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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25/2024,[2024] HKCA 1126
原案件編號 [2024] HKCFI 6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125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3年第2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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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蘇書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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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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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建議答辯人 |
律政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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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建議答辯人 |
懲教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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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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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 |
| 聆訊日期: |
2024年11月21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4年12月13日 |
判案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於2023年12月7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當中內容:
(a) 律政司和懲教署分別為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亦同為建議有利益關係方;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與「所尋求的濟助」為:
「(a) 履行義務令:基於本案涉及嚴重違紀違法及嚴重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作為香港巿民有義務維護司法的公平公正。
(b) 移審令:我於2023年2月3日及4月20日,就律政司司長管轄的民事訴訟組涉及嚴重違紀違法及嚴重妨礙公正的行為“2次向律政司司長投訴事件”到今天還沒有音信,以致應交由法庭處理。
(d) 宣告:現我要求法庭判處被告人敗訴維護司法機構的公平公正。
(f) 損害賠償:答辯人需要就原本傷亡訴訟案件賠償6310元訟費+本案訟費1045元合計7355元。」
2.同日,申請人存檔其支持誓章(「支持誓章」)。
3.經口頭聆訊後,高浩文法官於2024年3月21日頒下判決書(「2193判決書」),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4.申請人不服判決,於2024年4月3日存檔上訴通知書,並稱:
「高浩文法官將本案與HCAL 150/2023及上訴法庭案件CAMP 285/2023,三案混為一案,高浩文法官犯了原則上的錯誤。
本案重點在於2023年2月3日及4月20日,就律政司司長管轄的民事訴訟組於2022年7月25日“賄賂區域法院楊綺娜聆案官書記”我2次向律政司司長“投訴事件”。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律政司司長還沒有就我“2次投訴事件”作出正面回應,律政司司長有責任監管,嚴懲同類事件發生。
法庭應起到抯[原文如此]嚇作用,嚴防同類事件發生,任何人不得侵犯香港法紀,本案必須嚴懲被告人。」
5.是次上訴聆訊,申請人親自行事,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由政府律師鄺炳和代表。
事實背景
6.於2022年2月23日,申請人於區域法院存檔傳訊令狀,開展DCPI 617/2022,向第二建議答辯人提出申索,稱於2001年,她在懷孕期間,當被第二建議答辯人羈押監管時,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被注射申請人稱為「懵仔針」或「傻仔針」的藥物,致她在2001年所生的兒子患有自閉症,而亦因羈留她的地方(申請人稱「屠房」)缺乏空氣,影響呼吸,致她2004年出生的細女患先天性遺傳哮喘病。
7.於2022年4月19日,第二建議答辯人存檔傳票,申請剔除申請人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並撤銷申請人的訴訟。
8.於2022年12月7日,經聆訊後,楊綺娜聆案官批准第二建議答辯人的申請,剔除申請人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並撤銷申請人的訴訟(「剔除令」)。
9.經聆訊後,於2023年5月29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樹培撤銷申請人就剔除令所提出的逾期上訴申請。
10.在支持誓章的附件中,申請人列出依她理解,DCPI 617/2022由開展至2023年8月30日所經的程序,及她向第一建議答辯人於2023年2月3日及4月20日所作的兩次投訴。當中第(a)、(b)、(c)、(11)、(37)及(38)段中,申請人稱:
「(a) 基於本案涉及的問題重大而廣泛的及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因被告人在原本區域法院傷亡訴訟案件編號:DCPI 617/2022[案件進行聆訊過程中賄賂區域法院楊綺娜聆案官書記]是涉及嚴重違紀違法,嚴重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b) 我於2023年2月3日及4月20日[就律政司司長管轄的民事訴訟組涉及嚴重違紀違法及嚴重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2次向律政司司長林定國閣下[投訴事件],在長達10個月的時間,律政司司長林定國[還沒有就我2次投訴事件作出回應],以致應交由法庭處理。
[提供證據共2頁]
(c) 現我要求法庭就本案[排期正審],嚴懲被告人,維護司法機構的公平公正。
… …
(11) 2022年7月25日,聆訊完後,我剛從廁所走出來在17號法庭外面走廊電梯口,我親眼看見親自聽到,被告人的代表律師律政司對楊綺娜聆案官書記講[不要理她],其後就遞給楊綺娜聆案官書記一張摺埋的紙[好像是支票],楊綺娜聆案官書記即時將這張摺埋的紙抓緊在手,再對被告人的代表律師律政司講[你將文件交給登記處登記之後就直接交給我處理]。我當時就站在楊綺娜聆案官書記身後,被告人的代表律師律政司看見我站在楊綺娜聆案官書記身後就沒有再出聲。我跟住對楊綺娜聆案官書記講[是不是我的文件也交給你處理],楊綺娜聆案官書記回頭看見我站在她身後就回答我[你喜歡啦!]被告人的代表律師律政司見我這樣說就走了。我跟住再次對楊綺娜聆案官書記講[是不是我的文件也交給你處理],楊綺娜聆案官書記見我再次這樣說[就沒有回答我],其後楊綺娜聆案官書記轉身就走了。
… …
(37) 2023年2月3日及4月20日,我2次[就律政司司長管轄的民事訴訟組涉及嚴重違紀違法及嚴重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向律政司司長林定國閣下 [投訴事件],在長達10個月的時間,律政司司長林定國閣下[還沒有就我2次投訴事件作出回應]。
(38) 以上,一莊莊,一件件,足以證實被告人[在原區域法院傷亡訴訟案件編號:DCPI 617/2022案件進行聆訊過程中]涉及嚴重違紀違法及涉及嚴重妨礙司法公正及操控著整個法庭程序過程的行為[罪名成立]。」
申請人在結尾稱:
「基於本案涉及的問題重大而廣泛的及關乎全香港巿民的重要性,以致應交由法庭處理。」
高法官的判決
11.在2193判決書中,
(a) 高法官指出,申請人曾於2023年2月2日開展HCAL 150/2023,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以質疑剔除令。於2023年3月8日,高法官頒下判決書[1] ,駁回該許可申請;
(b) 高法官指出,就本上訴所涉及的表格86中,申請人實際上是重提許多在HCAL 150/2023所提出的理由[2];而就剔除令,申請人亦已藉上訴法庭雜項案件CAMP 285/2023,向上訴法庭提出進一步申請[3];
(c) 高法官裁定就本上訴所涉的申請缺乏理據,且不適宜進行司法覆核[4]。特別,高法官在2193判決書第22、23,25及27段中指出:
「22. 首先,由該傷亡訴訟的命令和判決引起的申訴可藉上訴方式處理(如屬適當)。事實上,申請人已採用該途徑,儘管她對至今的結果並不滿意。 …
23. 任何法庭在處理因申請人本身的申請而可能進行的上訴程序時,如果認為賄賂指稱有任何理據,該等指稱將被考慮在內,甚至可能轉交刑事檢控專員處理。然而,眾所周知,僅僅提出指稱 — 特別是嚴重的指稱 — 並不表示該等指稱必然屬真實或準確(尤其當情況一如本案,即相關指稱看來實質上是基於對原傷亡訴訟程序中發生的事有所誤解)。
… …
25. 事實上,申請人在之前的法律程序中已提出了引起申訴的許多實際標的事項,本席在駁回該申請的判決中亦已處理該等事項。申請人不能隨意地試圖在新的法律程序中再次提出在之前的法律程序中已處理的相同基本申訴。…
27. 至於向律政司司長提出的投訴,申請人沒有指出任何公法上的錯誤或理由,她僅僅就律政司司長顯然仍未就投訴作出回應 — 或沿用申請人的說法,沒有作出「正面回應」,而尋求批予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本席同意 — 假定律政司司長事實上暫時沒有作出回應 — 若律政司司長至今就投訴已作出一些回應或較為可取。然而,沒有回應並不一定表示完全不作為,當然也不會(如申請人所提出般)讓人推論律政司司長或律政司曾決定允許職員在訴訟過程中作出不當作為。」
申請人的陳詞
12.在其書面陳詞綱要中,申請人稱於2022年7月25日,在DCPI 617/2022聆訊當天,發生「賄賂案件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楊綺娜聆案官書記及蓄意操控法庭程序過程」,她於「2023年2月3日及4月20日,就律政司司長林定國閣下管轄的民事訴訟組涉及嚴重違紀違法﹒蓄意妨礙司法公正及操控法庭程序過程的行為」2次向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作出投訴,並稱「現如今,律政司首當其衝,涉及在18檔案件中(代表被告人):偽造文書﹒藐視法庭﹒不遵守法庭程序過程﹒操控法庭程序過程﹒賄賂案件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楊綺娜聆案官書記,莊莊,件件,都涉及非常嚴重的刑事罪行」。她稱高法官犯了非常嚴重原則上錯誤,將他無權審理、屬性質不同的傷亡案件CAMP 285/2023,與已審結的HCAL 150/2023,及本上訴所涉的申請混為一案審理。她稱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行為「早有先例」。她列出據她理解DCPI 617/2022所經的不同程序,並指出她的上訴理由為:
「1) 法庭必須為香港的法治作出表率;
2) 任何人不得藐視法庭;
3) 任何人不得侵犯法庭程序過程;
4) 任何人不得不遵守法庭程序過程;
5) 任何人不得操控法庭程序過程;
6) 任何人不得妨礙司法公正;
7) 法庭必須起到阻嚇作用,嚴防禁止同類事件發生;
8) 本案法庭必須嚴懲被告人。」
她續在陳詞綱要列出多頁「背景」,由她2000年2月偷渡來港說起,稱如何被打下「傻仔針」,她誕下的兒女的問題,及她稱她多年所經歷及開展的訴訟,作為她稱的「先例」。
13.在口頭陳詞時,申請人要求法庭先處理她於2024年11月11日存檔的傳票。就該傳票:
(a) 扼要地說,申請人稱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沒根據法庭指示,於不少於上訴聆訊14天前呈交陳詞綱要,須被判敗訴;
(b) 本庭指示申請人一併就該傳票及上訴作出陳詞,本庭會就其傳票及上訴作一併考慮;
(c) 本庭在2024年11月7日收到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的陳詞綱要;
(d) 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有於2024年11月18日,存檔黃少傑的宗教式誓章,以證明已於2024年11月7日,將包括其陳詞綱要郵寄給申請人;
(e) 申請人稱她沒收到文件,更稱沒證據證明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的陳詞綱要源自香港;
(f) 基於所有證據,本庭認為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並無違反指示,實有依照相關指示呈交陳詞綱要。基於申請人稱她沒收到文件,本庭即時給予申請人時間閱讀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只有7頁的陳詞綱要;
(g) 基於上述原因,本庭撤銷申請人的申請;
(h) 就此傳票,不另作訟費命令。
14.除上述外,在口頭聆訊時,申請人基本上是重覆她書面陳詞的說法。
上訴並無理據
15.申請人稱高法官將本上訴所涉申請、CAMP 285/2023及HCAL 150/2023混為一案處理,她的說法牽強,並不成立。
16.上述3訴訟,均源於DCPI 617/2022。高法官提及CAMP 285/2023,為解釋若申請人不滿剔除令,她應該及可以提出上訴,而她事實上也有提出上訴。關於HCAL 150/2023,高法官指出,申請人已在該申請提出許多相關事項,亦源於其賄賂指稱,高法官均已處理,申請人不能隨意試圖再次在本上訴所涉的申請重提。
17.高法官提及HCAL 150/2023及CAMP 285/2023,並無犯錯。
18.再者,申請人就賄賂的指控,是基於她稱她看到第二建議答辯人的代表律師遞給楊綺娜聆案官書記「一張摺埋的紙[好像是支票]」,而她稱該紙[好像是支票],純屬她主觀猜度,全無客觀事實支持。本庭同意高法官在2193判決書第23段的觀察。
19.就申請人向第一建議答辯人提出的投訴:
(a) 高法官在2193判決書第16段中列出投訴原文[5];
(b) 投訴內容,全不清晰,本庭同意高法官就投訴內容的看法;
(c) 申請人沒提出第一建議答辯人任何在公法上的錯誤,亦不能指出高法官有任何錯誤,更無理據要求本庭干預。
20.本庭指出,就申請人在其陳詞綱要中提出的八點上訴理由,雖然申請人沒有在其上訴通知書上列明,但本庭亦有考慮。但如申請人自己亦多次強調,她的申請重點是DCPI 617/2022及其賄賂指控,她舉的所謂先例,並不足以支持她的申請,也全不成立。
總結
21.基於以上原因,本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
訟費
22.申請人的上訴並無理據。本庭裁定她須支付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的訟費,以簡易程序評估,為此,申請人可在本庭頒下這判案書後14天內,就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日期為2024年11月7日的訟費陳述書存檔及向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送達訟費反對書。本庭會在收悉文件後以書面方式就訟費作出評估。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
(楊家雄)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法官 |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鄺炳和代表
[1] [2023] HKCFI 682。
[2] 2193判決書第5段。
[3] 2193判決書第14段。
[4] 2193判決書C部。
[5] 「(1) 2023年2月3日的信件只稱:
基於事件非常嚴重,律政司司長閣下責無旁貸,有責任知道真相。現我要求律政司司長閣下關注事件的嚴重性,嚴懲處理事件。
(2) 2023年4月20日的信件,雖然其標題為區院傷亡訴訟2022年第617號案件,但其只稱:
現我要求律政司司長林定國閣下就我的投訴事件作出正面回應。另外,我知道律政司司長閣下的前身是一名暫委法官,就我的投訴事件一定會秉公處理。
再者,一個沒有真才實學的人「對香港及律政司都是一個禍害。」。一個施用下三濫黑社會手段「來對付一個香港普通巿民的人」,其行為對律政司來講是一種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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