丈夫用刀指嚇妻子。 14.第四,妻子呈交了一段錄影記錄,顯示丈夫當時站在廚房的洗碗槽前,應該是在使用刀子處理食材,聽到丈夫有幾聲咳嗽聲(妻子指控這是吐痰的聲音, 但丈夫否認), 說了一些潮州話 (「X你老子」),丈夫承認這是罵人的髒話,但他補充說道,他沒有表明是在罵誰人。 15.本席提醒自己,這段錄影是發生在離婚呈請書存檔日之後的, 妻子解釋, 她在2019年存檔離婚呈請書時,並無律師代表,無法獲得法律意見去收集錄影證據, 加上丈夫反對離婚, 所以案件處於膠着狀態。到了2021年,妻子申請法律援助,在律師的建議下,才開始懂得收集錄影記錄,作為證據。妻子確認,在提交離婚申請之前,丈夫一直都有用髒話罵她和家庭子女,就像這錄影記錄一樣。本席看不到有何原因,不應該接受妻子在這方面的證據。 16.第五,本席認為,丈夫關於他的債務和破產問題方面的證供, 並不可靠,不值得相信。他報稱是因為心臟病入院治療,才得到醫院的社工的協助,建議他申請破產。丈夫是在2019年入院接受心臟治療的,可是, 他在庭上承認,其實早在2018年,他已經被判破產,繼而承認,他當時欠債大約$200,000至$300,000。 17.本席在作出整體考慮, 尤其是以上各點之後,接納妻子和女兒的證供和說法,裁定丈夫因為賭博的債務問題,並沒有給妻子家用或足夠的家用; 丈夫是因為逃避債務,不是因為心臟病的問題,申請破產,並且在提交給破產管理署的文件中,虛報有支付撫養費用給家庭子女。本席又裁定,丈夫的確有對妻子和家庭子女行使語言暴力,也曾經在2015年用刀指嚇妻子,所以,警方才把個案轉介社會福利署跟進。另外,基於丈夫自己的招認,本席裁定,丈夫的確在妻子睡覺的時候,對妻子進行錄影,本席裁定和相信,妻子曾經就此向丈夫表示不滿,但丈夫仍然繼續他的錄影行為,本席不相信丈夫錄影的原因,是記錄妻子嚴重的鼻鼾聲,好讓妻子去看醫生、接受治療。 步驟二: 鑒於這個呈請人的性格和出現這些行為的整體情況,評估這些行為對這個呈請人的影響 18.本席在審訊的過程之中,有機會親身目睹雙方在證人台上作證時的神情面貌,本席相信,妻子是一位傳統的潮州女人,一心只是想腳踏實地的工作和生活,是一名老實人。 19.可是,她對於家庭的貢獻,不但得不到丈夫的正面回應和賞識,而且,還長期受到丈夫的語言暴力,正如她在庭上哭訴: 作為一個女人,以為嫁了給丈夫之後,可以有所依靠。但原來只有她一個人撐起整個家,結果,自己捱出身體問題,患上靜脈曲張,在提出離婚之前,曾經有過「尋死」的想法。 20.根據妻子所說,最後的催化事件就是丈夫為逃避賭債,申請破產,並向破產管理署虛報有支付撫養費用給家庭子女。妻子學歷不高,以為丈夫虛報這些資料,可能會連累到她和家庭子女,而且,又不認同丈夫為逃避責任而申請破產的不誠實行為,認為丈夫的人格有問題,對丈夫徹底失望。 21.丈夫以上的種種行為的累積影響,令妻子的壓力到達臨界點,認為已經無法再維持雙方的婚姻關係,因而提出離婚。 步驟三: 作出評估,即是: 因應答辯人的行為和有關行為對呈請人的影響,期望呈請人繼續與答辯人共同生活是否合理 22.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結論,基於丈夫的行為,而且又因應妻子的性格和案件的整體情況,一名思想健全的人會認為: 無法合理地期望這一位妻子可以與這一位丈夫繼續共同生活。 其他考慮 23.在本審訊中,丈夫也承認,他與妻子其實很少溝通,妻子根本不理他,也不會煮飯給他吃。更重要的是,丈夫表示,只要妻子願意搬離開婚姻居所,把婚姻居所的租用權轉名給他,他就會同意離婚。明顯地,其實丈夫也知道,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到了不可挽救的地步。 結論 24.本席裁定雙方的婚姻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故頒下暫准離婚命令。 25.丈夫對離婚的抗辯失敗,按理要支付妻子的訟費。 26.本席現頒令如下:
27.妻子在修訂的離婚呈請書中有附屬濟助的請求,她/她的代表律師應該到家事法院的登記處, 申請恢復首次約見的聆訊。
呈請人(妻子):由林志宇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署指派)代表 答辯人(丈夫):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審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286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