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照英 對 珀譽珠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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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23年10月31日頒發判案書( [2023] HKCA 1243 ),駁回債務人就原訟法庭法官陳靜芬2022年9月26日頒令她破產的判決提出的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417/2022[2024] HKCA 20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6 Mar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417/2022,

[2024] HKCA 2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417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21年第720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債務人:  LAU CHIU YING (劉照英)  
單方訴訟人: PROGETTO JEWELLERY COMPANY LIMITED  
呈請人) (珀譽珠寶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判案日期: 2024年 3月 6 日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23年10月31日頒發判案書([2023] HKCA 1243),駁回債務人就原訟法庭法官陳靜芬2022年9月26日頒令她破產的判決提出的上訴。

2.2023年11月27日,債務人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

3.債務人在2024年1月18日提交書面陳詞以支持她的申請。呈請人沒有就是次申請提交書面陳詞。

4.本庭經考慮提出動議通知書及債務人的書面陳詞後,認為適宜採用《實務指示2.1》第3段的程序,即只根據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許可申請。

5.本庭在2023年10月31日判案書已敘述破產呈請涉及的債務和本上訴的議題,在此不重複

6.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如果上訴法庭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7.提出動議通知書第15段總結債務人擬提的上訴理據為下列兩點:

(1)  呈請人的「法定要求償債書」在估算呈請人(「珀譽」)股份作為抵押的價值時,有意圖作出詐騙行為,據此提出的破產呈請同樣涉及詐騙,法庭不應接納。

(2)  債務人的上訴涉及《公司條例》對小股東的保障,現時法律存在灰色地帶,致心懷不軌的公司董事或股東可以借商業訴訟及破產呈請打擊其他董事及或股東,侵吞公司資產。因此債務人擬提的上訴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

8.債務人的書面陳詞則提出三項上訴理由,分別為:

(1)  上訴法庭無視原審法官判決時存在法律錯誤、沒有基於事實作出判決,及沒有理會法定要求償債書及破產呈請存在不當之處,違反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則。

(2)  上訴法庭無視原審法官的判決基於不完整及失實的證據,對債務人不公。

(3)  上訴法庭無視原審法官的判決違反公義。

9.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主要就本庭判案書第25、28、31及32段作出反駁。債務人提出的論點可歸納如下: 

(1)  本庭認為法定要求償債書中給予珀譽股份的估值是否準確不影響破產呈請的正當性,這說法不正確,因為若呈請債項是基於法庭命令,法庭在適當情況下會探究判決或命令表面以外的事情,一般需要的因素為存在詐騙、串謀或司法不公的情況,致影響有關的判決或命令的有效性。

(2)  本破產呈請涉及詐騙,上訴法庭有權處理。

(3)  本庭指她反對破產呈請的誓詞沒有任何關於她財務或經濟能力的資料,這說法不準確。她持有珀譽三份一股份,她的誓詞提及截至2014年4月。珀譽擁有的總額超過港幣2千萬的貨物、原材料和應收帳,且沒有欠帳。她亦多番要求法庭命令呈請人披露珀譽的財務資料,及委任獨立核數師評估珀譽股值,卻都徒勞無功。法庭要求她提供相關財務資料是強人所難。

(4)  本庭認為破產令不會影響她的訴訟權利,但是即使是破產受託人也沒有權要求公司提供有關的財務資料,而且如果公司不予理會,受託人亦無能為力。

10.本庭基於下述理由,認為債務人的申請不符合第22(1)(b)條的規定,及提出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11.首先,提出動議通知書並沒有列出要求終審法院裁決的法律議題,遑論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債務人的申請理由及論點全都是關乎她在破產呈請的案情及爭議。債務人指她的上訴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因為涉及《公司條例》對小股東保障及法律存在灰色地帶。然而,債務人只是提出一個籠統的說法,並沒有具體指出《公司條例》中的哪些條文或甚麼法律議題需要由終審法院釐清。債務人因此未能顯示她擬提的上訴涉及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法律議題。

12.其次,債務人在本申請基本上只是重複上訴時提出的論點,本庭判案書已就這些論點給予分析及說明它們不能成立的理由。

(1)  債務人指法庭不應接納破產呈請,因為法定要求償債書對呈請人所持有的抵押(即債務人持有的珀譽股份)給予失實的估價,構成詐騙。本庭判案書第12、23和25段已指出,債務人曾經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但為法庭撤銷,法定要求償債書因而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法庭裁定法定要求償債書有效的裁決亦對她有約束力。債務人不可以在破產呈請的法律程序再次爭議法定要求償債書,及據此提出的破產呈請的法律效力。

(2)  本庭判案書第20至25段亦指出,基於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6A(1)(a)條,債務人在法律上被視為沒有能力償還欠呈請人的債項,以及呈請人根據第該條例第6(2)條有充分法律和事實基礎提出破產呈請。債務人在本申請並沒有對焦回應本庭就這個核心議題的分析和裁決。

(3)  本庭判案書第27和28段也指出,債務人有責任以確切有力的證據支持她反對破產呈請的理由。因此,如她提出有能力償還債務,她必須舉證證明她持有資產及其最新的具體價值,包括提供相關詳情及支持證據。債務人反對破產呈請的誓章明顯未能滿全這方面的舉證責任。

(4)  至於破產令對債務人正進行的訴訟,如本庭判案書第32段指出,她的訴訟權歸屬破產受託人,後者如認為合適和對債務人的債權人和資產有利,可以行使債務人在法律下享有的訴訟權利。

13.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債務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撤銷她的提出動議通知書。鑑於呈請人沒有就是次申請提交陳詞,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朱芬齡)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區慶祥)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周家明)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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