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馬光 對 林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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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3年11月10日聆案官蘇嘉賢就原告人一物業頒下絕對押記令(「 該絕對押記令 」)。原告人不服,就該絕對押記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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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320/2023 [2024] HKCFI 6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23年第32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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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於2023年11月10日聆案官蘇嘉賢就原告人一物業頒下絕對押記令(「該絕對押記令」)。原告人不服,就該絕對押記令提出上訴。 背景 2.於2023年3月17日,原告人送交傳票,以被告人沒有送交抗辯書為由,要求法庭頒令,登錄被告人敗訴的最終判決。於2023年4月13日,被告人送交傳票,要求法庭頒令剔除原告人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並撤銷本訴訟。 3.於2023年5月15日,經聆訊後,暫委法官歐陽浩榮撤銷原告人的登錄申請,准許被告人的剔除申請,撤銷本訴訟,並命令原告人須向被告人支付港幣11,580元訟費[1]。 4.於2023年5月25日,原告人存檔傳票,無視歐陽暫委法官早前的判決,仍以被告人沒有送交抗辯書為由,再次要求登錄被告人敗訴的最終判決。於2023年7月11日,經聆訊後,歐陽暫委法官撤銷原告人第二次的申請,並命令原告人須向被告人支付港幣4,746元訟費[2]。 5.基於上述兩判決,原告人須向被告人支付訟費總數港幣16,326元。 6.原告人並無向被告人支付該額訟費。 7.經被告人申請,聆案官黎達祥於2023年9月14日向原告人發出押記令:着令提出反對因由通知書。 8.於2023年10月到11月期間,原告人先後存檔多份誓章提出反對。於2023年11月10日,經聆訊、並經考慮所有誓詞及陳詞後,聆案官蘇嘉賢頒下該絕對押記令,命令原告人就當中附表內所載的資產須予押記,以支付上述總額訟費,及押記令申請所另涉的訟費港幣10,400元。 9.於2024年1月26日,原告人存檔上訴通知書,就該絕對押記令提出上訴,要求撤銷該絕對押記令,判被告人敗訴,原告人勝訴,及命令被告人須向他賠償損失800,000,080,000元,並支付訟費。 討論 10.原告人欲就該絕對押記令提出上訴,須於該命令作出後14天內提出(即2023年11月24日)—— 見《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8號命令第1(3)條規則。 11.在原告人存檔上訴通知書時(即2024年1月26日),上訴期已過了超過兩個月。 12.欲提出逾時上訴,原告人須先得法庭許可。 13.在考慮是否批予逾時上訴許可時,法庭須考慮:(1) 逾時長短;(2)逾時原因;(3) 擬提出的上訴的成功機會;及(4)若批准逾期上訴,另一方會否因而蒙受損害。 14.原告人逾時超過兩個月,時間不短。 15.在他2024年1月26日的誓章中,原告人稱他因病入院做手術,故逾期上訴。 16.本席不接納原告人的解釋。從他自己呈堂的醫院管理局收據可見,他於2024年1月15日才入院。 17.更重要的是,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全無勝算:
結論 18.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拒絕批予原告人逾期上訴許可,亦基於他作出的上訴已逾時,亦全無理據,撤銷他的上訴,並拒絕他在其上訴通知書中所作的所有其他要求。 訟費 19.本上訴全無理據。本席接納代表被告人的政府律師張嘯鋒的要求,判令原告人須向被告人支付本上訴所涉的訟費,以彌償基準簡易評定,並經以上基準簡易評定為港幣10,911元。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張嘯鋒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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