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蘇麗先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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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法庭於2024年5月2日聆訊中向判定債務人蘇麗先女士(“ 蘇女士 ”)發出慣常的破產令。由於本席在說明判決理由的時候,受到蘇女士言語上不斷的打斷和干擾,導致本席不可以繼續發表判決理由,所以本席在庭上表示,把口述判決理由改為在稍後日子頒下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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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4056/2023 [2024] HKCFI 12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編號2023年第4056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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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 判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 1.本法庭於2024年5月2日聆訊中向判定債務人蘇麗先女士(“蘇女士”)發出慣常的破產令。由於本席在說明判決理由的時候,受到蘇女士言語上不斷的打斷和干擾,導致本席不可以繼續發表判決理由,所以本席在庭上表示,把口述判決理由改為在稍後日子頒下判決理由書。 2.判定債權人童柳美慧女士於2023年7月18日存檔法庭破產呈請書,判定債務人為蘇麗先女士。呈請是基於一封由判定債權人送達蘇女士的法定要求償債書,日期為2023年1月19日。該法定要求償債書於2023年3月16日送達蘇女士,內容為要求蘇女士遵守勞資審裁處於2022年6月16日發出的裁決和命令,於該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後21天內償還總數為港幣38,695.41元的判定債務。法定債務人並沒有繳付該筆判定債務,因此判定債權人透過在本案的破產呈請書,要求法庭向蘇女士頒令破產。 3.蘇女士向法庭承認她並未還款,並且強調她不打算還款。但她反對法庭向她發出破產令。她反對的理由載於法庭檔案處於2023年11月29日收到的一份名為「事實背景及反申索書」的手寫文件,日期為2023年11月22日。 4.本聆訊已經是本破產申請的第四次聆訊。在2023年11月6日的第三次聆訊,吳嘉輝法官指示蘇女士須於由2023年11月6日起二十八天內存檔法庭及送達判定債權人她反對本破產申請的理由的誓章。如上所述,蘇女士存檔了一份名為「事實背景及反申索書」的手寫文件,但是她並沒有就這份文件進行宣誓,因此這份文件不能構成一份誓章。而且蘇女士亦沒有把這份文件送達判定債權人的代表律師。 5.無論如何,綜觀這份文件的內容(而這份文件亦在本聆訊期間遞交給了債權人的代表大律師審閱)。本席同意判定債權人代表大律師劉逸衝大律師的陳詞,該份「事實背景及反申索書」的內容不構成任何真實及可被信納及合理的答辯。因為該份文件的內容儘是圍繞蘇女士的有關公司與判定債權人之間的其他民事糾紛,與蘇女士個人無關。因此,即使蘇女士在該份文件的指稱都被成立,那些指稱都只可以構成蘇女士的有關公司(即傑諾有限公司(“Keynord Limited”)(“傑諾”))可向判定債權人童柳美慧女士追討港幣600,000元的訴因,不構成蘇女士個人可向童女士追討的款項。換言之,即使這項索償成功,亦不可以構成蘇女士抵銷上述勞資審訊處裁定了的判定債務的根據。 6.蘇女士向法庭提交的「事實背景及反申索書」附有 3 份文件。文件一是一份有關擁有一間酒店的經營權的傑諾的股份的買賣協議。文件二為一份傑諾作為該酒店的分租業主與一名分租租客簽了的分租協議書,而有關單位是該酒店內的一單位。文件三是一封由香港警務處深水涉分區警署發給蘇女士的一封信件(但是蘇女士只呈交了信件的第一頁,也看不到該封信件的日期)。根據該封信的內容,警方提供了3宗與蘇女士有關之案件的簡要紀錄。第一 宗是蘇女士作為酒店負責人於2020年3月9日,就一名僱員吳楚珠女士因工作表現欠佳而被解僱,她們二人當場產生糾紛,雙方不願和解,最後吳女士同意將所有私人物品由該酒店一間房間搬走及表示會自行尋求民事訴訟。警方把該案列作糾紛。第二宗事故發生於2020年7 月20日,當時吳女士致電999報稱與蘇女士於上址發生爭執,其後被推倒造成頸及胸部痛楚,警方到場了解並將蘇女士拘捕。警方把該案件列作普通襲擊。第三宗案件則發生於2020年12月3日,當時蘇女士致電999報稱發現於上址酒店遺失了2條夾萬鎖匙,懷疑有員工偷竊,警方到場調查,發現2條夾萬鎖匙遺失,2位保管鎖匙的女員工不在現場,後來蘇女士在警方面前成功致電其中一位女員工,該女員工表示稍後會安排時間歸還夾萬鎖匙給蘇女士,蘇女士表示不需要警方任何協助及會自行向該兩位女員工進行民事訴訟。警方把該案件列作糾紛。 7.從以上的說明可見,蘇女士的「事實背景及反申索書」所載的事情及報案案件,其實都涉及傑諾,但與蘇女士個人的資產或個人的民事法律責任或權利無關,我亦看不到蘇女士可以利用任何上述事件或案件作為向本案的判定債權人作出任何真實及有合理機會的申索並利用這些申索作為答辯來抵銷上述勞資審裁處的判決債務。 8.蘇女士在聆訊期間不斷向本席說話,不斷重複香港勞資審裁處的裁決是錯誤的,但由於上訴時間已過,而蘇女士亦沒有提出上訴,本席不可以就蘇女士的說法作出任何評論。本席只可以按照該裁決和命令是有效的作為基礎來判斷本案的破產申請是否得直。由於蘇女士自己亦承認她所提出的反申索是完全基於傑諾的追討。本席看不到傑諾的追討(姑暫且勿論勝算機會)與蘇女士自身個人的法律責任有任何關係。而她亦明確的一再向法庭表示她一定不會償還這筆判定債務。因此本席的唯一選擇是只可以按照破產申請的基本原則,即債務人不能就債權人的債權申索提出任何真實及有合理機會的答辯或反申索來作出抵銷,向蘇女士發出慣常的破產令。 9.蘇女士亦就本聆訊口頭提出延期再聆訊本破產申請,好讓她可以就勞資審裁處的裁決申請延期上訴的許可。蘇女士沒有就她延期上訴的理據提出任何合理解釋。本次聆訊已經是本破產呈請的第四次聆訊,根據判定債權人的代表大律師的陳詞,蘇女士在之前的聆訊也是不斷地提出這個勞資審裁處的裁決是錯誤的說法,但是經過數次聆訊,她也沒有向法庭提出任何有關上訴的申請。有鑑於聆訊離上述勞資審裁處的裁決(發出日期為2022年6月16日)已經超過一年半,延期上訴許可的機會實在很微,因此本席拒絕了蘇女士的申請。
破產人/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債權人:由薛馮鄺岑律師行轉聘劉逸衝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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