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書幼 對 懲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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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於2023年8月14日,就區域法院聆案官楊綺娜於2022年12月7日作出的命令及暫委法官葉樹培於2023年5月29日頒下的判決書,以傳票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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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285/2023, [2024] HKCA 481 原案件:[2022] HKDC 7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3 年第285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傷亡訴訟2022 年第617號) 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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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原訟法庭法官吳嘉輝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引言 1.原告人於2023年8月14日,就區域法院聆案官楊綺娜於2022年12月7日作出的命令及暫委法官葉樹培於2023年5月29日頒下的判決書,以傳票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2.原告人並於2023年8月14日存檔一份誓詞。該誓詞於2023年10月4日被法庭採納為原告人的支持書面陳述書。 3.經考慮雙方存檔的資料後,本庭認為應根據《高等法院規則》 (第4A章) 第59號命令第2A(5)(a)條規則,不經口頭聆訊而以書面陳詞為基礎,對上述申請上訴許可作出裁定。 背景 4.原告人於2001年5月至2001年10月期間因非法居留被判處監禁。期間原告人因情緒不穩而被囚禁於懲教署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該中心」)。原告人聲稱在囚於「該中心」期間,有被侵害的事件:第一,原告人被3名被告人的職員注射了3支所謂的「懵仔針」又稱「傻仔針」,導致她在2001年底所誕下的兒子中度弱智。第二,由於原告人被囚於「該中心」的囚室侷促,導致她患上哮喘病,因而導致她於2004年所誕下的女兒亦患上哮喘病(「該等聲稱被侵害事件」)。 5.有關本案的程序歷史,原告人於2022年2月23日就「該等聲稱被侵害事件」存檔《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在區域法院開展傷亡訴訟2022年第617號。 6.被告人於2022年4月19日以傳票方式提出剔除原告人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並撤銷本訴訟的申請,被告人依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條規則(a)-(d) 款全部4項理據作出該申請。 7.2022年12月7日,聆案官楊綺娜經聆聽代表被告人的政府律師的陳述及原告人親自陳述後,接納被告人的申請,命令剔除原告人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並撤銷原告人針對被告人的訴訟。 8.2023年1月11日,原告人於區域法院存檔上訴通知書申請逾期上訴。 9.2023年5月29日, 暫委法官葉樹培基於原告人的延誤不具良好解釋,及其擬提出的上訴缺乏成功機會,拒絕批予原告人逾期提出上訴的許可,及駁回其上訴申請。 10.有關原告人擬上訴成功機會, 葉法官於2023年5月29日的判決書中裁定:
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11.原告人不服葉法官於2023年5月29日的判決,於2023年6月2日存檔一份傳票,向葉法官申請上訴許可。葉法官於2023年8月1日駁回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12.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4A)條規則,原告人可以向本庭重新其上訴許可申請。 13.雖然原告人於2023年8月14日於本庭存檔的傳票也提及區域法院聆案官楊綺娜於2022年12月7日作出的命令,本庭認為,正確的程序是將2023年8月14日的申請,視為原告人就葉法官於2023年5月29日的判決,向本庭重新申請上訴許可。 討論 14.根據《區域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336章)第 63A(2) 條,原告人須證明其上訴具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才可獲得上訴許可。否則不得批准上訴許可。 15.原告人2023年8月14日存檔的傳票申請和非宗教式誓詞列出的兩項上訴理由歸納如下:
16.關於上訴理由一 - 收受支票, 原告人2023年8月14日存檔的非宗教式誓詞第十一段指「2022年7月25日,聆訊完後,我剛從廁所走出來在17號法庭外面走廊電梯口,我親眼看見親耳聽到 ,被告人的代表律師律政司對楊綺娜聆案官書記講 [不要理她] ,其後就遞給楊綺娜聆案官書記一張摺埋的紙 [好像是支票] 」。本庭同意被告人的陳述, 即原告人的證供明顯有不肯定的地方,例如只見到一張 「摺埋的紙」 ,便說它是支票 。這種指控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只是空泛之談。 17.關於上訴理由二 - 蓄意隱瞞事實真相 ,這也是沒有根據的。原因是葉法官於2023年5月29日的判決書中裁定, 原告人在《時效條例》第27條訂明的提訴期限屆滿十多年後才於2022年2月23日提出本訴訟,故此聆案官楊綺娜將本訴訟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予以剔除並撤銷訴訟實屬正確。這裁定的事實基礎,原告人並沒有不同意的地方。見:
18.基於上述理由, 原告人陳述的論點不能顯示葉法官在考慮案中整體證據和情況下作出的裁決有明顯錯誤之處。本庭認為原告人的上訴理據未具有任何合理勝訴機會, 本案亦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容許法庭批准上訴許可, 故此本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訟費 19.本庭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被告人提交的簡易訟費陳述書的總計為$4,018。經考慮原告人的本身情況後,本庭簡易評定被告人的訟費為港幣$2,000。 其他事項 20.由於原告人的申請完全欠缺理據,根據香港法例第 4A 章 《高等法院規則》第59 號命令第2A(8) 條規則,本庭命令本案任何一方不得要求本庭舉行口頭聆訊,重新考慮本庭的裁決。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陳振達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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