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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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679/2023[2024] HKDC 40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Mar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79/2023

[2024] HKDC 4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6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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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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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24年3月8日
出席人士:  香栢軒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樂雯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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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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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2023年4月24日,被告人戴鴨舌帽和口罩蒙面,佯裝顧客進入老西盛珠寶金行,向一名女店員要求試戴一些金頸鏈,趁店員一時分神,抓起一條價值$44,000金頸鏈逃去。被告人的舉動驚動店內的顧客及店員。第一名男店員隨尾追截,見被告人進入泰盛工廠大廈後失去蹤影。金行將案件報警處理。

3.同日稍後警方追查下在福榮街一大廈天台發現上身赤裸,沒有戴上早前的帽和口罩的被告人和涉案金頸鏈。警誡下被告人承認趁無人看管時偷去金頸鏈。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4.被告人現年52歲,離婚人士,中三畢業後在私人屋苑任職救生員。過往有23個刑事紀錄,共46項,主要為入屋犯法、盜竊和其他涉及不誠實的罪行共26項,其次為管有危險藥物,在2000年有兩項販運危險藥物。2021年6月19日獲釋。2021年9月轉行做貨車司機,同年12月向車行簽訂5年長租購合約,租購一輛貨車,月供$7,284。

5.被告人因WKCC 4076/2022由2022年11月2日至2022年12月23日被羈押,他的貨車亦被檢去。雖然控方之後撤回控罪,警方將貨車歸還,但因為羈押不能準時工作及送貨,要賠償貨主損失6萬元,又因沒有工作收入斷供車款,2023年1月貨車被車行收回。此後被告人未能找到工作。

6.被告自2023年4月24日被捕後一直羈押至今。因為羈押超過3個月,房署已終止他的單身公屋租約。羈押期間已反省自己的過錯,計劃出獄後重投運輸工作。希望法庭能寬大處理。

判刑理由

7.盜竊案的情節不盡相同,故上訴法庭沒有就盜竊罪訂下判刑指引。

8.辯方援引數個判刑案例,並指本案犯案手法與R v Vargas Penuela Humberto Daniel HCMA 1222/1995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敬宗 HCMA 913/1999較為相近。

9.Vargas Penuela Humberto Daniel案中,兩名初犯的哥倫比亞人夥同三名在逃人士佯裝顧客到彌敦道一珠寶行,趁店員不留意,偷取一枚鑽石及一隻金錶,總值$30,000。經審訊定罪被處18個月監禁。上訴法庭認為案件涉及多名職業竊匪,有計劃地犯案,涉案的錶非常昂貴,並非一般的店鋪高買,量刑起點並不過高。

10.張敬宗案中,上訴人扮作顧客,進入珠寶金行趁機搶去7條金鏈逃走,幸有途人幫忙,最後上訴人被巡警拘捕,金鏈幸保不失。調查後發現上訴人另備有胡椒粉擬在作案時使用。上訴人有兩次不同類前科。上訴法庭認為上訴人帶同胡椒粉犯案是有預謀的行為,又涉及多條金鏈,12個月的量刑起點並不過高。

11.被告人是一名職業竊匪,他蒙面犯案,針對價值高昂的貨品,顯然是有預謀,認為基本的量刑起點為15個月監禁。他前科纍纍,26共項涉及不誠實罪行,剛因WKCC 4076/2022被羈押近兩個月,該案案情顯示一酷似被告人的男子駕駛被告人的貨車運載被盜物品,被告人警誡下保持緘默沒有解釋為何他的貨車會涉案,他至11月11日才向法庭說出在案發期間將貨車租予他人。WKCC 4076/2022後來被撤回,然而被告人獲釋後不久便干犯本案,過往刑罰明顯不起阻嚇效用,認為須上調6個月。

12.本席考慮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21個月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他因WKCC 4076/2022被羈押近兩個月,案件後來被撤回,被羈留的日子不能與本案刑期相抵,考慮整體情況後給予1個月扣減。本席不認為本案有其他減刑因素,判處被告人監禁13個月。

命令

判處監禁13個月。

( 嚴舜儀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