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翠香 對 教育路福照樓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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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谷女士於2022年12月12日開展了SCTC39361/2022,SCTC39362/2022及SCTC39363/2022這三宗案件。SCTC39361/2022及SCTC39362/2022中的被告人均為教育路福照樓業主立案法團(下稱「福照樓法團」)。SCTC39363/2022的被告人是「业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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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9/2024 [2024] HKCFI 888 HCSA 9/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4年第9號 (原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2年第3936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及 HCSA 10/2024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4年第10號 (原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2年第3936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及 HCSA 11/2024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4年第11號 (原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2年第393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併聆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簡介 1.谷女士於2022年12月12日開展了SCTC39361/2022,SCTC39362/2022及SCTC39363/2022這三宗案件。SCTC39361/2022及SCTC39362/2022中的被告人均為教育路福照樓業主立案法團(下稱「福照樓法團」)。SCTC39363/2022的被告人是「业主立案法團」。 2.暫委審裁官李家怡(下稱「審裁官」)於2024 年1月17日一併處理這三宗案件,最後裁定谷女士在這三宗案件中均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其申索屬於瑣屑無聊或無理纏繞以及濫用司法程序。審裁官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5條剔除谷女士在這三宗案件中的申索。第25條有以下規定:
3.審裁官於2024年3月4日頒下「判決理由書」。 4.谷女士不服上述裁決,現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 5.《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對上訴許可的申請有以下的規定:
6.在每一宗案件中, 谷女士都存檔了「表格九」。當中谷女士只是聲稱審裁官沒有理由剔除她的申索,繼而重覆她的投訴事項。此外,在SCTC 39362/2022中的「表格九」,谷女士特別提出被告人缺席聆訊。 谷女士的申索及各方的證供 7.在SCTC 39361/2022中,谷女士在其申索書中的申索理由如下:
8.申索款項的計算方法如下:
9.谷女士存檔了一頁紙張,紙上的內容和她的申索書的內容大同小異。谷女士並附上一張照片,顯示一個水錶。 10.福照樓法團主席陳國章先生存檔了一份證人供詞,陳先生指出申索人指稱的「羅榮福」並非福照樓法團的委員。福照樓法團2014年前的主席是「盧榮福」,而盧先生已經搬離福照樓,福照樓法團聯絡不到他。 11.在SCTC 39362/2022,谷女士在其申索書中的申索理由是:
12.申索款項的計算方法如下:
13.谷女士存檔了三頁紙,沒有任何簽署。當中谷女士提出新的指控。她指稱陳國章及羅榮福帶頭偷水偷電。谷女士並且聲稱陳國章只是住客而不是業主,不可以出任業主立案法團的主席。 14.陳國章先生存檔了一份證人供詞。當中他指出就申索書第一項所述的2015年案件,小額錢債審裁處已經裁定申索人敗訴。案件距今已經超過七年,福照樓法團已經銷毀了有關的文件。 15.此外,陳先生附上土地註冊處的查冊文件,證明他就是福照樓其中一個單位業主。 16.最後陳先生認為谷女士有關他的指控缺乏證據支持。 17.在SCTC 39363/2022,谷女士在其申索書中的申索理由是:
18.申索款項的計算方法如下:
19.在谷女士存檔的兩頁紙上,她重複對曾淑君的指控。 20.曾淑君女士在2023年3月10日存檔了一份2023年3月8日的供詞。她指出M15167373不是京都閣大廈的公共廁所水錶。 21.曾淑君女士在2023年8月30日再存檔了一份2023年8月28日的供詞,表明自己是京都閣五樓B業主。 分析 22.顯而易見,谷女士在這三宗案件中的申索都是欠缺條理,邏輯犯駁的。 23.首先,谷女士的投訴對象是三名人士,而這三宗案件的被告人卻是業主立案法團,實在令人費解。 24.再者,谷女士提供的證供純屬空泛的指控,缺乏任何具體證供支持。谷女士亦未能就辯方提出的證供作出任何有效的反駁。 25.在聆訊中,谷小姐只是再三強調陳國章先生只是一名住客,而並非是業主。谷小姐並力陳陳國章先生偷水偷電的惡行。這些陳詞明顯地對谷小姐的上訴許可申請毫無幫助。 結論 26.縱觀所有情況,本席認為審裁官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5條行駛酌情權剔除谷女士在這三宗案件的申索是絕對合情合理的。本席同意審裁官在「判決理由書」中詳盡仔細的分析。 27.谷女士並不能顯示審裁官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審裁官的判決更不存在司法管轄權的問題。 28.故此,本席駁回谷女士這三宗案件的上訴許可申請。本席不作任何訟費令。
申索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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