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864/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April 2024 before 陳玉芬.

Divorce – Leave to Appeal – District Court –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Facts Finding – Costs –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trial judgment finding husband's behavior made cohabitation unreasonable – Test for leave to appeal under s.63A(2)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 Whether appellant has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Appellant's grounds reiterate trial arguments without showing clear error – Trial judge's findings supported by evidence including daughter and SWD letter –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assessed under Legal Aid Regulations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6 cases

Case No.FCMC 2864/2019[2024] HKFC 83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2 Apr 2024
Judge陳玉芬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2864 / 2019

[2024] HKFC 8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9年第2864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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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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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玉芬(書面處理)
判決書日期︰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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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 上訴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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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本案的呈請人(妻子)在2019年存檔離婚呈請書,表示因為答辯人(丈夫)的行為而實在無法合理期望她與之共同生活,故申請離婚。丈夫提出抗辯。本席經審訊後在2024年2月16日頒下書面判案書(「該判案書」),接納妻子和雙方的女兒的證供和說法,作出下列的裁定︰

步驟一: 裁定答辯人是否做出離婚呈請書中所指稱的行為

….

17. 本席在作出整體考慮, 尤其是以上各點之後,接納妻子和女兒的證供和說法,裁定丈夫因為賭博的債務問題,並沒有給妻子家用或足夠的家用; 丈夫是因為逃避債務,不是因為心臟病的問題,申請破產,並且在提交給破產管理署的文件中,虛報有支付撫養費用給家庭子女。本席又裁定,丈夫的確有對妻子和家庭子女行使語言暴力,也曾經在2015年用刀指嚇妻子,所以,警方才把個案轉介社會福利署跟進。另外,基於丈夫自己的招認,本席裁定,丈夫的確在妻子睡覺的時候,對妻子進行錄影,本席裁定和相信,妻子曾經就此向丈夫表示不滿,但丈夫仍然繼續他的錄影行為,本席不相信丈夫錄影的原因,是記錄妻子嚴重的鼻鼾聲,好讓妻子去看醫生、接受治療。

步驟二: 鑒於這個呈請人的性格和出現這些行為的整體情況,評估這些行為對這個呈請人的影響

18. 本席在審訊的過程之中,有機會親身目睹雙方在證人台上作證時的神情面貌,本席相信,妻子是一位傳統的潮州女人,一心只是想腳踏實地的工作和生活,是一名老實人。

19. 可是,她對於家庭的貢獻,不但得不到丈夫的正面回應和賞識,而且,還長期受到丈夫的語言暴力,正如她在庭上哭訴: 作為一個女人,以為嫁了給丈夫之後,可以有所依靠。但原來只有她一個人撐起整個家,結果,自己捱出身體問題,患上靜脈曲張,在提出離婚之前,曾經有過「尋死」的想法。

20. 根據妻子所說,最後的催化事件就是丈夫為逃避賭債,申請破產,並向破產管理署虛報有支付撫養費用給家庭子女。妻子學歷不高,以為丈夫虛報這些資料,可能會連累到她和家庭子女,而且,又不認同丈夫為逃避責任而申請破產的不誠實行為,認為丈夫的人格有問題,對丈夫徹底失望。

21. 丈夫以上的種種行為的累積影響,令妻子的壓力到達臨界點,認為已經無法再維持雙方的婚姻關係,因而提出離婚。

步驟三: 作出評估,即是: 因應答辯人的行為和有關行為對呈請人的影響,期望呈請人繼續與答辯人共同生活是否合理

22. 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結論,基於丈夫的行為,而且又因應妻子的性格和案件的整體情況,一名思想健全的人會認為: 無法合理地期望這一位妻子可以與這一位丈夫繼續共同生活。」

2.本席並在該判案書日,頒下暫准離婚命令。

3.丈夫不服判決,現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妻子經律師也呈交了反對的陳述書。

上訴許可的法律原則

4.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要考慮《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2)條的規定,即是︰法庭除非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使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5.「合理機會得直」是指「合理的勝訴機會」,有關機會不應只是「想像出來」的機會「遐想」(fanciful),但不需是「很有可能」(probable)的機會(參閱︰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KNM v HTF, HCMP 288/2011)。

6.另外,有關上訴許可若是涉及原審法官對事實的裁定,上訴法庭在孔 對 蘇 ,CAMP 148/2020,[2021] HKCA 133的上訴案件中,作出以下的簡單和清晰的評述︰

「11. 本庭必須首先說明一些上訴庭審理上訴案件的原則:(a)上訴不是容許訴訟人向法庭重新陳述案情或提出新的爭議。在上訴中上訴庭主要是考慮原審法官的判決是否犯了錯誤;及(b)考慮上訴的議題,上訴庭一般祗是按照在原審法官席前的証據及已提交的文件來審視原審法官的判詞。

12. 上訴也不是讓訴訟人重新作供的機會。衡量證據及證人的可信程度主要是原審法官的責任,在上訴程序中上訴庭一般的情況下不會重新聽取證供。所以,上訴庭要在原審法官明顯犯錯的情況下才會推翻他按證據評核而作出的事實裁決,參考: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 [2002] 3 HKLRD 1;China Gold Finance Ltd v CIL Holdings Ltd CACV 11/2015,2015年11月27日;及曾春段已故謝文豪遺產承辦人對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CAMP 37/2017,2017年12月7日。

13. 因此,如果上訴理由是關於事實裁斷,論點綱要應簡述根據甚麼理由認為法庭可以干預有關的事實裁斷。單單覆述案情或證供,不能協助法庭審視原審法官的判決是否犯了錯誤。」

丈夫的上訴理由

7.丈夫在「上訴理由擬本」(日期是2024年3月14日)中,提出的上訴理由可以簡單歸納如下︰

(1)  該判案書的判決「沒有實質証據」;

(2)  妻子的指控「完全是捏造事實,顛倒黑白」;

(3)  雙方至今「還是同居」。

8.有關上文的第(3)點,究竟雙方是否「還是同居」並非本案中需要法庭判決的爭論點,因為妻子並非以「分居」作為離婚所依賴的事實。不過,本席還是可以指出,就算雙方仍然居住在同一屋内,並不代表雙方還是以婚姻仍然持續的關係一同生活,並不代表雙方還未「分居」。

9.至於上文的第(1)點和第(2)點,丈夫只是重覆他在審訊中的立場和說法(見該判案書第8段),例如: 他每月有支付租金和水電煤雜費, 並購置全屋家電等等, 而妻子卻不會為他煮飯、洗衣服; 妻子教唆子女搞事;他並沒有因為賭博而欠債; 他沒有向破產管理署虛報撫養子女的費用;内地房地產是由妻子委托她的家人出售, 出售之後, 妻子瓜分了他人民幣40,000,妻子應該歸還給他。丈夫的指控和陳述, 本席已經在該判案書第9段至第17段,作出分析和事實裁定。

10.本席須重申,丈夫指控妻子無「實質證據」的說法不正確,因為妻子除了自己的證供外,還有女兒的助證,也有社會福利署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的證明信件(日期是2015年4月24日)。

11.另外,本席還要強調該判案書第23段,即是︰丈夫在審訊中表示,「只要妻子願意搬離開婚姻居所,把婚姻居所的租用權轉名給他,他就會同意離婚」,因此,本席認為「明顯地,其實丈夫也知道,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到了不可挽救的地步」。須要指出的是,丈夫在是次上訴許可的申請中,並沒有就這一點,提出上訴。

結論

12.基於以下各點,本席接納妻子的代表律師在反對陳詞書的論點, 認為丈夫的上訴理由不具備任何勝算機會,故撤銷其上訴許可的申請。

13.丈夫的申請失敗,故須向妻子支付是次申請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共識,交由法庭評定。妻子的訟費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估。

14.本命令由妻子一方起草。

  ( 陳玉芬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妻子):由林志宇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署指派)代表

答辯人(丈夫):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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