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朝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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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52/2022 [2024] HKDC 5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5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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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罪名。 案情 2.事發在蕪湖街及船澳街交界,蕪湖街行車線有三線:—
3.案發時,天氣良好,交通流量暢順,地面乾爽。行人過路線的燈號是紅燈,行車線是綠燈。五名行人橫過西行線後,兩名行人站在安全島上,三名行人包括死者在內,繼續由右至左橫過馬路。 4.被告當時在左三線上,駕駛一輛中型貨車,前方有一輛客貨車,該輛客貨車在接近行人過路處的時候,減慢車速,由30至40公里減至30至20公里,因為前方有一名途人(死者)在該行車線上橫過馬路,她是一名85歲的老婦,步伐比其他兩名橫過馬路的男士緩慢。 5.當案發時,一名途人已踏上左邊行人路,另一名途人已接近左邊行人路。 6.被告駕駛中型貨車,車長7.5米。該前車減速的時候,前車阻擋了被告的視線,被告不知道死者在前方步行。被告立刻從左三線轉往中線,此時被告的車輛與死者的距離大約15米,被告所駕駛的車速當時約56 ±6公里。 7.被告立即緊急剎車,但仍然將死者撞到,碰撞時發出巨響,死者在馬路上翻滾,途人上前急救,死者已無知覺,口鼻流血。 刑事紀錄 8.被告在2016年,因為一項企圖輸出禁運物品定罪,被罰款$5,700。辯方指稱這是一項已失時效的定罪紀錄。 交通紀錄 9.被告有四次交通定額罰款紀錄:—
背景 10.被告現27歲與退休及長期患病的父母同住,被告的六名兄姐已婚。被告是家庭經濟之柱。 11.由於被告父母子女眾多,加上被告被診斷有過度活躍症,在2005年至2010年被安排入住群育院舍。楊院長亦替被告求情,希望能給予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12.被告在中一輟學之後,曾任職送貨員及地盤紮鐵學徒。在2021年起任職中型貨車司機。 13.案發後,被告在信中表示,一直承受着巨大心理壓力及精神折磨,每當回憶起事件發生的經過,常常發惡夢及失眠,也無法忘記事件發生的經過。從信中,被告表示懊悔,承受了很大的教訓,他亦對死者及他的家人表示深切的歉意。 14.辯方認為縱使如此,被告的精神狀況未至於需要尋求心理醫生的指導,堅決表示不必聽取專家報告。 15.當本席準備宣判刑期之際,辯方改變看法,認為有必要索取心理/精神科報告。 精神科醫生報告 16.醫生指出被告並沒有任何“psychiatric illness”。 心理醫生報告 17.報告內容指出:—
18.結論:—
判刑 19.本控罪最高刑罰為10年級罰款50萬元,另加停牌令及駕駛改進課程。 20.根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LRD 660一案指出:—
21.另外,於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廖國鎭)[2011] 1 HKC 70的判詞指出:— “there were varying degrees of culpability depending on the presence of the aggravating factors referred to in Cooksley.” 22.在 Cooksley [2004] 1 Cr App R (S),法庭列出4類的罪責: —
23.辯方求情時指出:—
24.本席在判決時,已經指出:—
25.發生意外的地點,就是在紅磡的舊區,早上九時半左右,居民開始一天的生活,周邊的行人眾多,雖然行車交通燈是綠燈,但在行人過路線上,已有兩名不守規則過馬路途人,被告不應以時速56 ±6公里切線,因為根本沒有足夠距離的空間急煞停車,同時也不知道前車減速的原因。 26.任何合格謹慎的駕駛者,亦會認為被告的駕駛行為是危險的,而且顯而易見。 27.本席接納被告人以往沒有前科,在案中,沒有衝燈,只是完全沒有充分留意路面情況,被告認為行車是綠燈,便可以繼續保持車速轉線,本席認為被告的罪責屬於中等級別(intermediate culpability),案發在行人過路線上,量刑起點定於2年,被告沒有適時認罪,不給予任何扣減,下令入獄2年。本席同時命令取消被告駕駛資格5年,修習和完成一項駕駛改進課程,並須於停牌令最後3個月內自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否則可能面對其他控罪的起訴。 28.最後,基於心理醫生報告的內容,被告自事發時至今,即2021年1月至今已有3年,精神受到困擾,本席酌情減刑2個月。 29.最終刑期為2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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