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敬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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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 張敬宗 被控一項盜竊罪,罪行詳情指出,上訴人於1999年7月14日,在 香港西環德輔道西 343號 均益大廈 第二期地下第43號店舖 聯興珠寶金行 ,偷去該店的7條金頸鍊,總值約50,000元。上訴人承認控罪,被判8個月監禁。上訴人以刑期太重,上訴要求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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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913/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913/1999

HCMA 913/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9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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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敬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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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 1999年10月30日

宣判日期: 199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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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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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張敬宗被控一項盜竊罪,罪行詳情指出,上訴人於1999年7月14日,在香港西環德輔道西343號均益大廈第二期地下第43號店舖聯興珠寶金行,偷去該店的7條金頸鍊,總值約50,000元。上訴人承認控罪,被判8個月監禁。上訴人以刑期太重,上訴要求減刑。

2. 本案的案情如下。在1999年7月14日中午,上訴人扮作顧客,進入聯興珠寶金行及趁機搶去7條金鍊後逃走,幸而有途人幫忙,最後上訴人被巡警拘捕,金鍊幸保不失。在調查後,警方發覺上訴人原來帶有一紙袋,內藏有一包胡椒粉。上訴人承認該包胡椒粉是準備在進行偷竊時使用,但最終並沒有使用。

3. 上訴人有兩次前科,第一次是在1991年1月,因一項發布淫褻性物品罪,被罰款3,000元;第二次是在1992年6月,因管有淫褻物品以作發布用途罪及襲擊警員罪,被判共3 個月的監禁。

4. 上訴人在上訴時,並沒有律師代表。他指出判刑太重,希望法庭能體諒他的家庭情況,好使他能早點出獄,以便一盡孝道。

5. 本席已閱讀過裁判法官的判刑理由,他清楚地分析了本案的情況,也指出以12個月為判刑起點的原因。上訴人帶同胡椒粉去進行偷竊,是有預謀的行為,其潛伏危險性也是不容忽視的。幸而上訴人並沒有真的使用胡椒粉,否則可對他人造成傷害。再者,本案所涉及的是多條金鍊,在這情況下,12個月的起點並不過高。在本案,上訴人是逃跑後被截停而人贓並獲。裁判法官給予全數的三份一減免已是寬大的處理。當然,上訴人的家庭情況令人憂慮,亦幸有社會福利署向上訴人父母提供援助,暫時解決到他們的困難。但上訴人的家庭及經濟困難不被裁判法官接受為減刑理由,這也並無不妥。

6. 在聽取過上訴人的陳詞後,本席認為並沒有足夠理由再把刑期減低。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 由政府律師馬游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身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