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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天的聆訊是法庭根據實務指示18.1安排的人身傷亡案件審訊前覆核。審訊經已被定於2024年 8 月5日上午9:30進行,預留時間為4天,即2024年8月6日、7日及8日亦被預留。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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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695/2019 [2024] HKDC 5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19年第69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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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今天的聆訊是法庭根據實務指示18.1安排的人身傷亡案件審訊前覆核。審訊經已被定於2024年8月5日上午9:30進行,預留時間為4天,即2024年8月6日、7日及8日亦被預留。 2.原告人於2019年2月26日入稟法院開展本訴訟的時候由劉陳律師事務所代表。於2023年11月17日,原告人的法律援助證書被取消。原告人今天為一名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她的第一語言是中文的廣東話。 3.由於直到2023年11月17日訴訟各方及法庭本身均假定原告人在審訊進行的時候將會有律師協助,原文為英語的審訊文件並沒有被翻譯成中文。本席曾致函訴訟各方,邀請訴訟各方就法庭應該如何處理原文為英語的審訊文件作出陳述。 4.本席在小心考慮過訴訟各方的陳述後裁定訴訟各方毋須將原文為英語的審訊文件翻譯成中文。本席認為法庭必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第1A號命令第1條規則,謹記區域法院規則的基本目標為 (a) 提高須就在區域法院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而依循的常規及程序的成本效益;(b) 確保案件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速有效處理;(c) 提倡在進行法律程序中舉措與案情相稱及程序精簡的意識;(d) 確保在訴訟各方達致公平;(e) 利便解決爭議;及 (f) 確保區域法院資源分配公平。本席考慮到本案的主審法官為雙語法官,而被告人的律師團隊亦為雙語律師團隊,強制任何一方進行審訊前的文件翻譯工序並不符合成本效益。 5.當然,本席有留意到,根據原告人的說法,她在香港接受教育至初中。本席認為原告人有可能需要就比較複雜的英語文書尋求協助。本席認為問題的解決方法,是命令被告人一方的法律團隊提早呈交及送達審訊文件冊及書面開案陳詞,確保原告人必定會有充足的時間尋求協助。由於該等命令只是改變呈交及送達文件的時間,沒有增加訴訟各方的工作量,該等命令不會導致本案的訟費有所增加。 6.本席頒布的命令如下:—
7.本席提醒訴訟各方,根據實務指示 18.1第7段,人身傷亡案件的案件準備工作必須適時和充分,並且按照既定的時間表進行。上述正式審訊日期為本案件的進度指標日期,不可改變。 8.本席感謝所有人,包括原告人,對本庭的協助。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的近律師行轉聘何禮安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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