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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417/202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March 2024.
1. 本庭在2023年10月31日頒發判案書( [2023] HKCA 1243 ),駁回債務人就原訟法庭法官陳靜芬2022年9月26日頒令她破產的判決提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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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417/2022, [2024] HKCA 2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417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21年第720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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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23年10月31日頒發判案書([2023] HKCA 1243),駁回債務人就原訟法庭法官陳靜芬2022年9月26日頒令她破產的判決提出的上訴。 2.2023年11月27日,債務人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 3.債務人在2024年1月18日提交書面陳詞以支持她的申請。呈請人沒有就是次申請提交書面陳詞。 4.本庭經考慮提出動議通知書及債務人的書面陳詞後,認為適宜採用《實務指示2.1》第3段的程序,即只根據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許可申請。 5.本庭在2023年10月31日判案書已敘述破產呈請涉及的債務和本上訴的議題,在此不重複。 6.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如果上訴法庭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7.提出動議通知書第15段總結債務人擬提的上訴理據為下列兩點:
8.債務人的書面陳詞則提出三項上訴理由,分別為:
9.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主要就本庭判案書第25、28、31及32段作出反駁。債務人提出的論點可歸納如下:
10.本庭基於下述理由,認為債務人的申請不符合第22(1)(b)條的規定,及提出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11.首先,提出動議通知書並沒有列出要求終審法院裁決的法律議題,遑論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債務人的申請理由及論點全都是關乎她在破產呈請的案情及爭議。債務人指她的上訴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因為涉及《公司條例》對小股東保障及法律存在灰色地帶。然而,債務人只是提出一個籠統的說法,並沒有具體指出《公司條例》中的哪些條文或甚麼法律議題需要由終審法院釐清。債務人因此未能顯示她擬提的上訴涉及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法律議題。 12.其次,債務人在本申請基本上只是重複上訴時提出的論點,本庭判案書已就這些論點給予分析及說明它們不能成立的理由。
13.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債務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撤銷她的提出動議通知書。鑑於呈請人沒有就是次申請提交陳詞,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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