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 對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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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2864/2019 [2024] HKFC 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9年第286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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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本案的呈請人是妻子,答辯人是丈夫。 2.雙方在1993年於中國結婚。妻子生於1971年,現年52歲; 丈夫生於1961年,現年62歲。現在,雙方仍然與家庭子女居於同一屋簷之下,婚姻居所是一間公屋,登記租客是妻子。 3.雙方共育有兩名兒子和一名女兒, 分別出生於1991年至1996年之間。三名子女均已年滿十八歲,大兒子和二女兒正在工作,只有三兒子仍然在學, 就讀大學四年班。 4.妻子在2019年3月14日存檔離婚呈請書,指稱因為丈夫的行為而實在無法合理期望妻子與之共同生活,有關行為的詳情記載在妻子於2022年2月25日的修訂離婚呈請書之中。丈夫反對離婚,並要求法庭把妻子的修訂離婚呈請書撤銷。 適用的法律 5.本席在K v W, FCMC 8369/2021, [2022] HKFC 200, [2022] HKFLR 427一案的判案書第11至第17段,闡述相關的適用法律,現在撮要如下:
步驟一: 裁定答辯人是否做出離婚呈請書中所指稱的行為 6.妻子指控丈夫的行為,開列在修訂的離婚呈請書中第9段,可撮要成為以下幾點:
7.妻子在庭上作供時指出,她認為最後的催化事件就是丈夫為了逃避賭債,申請破產,並在提交給破產管理署的文件中,虛報有支付撫養費用給家庭子女。當妻子向丈夫提出質詢時,丈夫卻覺得這樣做沒有問題。 8.丈夫否認作出以上的行為,認為妻子的指控毫無具體證據,大話連篇。他的證供的主要重點是:
9.對於雙方的說法和論點,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10.第一,雙方主要是倚賴口頭證供,雙方各自呈交的關於丈夫的行為的文件證據,不是很多。不過,法庭除了考慮文件證據之外,是需要和可以考慮和接納口頭證供的,取決於究竟哪一方的證供較為可信。 11.第二,妻子的口頭證供,與她的證人(即是:雙方的女兒) 的證供, 互相吻合。本席還留意到,女兒在庭上作證時,稱呼妻子為「媽媽」, 稱呼丈夫為「陳先生」; 而丈夫在其誓章[1], 則斥責女兒「簡直是畜牲不如, 只是家中的寄生蟲一隻」,可見丈夫和女兒的關係不但生疏, 甚至可以形容為惡劣。重要的是,如果丈夫真的如他自己所述,一直是個顧家的丈夫和父親,女兒又怎會對他如此生疏和厭惡?丈夫用如此負面的說話來斥責女兒, 印證了妻子提及丈夫的「語言暴力」的說法。 12.第三,妻子呈交了一封日期為2015年4月24日的信件,來自社會福利署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信中提及,由於家庭關係的問題, 以及有家暴的事件,這個家庭自從2015年4月開始接受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的服務。信中又提及,由於雙方在家庭開支上的紛爭,多年來的婚姻關係都十分緊張; 父親與家庭子女的關係並不友好,很少溝通和接觸。最重要的是,信中提及,丈夫承認由於債務問題,不能供養家庭子女的學業費用。在2015年4月初,男女雙方因為經濟紛爭,在家中發生衝突,結果有人報警, 警方隨後將個案轉介社會福利署跟進。 13.本席認為,這封信件是一則強而有力的文件證據,支持妻子和女兒的說法,即是: 丈夫因為債項問題,沒有支付家用和供養子女,而且, 曾在2015年發生暴力事件,丈夫用刀指嚇妻子。 14.第四,妻子呈交了一段錄影記錄,顯示丈夫當時站在廚房的洗碗槽前,應該是在使用刀子處理食材,聽到丈夫有幾聲咳嗽聲(妻子指控這是吐痰的聲音, 但丈夫否認), 說了一些潮州話 (「X你老子」),丈夫承認這是罵人的髒話,但他補充說道,他沒有表明是在罵誰人。 15.本席提醒自己,這段錄影是發生在離婚呈請書存檔日之後的, 妻子解釋, 她在2019年存檔離婚呈請書時,並無律師代表,無法獲得法律意見去收集錄影證據, 加上丈夫反對離婚, 所以案件處於膠着狀態。到了2021年,妻子申請法律援助,在律師的建議下,才開始懂得收集錄影記錄,作為證據。妻子確認,在提交離婚申請之前,丈夫一直都有用髒話罵她和家庭子女,就像這錄影記錄一樣。本席看不到有何原因,不應該接受妻子在這方面的證據。 16.第五,本席認為,丈夫關於他的債務和破產問題方面的證供, 並不可靠,不值得相信。他報稱是因為心臟病入院治療,才得到醫院的社工的協助,建議他申請破產。丈夫是在2019年入院接受心臟治療的,可是, 他在庭上承認,其實早在2018年,他已經被判破產,繼而承認,他當時欠債大約$200,000至$300,000。 17.本席在作出整體考慮, 尤其是以上各點之後,接納妻子和女兒的證供和說法,裁定丈夫因為賭博的債務問題,並沒有給妻子家用或足夠的家用; 丈夫是因為逃避債務,不是因為心臟病的問題,申請破產,並且在提交給破產管理署的文件中,虛報有支付撫養費用給家庭子女。本席又裁定,丈夫的確有對妻子和家庭子女行使語言暴力,也曾經在2015年用刀指嚇妻子,所以,警方才把個案轉介社會福利署跟進。另外,基於丈夫自己的招認,本席裁定,丈夫的確在妻子睡覺的時候,對妻子進行錄影,本席裁定和相信,妻子曾經就此向丈夫表示不滿,但丈夫仍然繼續他的錄影行為,本席不相信丈夫錄影的原因,是記錄妻子嚴重的鼻鼾聲,好讓妻子去看醫生、接受治療。 步驟二: 鑒於這個呈請人的性格和出現這些行為的整體情況,評估這些行為對這個呈請人的影響 18.本席在審訊的過程之中,有機會親身目睹雙方在證人台上作證時的神情面貌,本席相信,妻子是一位傳統的潮州女人,一心只是想腳踏實地的工作和生活,是一名老實人。 19.可是,她對於家庭的貢獻,不但得不到丈夫的正面回應和賞識,而且,還長期受到丈夫的語言暴力,正如她在庭上哭訴: 作為一個女人,以為嫁了給丈夫之後,可以有所依靠。但原來只有她一個人撐起整個家,結果,自己捱出身體問題,患上靜脈曲張,在提出離婚之前,曾經有過「尋死」的想法。 20.根據妻子所說,最後的催化事件就是丈夫為逃避賭債,申請破產,並向破產管理署虛報有支付撫養費用給家庭子女。妻子學歷不高,以為丈夫虛報這些資料,可能會連累到她和家庭子女,而且,又不認同丈夫為逃避責任而申請破產的不誠實行為,認為丈夫的人格有問題,對丈夫徹底失望。 21.丈夫以上的種種行為的累積影響,令妻子的壓力到達臨界點,認為已經無法再維持雙方的婚姻關係,因而提出離婚。 步驟三: 作出評估,即是: 因應答辯人的行為和有關行為對呈請人的影響,期望呈請人繼續與答辯人共同生活是否合理 22.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結論,基於丈夫的行為,而且又因應妻子的性格和案件的整體情況,一名思想健全的人會認為: 無法合理地期望這一位妻子可以與這一位丈夫繼續共同生活。 其他考慮 23.在本審訊中,丈夫也承認,他與妻子其實很少溝通,妻子根本不理他,也不會煮飯給他吃。更重要的是,丈夫表示,只要妻子願意搬離開婚姻居所,把婚姻居所的租用權轉名給他,他就會同意離婚。明顯地,其實丈夫也知道,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到了不可挽救的地步。 結論 24.本席裁定雙方的婚姻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故頒下暫准離婚命令。 25.丈夫對離婚的抗辯失敗,按理要支付妻子的訟費。 26.本席現頒令如下:
27.妻子在修訂的離婚呈請書中有附屬濟助的請求,她/她的代表律師應該到家事法院的登記處, 申請恢復首次約見的聆訊。
呈請人(妻子):由林志宇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署指派)代表 答辯人(丈夫):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審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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