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利財務有限公司 對 吳潭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49/202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May 2024.
1. 本庭在2023年12月18日頒發判案書( [2023] HKCA 1334 ),駁回被告人的上訴。
Cites 3 cases
|
CACV 149/2020, [2024] HKCA 405 原案件:[2020] HKCFI 5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149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4年第249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上訴法庭: 1.本庭在2023年12月18日頒發判案書([2023] HKCA 1334),駁回被告人的上訴。 2.被告人在2023年12月21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就本庭的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 3.2024年1月9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就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作出有關提交書面陳詞的指示。 4.被告人於2024年1月22日提交一份連附件共6頁的書面陳詞。原告人自2024年2月22日後沒有律師代表。原告人由於沒有獲得法庭批准由董事代表行事,未能就被告人的申請提交書面陳詞。 5.本庭經考慮《提出動議通知書》及被告人的書面陳詞,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第3段,按照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申請。 6.本案的背景、事實及爭議事項,在本庭的判案書已有述及,在此不重複。 7.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 條規定,被告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8.被告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沒有列出申請理據。他的書面陳詞提出下列陳述:
9.首先,被告人書面陳詞的陳述都是提出他對本案的主張和說法,並沒有指出擬提的上訴涉及甚麽法律議題,遑論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議題。 10.再者,他提出的陳述亦不構成有合理成功機會的上訴理據:
11.基於上述理由,被告人的申請不符合第22(1)(b)條的規定。本庭亦不認為,本案的情況存在其他理由以致應把被告人擬提的上訴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本庭因此拒絕給予被告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並撤銷2023年12月21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14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