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藍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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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企圖干預汽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裁判官採納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定後減為8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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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64/2023 [2024] HKCFI 13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16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620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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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訟 費 申 請) _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企圖干預汽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裁判官採納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定後減為8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主因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採納了相關罪行的最高判刑為量刑起點,但案情卻不至於最嚴重的情況。本席經考慮相關案例後改判為4個月監禁,詳細理由可見於2024年4月11日本案的判案書。 3.上訴方申請訟費並附連訟費清單,答辯方並無反對,亦無提供其他意見。 本席的考慮 4.根據香港法例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8(b)條:
5.本席考慮了上訴方的申請後,認為應行使酌情權判上訴人可得本上訴的訟費。 6.本席考慮到本案案情直接簡單,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其實並無可特別爭議之處,本席亦參閱了上訴方所呈上的訟費清單。經簡易評定後,本席認為適當的訟費總計為40,000元,即大律師及律師費費用各20,000元。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陳𡯙蕾女士代表 上訴人 由勞超傑律師事務所延聘的蘇信恩先生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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