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利財務有限公司 對 吳潭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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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23年12月18日頒發判案書( [2023] HKCA 1334 ),駁回被告人的上訴。本庭同時作出暫准命令,由被告人支付原告人的上訴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定。在雙方沒有申請更改的情況下,該訟費命令已成為正式命令。原告人亦已按本庭指示,於2023年12月29日提交了訟費陳述書。被告人至今沒有就訟費陳述書提交反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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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V 149/2020[2024] HKCA 40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3 May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49/2020, [2024] HKCA 404

原案件:[2020] HKCFI 5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149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4年第249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WEALTH LEE FINANCE LIMITED  
  (惠利財務有限公司)  

被告人 NG TAM YUE (吳潭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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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判決書日期: 2024年5月3日

決書(訟費評估)

上訴法庭:

1.本庭在2023年12月18日頒發判案書([2023] HKCA 1334),駁回被告人的上訴。本庭同時作出暫准命令,由被告人支付原告人的上訴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定。在雙方沒有申請更改的情況下,該訟費命令已成為正式命令。原告人亦已按本庭指示,於2023年12月29日提交了訟費陳述書。被告人至今沒有就訟費陳述書提交反對書。

2.本庭考慮了原告人的訟費陳述書。由於本上訴沒有進行口頭聆訊,D3項(準備聆訊)應與以剔除。此外,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在這個原則下,被告人(作為支付方)需要支付原告人(作為收取方)在上訴中為維護其利益的所有必需的或適當的費用。B2項(訴訟文員提交文件及訴訟文員送達文件)應按提交或送達文件的次數收費,有關的金額因此須予以下調。

3.本庭把原告人的上訴訟費評定為港幣110,000元, 當中包括大律師的收費。

(朱芬齡)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直至2024年2月22日由王婕妤律師事務所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