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振有限公司 對 何耀與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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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2024年6月3日發出《覆核申請書》,擬對本席在2024年5月13日判案書 [1] ( 判案書 )針對其申請命令二所作之判決提出覆核申請,擬要求本席按其申請的命令二頒發聲明。

Cites 1 case

Case No.LDBM 164/2021
Court
Lands Tribunal
Date12 Jun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LDBM 164/2021

[2024] HKLdT 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 2021 年第 164 宗

_________________

  輝振有限公司 申請人
   
  何耀與 第一答辯人
  峯景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第二答辯人
  置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土地審裁處法官李紹豪(書面審理)
申請覆核日期: 2024年6月3日
判決日期: 2024年6月12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覆核申請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在2024年6月3日發出《覆核申請書》,擬對本席在2024年5月13日判案書[1]判案書)針對其申請命令二所作之判決提出覆核申請,擬要求本席按其申請的命令二頒發聲明。

2.上述覆核申請,申請人按《土地審裁處條例》[2]法例)第11A條提出,申請人並同日存檔其董事少培先生()的第二份非宗教式誓詞(該誓詞)作為支持誓章。

3.但是,申請人至今沒有按照土地審裁處庭長根據法例第10(5)(a)條發出的指示[3]第5(3)點存檔送達誓章。儘管如此,本席信納申請方已派送其申請書及該誓詞給第一至第三答辯人。

4.按照上述指示第5(4)點,第一答辯人已呈交回應該覆核申請的書面陳詞,日期為2024年6月6日。

5.2024年6月7日,第二答辯人大律師也存檔回應該覆核申請的書面陳詞。

6.第三答辯人律師曾來信要求延遲呈交回應該覆核申請的書面陳詞,本席婉拒。至今,第三答辯人並沒有呈交回應陳詞。

7.相關申請人所申請的命令二之判決理由,本席已詳細臚列在判案書內,在此不予重覆。

8.申請方的擬覆核申請理由,也詳見於該誓詞,本席在此也不予重覆。

該誓詞第3至8段就命令二的申請

9.首先,申請方根本沒有在《再修訂申請通知書》內,就命令二提議現在擬覆核才首次提出的聲明內容。事實上,申請方在《再修訂申請通知書》內所申請的命令一,更載有現在擬覆核申請才提出的類似聲明內容(判案書第12段)。而審裁處經審訊後,行使其酌情權,認為絕不需要針對第二答辯人頒發命令一所要求的聲明(判案書第154段)。

10.第二,申請方沒有在該誓詞,指明是針對哪個答辯人擬要求審裁處覆核其判決按命令二發出聲明。審訊後,本席明確裁定,申請方完全不能證明第一及第三答辯人有違反2018採購守則及《建築物管理條例》(條例)(判案書第130段),又不能證明後者有涉案(判案書第15段)。因此,申請方全無基礎針對第一及第三答辯人,要求擬覆核申請命令二所要求的聲明(如有的話)(判案書第155段)。

11.第三,申請方在《再修訂申請通知書》內申請命令二,要求審裁處根據條例20A(7)條發出聲明及命令。審裁處經審訊後,明確裁定該條在本案根本並不適用(判案書第148及151段)。就算適用的話,審裁處經考慮包括第二答辯人曾違反2018採購守則第3.1段及第3.6(a)段後(判案書第153(5)段),也毫不猶疑拒絕行使該條的酌情權頒發命令二(判案書第152段)。

12.第四,申請方指稱具有法律效力、屬強制性而遭答辯方違反的2018採購守則(判案書第4、10及11段,138及139段),審裁處經審訊後,最終也認同答辯方陳詞,裁定該守則(及條例20A(1)條)只具指導性,及沒有法律效力(判案書第150段及第147(8)段),而違反其第3.1段及第3.6(a)段及違反條例20A(1)條的後果,也只是有限的(判案書第143段)。

13.第五,命令二所要求的聲明這濟助是酌情性的,就算對手違例,法庭仍可以選擇不發聲明(判案書第141段)。明顯地,申請方如許多訴訟人一樣,在提出擬覆核申請(及本申請)時,都忘記了這關鍵一點。既然本席在判案書内,已裁定第二答辯人違反了2018採購守則第3.1段及第3.6(a)段,本席也可如酌情處理命令一一般,選擇不按命令二發出聲明。

14.本席認為,申請方單單重提第二答辯人曾違反2018採購守則第3.1段及第3.6(a)段及條例20A(1)條,但沒有提出任何實質或有力論據,指出審裁處在任何一方面犯上錯誤,實無理據進行擬申請的覆核。

該誓詞第9至13段就命令二的申請

15.第一,審裁處在判案書第170(3)段提及申請方背後諮詢的大律師意見(該意見),其目的只用來支持按彌償基準向第三答辯人發出暫准訟費命令,該意見和命令二發出與否,全無關係。

16.第二,擅自在遞交申請方案例典據列表期限(2023年6月13日)届滿後,將載有法律專業保密(保密權)內容的該意見傳真及郵寄法院,同時送交其他方,已自行對訴訟他方放棄保密權。審裁處收到該意見時,就算可以剔除的話(事實不能,因該意見不是存檔的),也難以對其他訴訟方逆轉。

17.第三,審裁處已在審訊前覆核聆訊時,清楚解釋案例典據列表的製作給瞭解(見附件1 - 2023年5月30日謄本節錄第27頁J至O段)。而在發出該意見前,也已收到第二及第三答辯人的案例典據列表作參考。但是,仍以遞交該意見的方式,向審裁處申請呈交申請方案例,其自行放棄該意見其他内容保密權的後果,實屬顯而易見。無論如何,該等行為的放棄保密權後果,也是申請方咎由自取,與人無尤。

18.第四,審裁處前,沒有律師的訴訟人,和有法律代表的訴訟人是平等的,沒有特權(或享有優待)不可自行放棄保密權。

19.第五,2023年6月29日審訊日開審前,審裁處有向解釋保密權,確認申請方是否【自願】放棄該意見的保密權,表示【知道】,沒有(例如)提出要求收回該意見,更說【我律師都已經提左我】(見附件2 - 2023年6月29日謄本節錄第5頁D至Q段)。明顯地,申請方事前清楚明白保密權,自行選擇放棄。

20.申請方這第二擬覆核理由,嘗試將自身過錯及/或選擇諉過審裁處,本席認為,實屬可恥,也毫無理據。

命令

21.基於上述所有理由,審裁處拒絕進行覆核,並撤銷申請人的覆核申請。

訟費

22.本席認為,合適按訴訟結果處理上述覆核申請的訟費。

23.本席因此頒發暫准訟費命令,下令申請人須支付第一答辯人及第二答辯人本覆核申請的訟費。若申請人未能與二者就上述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訟費評定官按照《區域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評定。由於第三答辯人沒有呈交陳詞,本席就申請人與第三答辯人之間不就該覆核申請作任何訟費命令。

24.若各方都沒有在本判決書頒發後14天內以《表格1》提出申請更改上述暫准訟費命令,該暫准令將在第15天自動變成絕對命令並即時生效。

25.最後,第二答辯人律師須草擬本判決書的決定,存檔及送達各方。

  ( 李紹豪 )
土地審裁處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自行存檔該誓詞。

第一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自行呈交書面陳詞。

第二答辯人:由禤氏律師行轉聘冰儀大律師呈交書面陳詞。

第三答辯人:由李郭羅律師行代表,沒有呈交書面陳詞。

附件1 - 2023年5月30日謄本節錄

附件2 - 2023年6月29日謄本節錄



[1]  [2024] HKLdT 34

[2]  香港法例第17章

[3]  LTPD: Review No. 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