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對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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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4年3月7日,本法庭撤銷原告人的原訴傳票,拒絕批出許可,讓她繼續進行HCPI XXX的人身傷亡申索。判決書載於 [2024] HKCFI 837 。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HCMP 103/2024[2024] HKCFI 132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May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103/2024

[2024] HKCFI 13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4年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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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C
   
被告人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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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內庭聆訊 (非公開)[1]
聆訊日期: 2024年5月3日
判決書日期: 2024 年 5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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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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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於2024年3月7日,本法庭撤銷原告人的原訴傳票,拒絕批出許可,讓她繼續進行HCPI XXX的人身傷亡申索。判決書載於[2024] HKCFI 837

2.於2024年4月8日,原告人發出傳票申請,當中就「非正審判決令」提出延期上訴。同日,她存檔誓詞,當中列出她的上訴理由,見第3及4段。

3.今天的聆訊是處理延期傳票的聆訊。

程序

4.本法庭撤銷原訴傳票的決定,並不屬於非正審決定。原則上,原告人有權利直接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4(1)(c) 條,上訴應於判決作出28天之內提出。在本案件中,期限屆滿日為2024年4月5日。至今,原告人未有向上訴庭提出上訴,因此必須申請逾期提出上訴的許可。根據第59號命令第15條,原訟法庭有權批出許可。

逾期上訴的法律原則

5.法庭可行使酌情權,批准擬上訴人逾期提出上訴。法庭一般會考慮以下因素:

(1) 逾期時間的長短;

(2) 延誤的理由;

(3) 擬上訴的理據及成功機會;及

(4) 若批准逾期上訴,會否使其他各方蒙受不利及其程度。

6.參照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4第59/4/9段。

分析

7.原告人提出上訴的期限,於2024年4月5日屆滿。她於4月8日提出傳票要求延期,逾時只有三天,其中包括一個週末,逾時程度輕微。此外,她解釋是因為於3月28日才收到書面判決書,因此延遲了提出上訴。另外,若今天法庭批出上訴許可,被告一方沒有提出他會蒙受任何不利或不公。

8.針對擬上訴理據及其成功機會一事項,法庭已參考了原告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她只是重複了原訴傳票聆訊的陳詞,當中沒有特別指出本法庭於作出決定時犯上何等的錯誤。她的上訴理由,包括她於今天聆訊中作出的口頭陳詞,其實已於判決書中處理,參照第 19、24至27段。

9.本法庭認為,原告人的上訴並沒有任何勝算的機會。基於這個原因,若批准她逾期上訴,結果亦是徒然。因此,拒絕批出許可,容許她逾時提出上訴。

結論

10.現命令撤銷原告人的傳票。

(法庭與雙方討論訟費事宜)

11.被告人可得傳票的訟費。被告人申索$1,040。現命令批准該金額。原告人須於2024年5月17日或之前向被告人支付。

  ( 徐韻華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趙嘉俊律師代表



[1]   於聆訊中,雙方均沒有反對,本判決書可上載予公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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