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正浩 對 Lam Kwan Hung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MP 202/202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March 2024.
1. 原告人就一宗交通意外令他身體受傷的事件向被告人索償,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頌平經審訊後,在2022年11 月15 日頒發判案書 (「判案書」),裁定原告人敗訴。2023 年5 月16日,鄭法官拒絕原告人就該判決所提出的 上訴許可 申請。現原告人向上訴法庭重新申請許可,就鄭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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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202/2023, [2024] HKCA 239 原案件:[2022] HKDC 12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23 年第 202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傷亡訴訟2020年第34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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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上訴許可申請 1.原告人就一宗交通意外令他身體受傷的事件向被告人索償,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頌平經審訊後,在2022年11 月15 日頒發判案書 (「判案書」),裁定原告人敗訴。2023 年5 月16日,鄭法官拒絕原告人就該判決所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現原告人向上訴法庭重新申請許可,就鄭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 2.本庭經考慮本案的文件後,認為適宜根據香港法例第4A 章 《高等法院規則》第59 號命令第2A(5)(a) 條規則,不經口頭聆訊而只基於書面陳述裁決原告人的申請。 II. 案情背景 3.鄭法官在判案書已詳述交通意外的事實背景。簡而言之,原告人及被告人在2019年6月26日約中午12時, 分別駕駛兩輛私家車,在天水圍天華路前往流浮山方向時發生碰撞。鄭法官裁定當被告人的車輛駛至天華路左一線及左二線匯合位置,從右切入左二線時與原告人的車輛發生碰撞。 4.原告人的說法是被告人疏忽導致該意外:1) 被告人車輛車速太高及2) 被告人未有適切地觀察路況,因此未能在切線時及時避開原告人車輛。原告人指當他的車輛已在左二線時,被告人的車輛突然切入左二線,令他閃避不及。 5.鄭法官考慮所有證據後裁定:
6.總括而言,原審法官認為原告人的駕駛態度低於合理標準才是導致該意外發生的原因,而且被告人在該意外中沒有疏忽。 III. 法律原則 7.《區域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336章) 第63A(2) 條規定,上訴法庭除非信納1)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2)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就鄭法官作出的事實裁決,包括對證人誠信及證據是否可信的評估,除非擬上訴一方可以顯示他的事實裁斷有明顯錯誤,否則上訴法庭是不會輕易推翻該裁決,這是十分高的門檻。 IV. 擬上訴理由 8.原告人擬上訴理由主要的說法是:
V. 本庭意見 9.在本案是誰的疏忽引致兩車踫撞是關於事實的裁決。從判案書可見鄭法官是經過詳細考慮與分析原告人的指控,以及雙方的證據、行車片段和說法後作出判決。他對原告人、被告人的證供和證據亦進行了充分的評估。鄭法官亦清楚說明為何原告人指稱被告人車輛是突然切入左二線是不可能及不能支持被告人有疏忽的說法。被告人在事發後向警方提供的口供說當他準備轉線時,從右邊倒後鏡留意左二線行車的情況是可以讓他有安全距離轉入左二線。本案是有充分證據讓鄭法官裁定被告人在事件沒有疏忽。 10.另外,就原告人批評鄭法官在上訴許可判決書第4 段錯誤地提及在意外發生時原告人的車輛在左一線而不是左二線這一點,綜觀整份判案書,鄭法官已描述雙方在十字路口前停車時原告人車輛所在的行車線。本庭認為鄭法官只是簡述案情,這不反映他沒有掌握相關證據或是犯了任何錯誤。 11.本庭認為原告人沒有提出實質證據顯示鄭法官的事實裁決有任何明顯的錯誤之處。 12.本庭認為原告人擬提的上訴沒有合理機會得直。本案中亦不存在其他利於秉行公義的理由,以致應給予原告人上訴許可。本庭因此拒絕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撤銷原告人的傳票。 13.此外,鑑於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完全缺乏理據,本庭因此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頒令任何一方不得根據該命令第(7)條規則,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裁決。 VI. 訟費 14.本庭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 被告人要求$19,486 的訟費 (包括大律師費用$6,000)。本庭認為適當的訴費為$11,000 (這包括大律師$6,000的費用)。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郭吳陳律師事務所轉聘羅嘉昇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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