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古思堯

Case No.WKCC 5279/2023
Court
Magistrates Court
Date16 Feb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WKCC 5279/2023

[2024] HKMagC 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279號

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古思堯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裁判官: 總裁判官蘇惠德
定罪日期: 2024年2月16日
判刑日期: 2024年2月16日

判 刑 理 由 書

引言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案情

2.簡言之,被告人準備並計劃於2023年12月8日到選舉事務處示威,抗議2023年的區議會選舉。他會以抬棺材、撒溪錢、叫口號等等手段,宣揚推翻中央政府、挑起仇視中央及特區政府的情緒。不過,他於行動前已經被拘捕,無法成事。

輕判請求

3.被告人現年78歲,患有末期直腸腺癌,本年3或4月需要接受手術。他明言渴望成為民運的鬥士、烈士。

4.他過往有15次刑事定罪紀錄,大部份涉及危害公共秩序,與抗議、示威的行為有關。他於2022年7月就相類型的罪行被判監9個月。

量刑

5.上級法院並沒有就「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訂下判刑指引。

6.根據法例,初犯者的最高罰則為罰款港幣5,000元和監禁2年。法庭在量刑時需按案件的情節作出考慮,包括犯案的處境、犯案的手法、次數、規模、被煽動的對象、風險、後果等去釐定犯案者的具體刑責。此外,法庭亦必須顧及此項罪行具備預防性的要旨,目的是防止犯案者透過煽動性的作為,引起、激起、煽惑或感染他人產生或認同犯案者的信念,從而以不合法的手段實現主張。因此,法庭必須以阻嚇性的刑罰為量刑的首要考慮,及早制止煽動性的行為所宣揚的思想在社會蔓延及滲透,帶來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和後果。

7.本案中,被告人有計劃地聯絡傳媒,事先張揚地行動,一心以宣揚他的理念為目的,他視區議會選舉為機會,意圖激起他人對中央政府以及特區政府的仇恨與敵視,產生離叛。他最終的目的是推翻政權。就刑罰的阻嚇性而言,從被告人過往的刑事定罪紀錄來看,他屬屢罰屢犯,同時亦需顧及阻嚇他人仿效,預防已經漸趨相對平和的社會氛圍再次被破壞。

8.本席考慮了所有情節和因素後,採納9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的身體狀況和背景均不構成任何減刑的理據。是故,被告人被判監9個月。

  (蘇惠德)
總裁判官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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