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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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6/2023 [2024] HKDC 5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0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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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 [控罪(二)] 罪成。 2.於控罪(二) 法庭裁定,被告在2022年8月13日,在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桂林街分會 (「該分會」) 的多用途活動室內所進行的功課輔導班 (「功輔班」) 期間,猥褻侵犯男童X (一名其時為11歲的男童)。被告是功輔班的義工導師,而男童X則是參與功輔班的班員。於該功輔班期間,被告曾多次以手接觸男童X的大腿上方、大腿內側及陰莖位置。從控方所呈堂並獲法庭所認定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中所示,被告曾以摸、撚、掃的方式觸及男童X的大腿 (當中一些是隔着男童X的褲管進行而另一些則是被告的手掌與男童X的大腿有直接接觸)。被告亦三度以手,在隔着男童X的褲管情況下,摸及撚男童X的陰莖。 被告背景 3.如審訊時已披露,被告現年45歲,出生於香港,未婚,沒有子女,雙親健在。他被告於2007年獲中文大學人類學碩士。自畢業起,他便在中文大學的商學院工作。 4.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5.自2011年起,被告便開始參與該分會的義工服務,亦有參與香港社區組織協會的「啟蒙天使」計畫,為其義務導師,所接觸過的學員逾百。 6.被告從未收到該分會、各學生及各家長關於被告人曾作過不恰當行為的投訴。 7.被告曾受到學生及家長的讚賞 [見: 證物 D2]。 8.從控方證人(1) 及 (3) 的證詞所顯示,被告是一位極為盡責且熱心於教導小朋友的義務導師。他得到在業界工作的人士所稱許,家長們亦似乎對被告甚為滿意。 9.正如本席在裁決理由時已表述,本席深信,被告對該分會的供獻良多;對於不同學生所付出的心力和時間亦可見一斑。 辯方陳詞 10.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2013]1 HKLRD 422 一案,並引述上訴庭在該案表示:
11.顧大律師接納:被告其時41歲,而男童X則僅11歲。此外,被告亦為男童X的導師。 12.然而,辯方認為除此之外,本案並沒存在其他不良的因素,且就情節而論並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有鑒於被告的良好紀錄,本案只屬單一事件。 13.辯方亦援引律政司司長對吳浩楠 (CAAR 5/2021) 一案,並冀法庭參考,上訴庭於該案中就原審法官於兩項「猥褻侵犯」罪所判處的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批准刑期覆核申請,鑒於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已完成,兩項控罪分別改判四個月及七個月的監禁。於考慮了判刑整體性的原則後,上訴庭下令第一項控罪刑期當中的3個月與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10個月,上訴庭亦因應申請人在刑期覆核前已完成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以及在原審判處社會服務令前曾經歷扣押,現在又重新面對扣留式的刑期,再酌情下調兩個月至總刑期為八個月監禁。 14.辯方認為吳浩楠 此案在情節上與本案有相當雷同之處,亦引述了於該案中,相關的申請人「是一所中學的英文科老師,控罪一及二的投訴人X和Y都是該校的學生。控罪一牽涉事發時15歲的男童X。他指在2015年某天放學後他在校園內休息時,申請人進入此處跟他談天,突然走近他、伸手入其恤衫內,用兩隻手指左右擺動地「撩」肚臍位置的皮膚及體毛數下,並對X說他「好多毛」。第二項控罪牽涉,案發時約15歲的Y。當課室中只剩下他和申請人時,二人坐在沙發談天。其後,申請人將課室的門鎖上,將燈關掉,在沙發上用手搭着她的肩膊,把左手伸入Y的毛衣及恤衫之間,打圈撫摸Y的左邊乳頭,維持約10分鐘之後將手收回。他們繼續談天申請人有二手隔着西褲在Y的大腿內側及下陰上下掃動約10分鐘。」 判刑 15.本席同意辯方所述,此案在情節上並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大部份法庭所認定被告所作出的「猥褻侵犯」行為均是在隔着男童X的褲管情況下所進行的。不論是摸大腿或是把弄陰莖,每次的侵犯時間僅維持數秒。 16.然而,本席不能夠忽略的是被告與男童X之間有着30年的歲數距離,而男童X其時只僅11歲。 17.更重要的是,男童X顯然對被告非常信任。正如被告自己所於審訊時所表示,他不僅是男童X的導師,他相信男童X已視自己為爸爸。故明顯有着破壞信任的成份。 18.考慮到所有情況,本案的情節,被告人的背景及辯方的陳詞,本席認為就控罪(二),即時監禁乃必須的,以收阻嚇作用。 19.本席採納7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20.被告於審訊後被定罪,故不能獲得刑期扣減。 21.就控罪(二),被告的判刑為7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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