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馬光 對 林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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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3年11月10日聆案官蘇嘉賢就原告人一物業頒下絕對押記令(「 該絕對押記令 」)。原告人不服,就該絕對押記令提出上訴。

Cited by 5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HCA 320/2023[2024] HKCFI 65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Mar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320/2023

[2024] HKCFI 6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23年第32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林馬光  
   
被告人 林郑政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24年2月28日
判決書日期 : 2024年3月8日

判 決 書

1.於2023年11月10日聆案官蘇嘉賢就原告人一物業頒下絕對押記令(「該絕對押記令」)。原告人不服,就該絕對押記令提出上訴。

背景

2.於2023年3月17日,原告人送交傳票,以被告人沒有送交抗辯書為由,要求法庭頒令,登錄被告人敗訴的最終判決。於2023年4月13日,被告人送交傳票,要求法庭頒令剔除原告人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並撤銷本訴訟。

3.於2023年5月15日,經聆訊後,暫委法官歐陽浩榮撤銷原告人的登錄申請,准許被告人的剔除申請,撤銷本訴訟,並命令原告人須向被告人支付港幣11,580元訟費[1]

4.於2023年5月25日,原告人存檔傳票,無視歐陽暫委法官早前的判決,仍以被告人沒有送交抗辯書為由,再次要求登錄被告人敗訴的最終判決。於2023年7月11日,經聆訊後,歐陽暫委法官撤銷原告人第二次的申請,並命令原告人須向被告人支付港幣4,746元訟費[2]

5.基於上述兩判決,原告人須向被告人支付訟費總數港幣16,326元。

6.原告人並無向被告人支付該額訟費。

7.經被告人申請,聆案官黎達祥於2023年9月14日向原告人發出押記令:着令提出反對因由通知書。

8.於2023年10月到11月期間,原告人先後存檔多份誓章提出反對。於2023年11月10日,經聆訊、並經考慮所有誓詞及陳詞後,聆案官蘇嘉賢頒下該絕對押記令,命令原告人就當中附表內所載的資產須予押記,以支付上述總額訟費,及押記令申請所另涉的訟費港幣10,400元。

9.於2024年1月26日,原告人存檔上訴通知書,就該絕對押記令提出上訴,要求撤銷該絕對押記令,判被告人敗訴,原告人勝訴,及命令被告人須向他賠償損失800,000,080,000元,並支付訟費。

討論

10.原告人欲就該絕對押記令提出上訴,須於該命令作出後14天內提出(即2023年11月24日)—— 見《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8號命令第1(3)條規則。

11.在原告人存檔上訴通知書時(即2024年1月26日),上訴期已過了超過兩個月。

12.欲提出逾時上訴,原告人須先得法庭許可。

13.在考慮是否批予逾時上訴許可時,法庭須考慮:(1) 逾時長短;(2)逾時原因;(3) 擬提出的上訴的成功機會;及(4)若批准逾期上訴,另一方會否因而蒙受損害。

14.原告人逾時超過兩個月,時間不短。

15.在他2024年1月26日的誓章中,原告人稱他因病入院做手術,故逾期上訴。

16.本席不接納原告人的解釋。從他自己呈堂的醫院管理局收據可見,他於2024年1月15日才入院。

17.更重要的是,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全無勝算:

(a)  歐陽暫委法官撤銷原告人先後兩個登錄申請,批准被告人的剔除申請,並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訟費總數港幣16,326元訟費。原告人無就上述命令提出上訴,但亦沒向被告人支付相關訟費;

(b)  被告人有權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0號命令申請押記令以強制執行相關訟費令;

(c)  原告人在他的2024年1月26日的誓章中稱被告人沒有在14天內向他送交該絕對押記令,「被告就係敗訴」。這說法全無法律基礎;

(d)  在其2024年2月14日的誓章中,原告人稱被告人未有在「14天限期內」反駁他的上訴通知書,「就証明我原告人的上訴通知書講嘅屬實」。香港法例並無要求被告人須在什麼「14天限期」前提出反駁;

(e)  原告人在誓章中反覆重提或指稱被告人沒在14天限期內送交抗辯書,違反送達認收書指示,被告人的「傳票誓章」沒有電腦條碼,被告人串謀法庭職員在傳票蓋印,偽造文件等,故被告人是敗訴。這些指稱,均全無法律及客觀事實基礎;

(f)  在口頭聆訊時,原告人稱被告人於2024年2月22日送達給他的論點綱要及聆訊文件冊逾期送達,並質問被告人當中為何沒列出該絕對押記令,而因被告人不回應他的質問,便是敗訴,須向他賠償;

(g)  原告人的所謂質問,無論在法律或程序上均全無基礎,亦無視他的索償早已被剔除;

(h)  在考慮原告人的誓詞及聽畢他的陳詞後,本席認為他擬提出的上訴及在其上訴通知書中所作的要求,無論在法律、事實或程序上,均全無理據支持。

結論

18.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拒絕批予原告人逾期上訴許可,亦基於他作出的上訴已逾時,亦全無理據,撤銷他的上訴,並拒絕他在其上訴通知書中所作的所有其他要求。

訟費

19.本上訴全無理據。本席接納代表被告人的政府律師張嘯鋒的要求,判令原告人須向被告人支付本上訴所涉的訟費,以彌償基準簡易評定,並經以上基準簡易評定為港幣10,911元。

  ( 楊家雄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張嘯鋒代表



[1]  詳見[2023] HKCFI 1324

[2]  詳見[2023] HKCFI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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