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Hang Fook Building 對 Chong Kee Ming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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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本案第二被告人(“ 曹女士 ”)就聆案官於2024年3月12日接納本案原告人申請頒令將針對本案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擁有的物業(“ 該物業 ”)的臨時押記令轉爲絕對押記令及所作有關訟費命令的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DCMP 5782/2023[2024] HKDC 62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May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MP 5782 / 2023

[2024] HKDC 6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23年第57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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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 THE MATTER of an Award dated 11th October 2022 in the Small Claims Tribunal Claim No.SCTC028442/22
  and
  IN THE MATTER of property known as Flat A on 14th Floor, Hang Fook Building, Nos.17-23 Shanghai Street, Kowloon
  and
  IN THE MATTER of Order 50 rule 1 of the Rules of the District Court, Cap.336
  and
  IN THE MATTER of Section 32 of the Small Claims Tribunal Ordinance, Cap.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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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HANG FOOK BUILDING  
(判定債權人)    
   
第一被告人 CHONG KEE MING  
(第一判定債務人)    
第二被告人 TSAO LUNG MAY  
(第二判定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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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翩洋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24年4月5日
判決書日期: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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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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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這是本案第二被告人(“曹女士”)就聆案官於2024年3月12日接納本案原告人申請頒令將針對本案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擁有的物業(“該物業”)的臨時押記令轉爲絕對押記令及所作有關訟費命令的上訴。

案情

2.本案源自原告人向本案兩名被告人於小額錢債審裁處就被告所欠管理費發出申索(案件編號:SCTC028442/22)。於2022年10月11日,經兩名被告人承認責任,小額錢債審裁處頒下裁決下令兩名被告向原告支付39,000元、110元訟費及判決後利息直到款項付清時止(“該裁決”)。

3.沒有爭議的是,兩名被告沒有支付該裁決下所欠的任何款項。

4.為執行該裁決,原告人在2023年12月13日針對該物業向法院申請押記令。法庭於2023年12月20日頒下臨時押記令。

5.及後,法庭於2024年3月12日的聆訊中下令把臨時押記令轉爲絕對押記令。曹女士於同日就絕對押記令提出上訴。

基本原則

6.就聆案官所作決定的上訴是以 “重新聆訊” 的方式進行換言之,處理上訴的法官並不受有關決定約束,上訴聆訊會猶如有關決定是由法庭首次處理,見:《香港民事訴訟程序 2024》,第一部,58/1/2段;Fubon Credit (Hong Kong) Limited v Lau Yun Ping & ors DCMP 1977/2011(未經彙報,2012年4月25日)判決書第8段。

7.根據香港法例第 338 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32 條,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裁斷,可由區域法院強制執行,方式與強制執行區域法院判決的方式相同。

8.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 50 號命令第 1 條規則,法庭有權向判定債務人的實益權益作出押記令。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 52A 條第 (1) 款,法庭在考慮是否作出命令時,須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尤其是在其席前的關於以下事項的證據:(i) 債務人的個人情況;及 (ii) 債務人的任何其他債權人會否因押記令的作出而相當可能會蒙受不當的損害。在行使有關酌情權時:–

(i)  反對作出絕對押記令的舉證責任落在判定債務人身上(即曹女士)。

(ii)  法庭須尋求盡量就判定債權人、判定債務人及其他無抵押債務人(如有)之間作出公正的處理。

見:《香港民事訴訟程序 2024》,第一部,50/9A/23段。

上訴理據及分析

9.在聆案官席前聆訊時,曹女士存檔反對絕對押記令的非宗教式誓詞只是提到她反對原告把該物業拍賣,但並沒有列出任何理據。

10.根據曹女士發出的上訴通知書及發出通知書當天所作的第二份非宗教式誓詞[1],曹女士提出的上訴理據可以概括如下:

(i)  曹女士須要把該物業成功租出才可支付欠款;及

(ii)  曹女士希望可以分期繳交欠款。

11.本席認爲第一項理據並不成立。即使假設曹女士的事實陳述為真確,曹女士有法律責任根據該裁決立刻還清小額錢債審裁處已判定的債項。原告人亦有權向法庭申請適當命令以執行該裁決。就本案案情而言,曹女士不願意出售該物業或沒有足夠現金還清債務均不構成反對絕對押記令的充分理由。

12.就第二項理據而言,曹女士要求分期付款的訴求是針對該裁決内容而非法庭應否發出押記令這個議題,這超出本上訴範圍,法庭不會受理。無論如何,至今曹女士就該裁決下判定債務依然未有作出任何還款。因此,未有足夠確切證據讓法庭信納曹女士會在合理時間内分期還清欠款。

總結

13.本席因此駁回本上訴。

14.本席命令曹女士須支付原告人本上訴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由法院評定。

15.在聆訊中原告人大律師就本上訴申請大律師證明書。雖然法庭感謝原告人大律師就本聆訊所提供的協助,可是考慮到涉案金額及案情的複雜程度,法庭認爲不適宜發出大律師證明書。

  ( 周翩洋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判定債權人):由梁鄧蔡律師事務所延聘陳濟洲大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第二判定債務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身應訊



[1]  按《區域法院規則》第 58 號命令第 1(4) 條規則,除非有特別理由,訴訟各方不得在上訴時提交進一步的證據。在聆訊中,曹女士僅能提供的解釋是她不知悉有關規定。可是,一般來説,無律師代表的訴訟方不應在遵守法庭規則事宜上獲得優待,見英國最高法院 Barton v Wright Hassall LLP [2018] 1 WLR 1119 一案判詞第18段。因此,本席不接納曹女士對法庭規則的不熟悉為特別理由,亦不接納曹女士該份誓章作為上訴進一步證據使用,只當它作為上訴方的陳詞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