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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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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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66/2023 [2024] HKDC 9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6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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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 控方案情 2.本案的案發日期為2022年3月31日(下稱「案發日期」),案發時間為中午約12時25分。案發地點為香港九龍大角咀連翔道與海輝道迴旋處(下稱「迴旋處」)交界附近(下稱「案發地點」)。迴旋處內有兩條行車線,連接同為雙線行車的連翔道。迴旋處入口標有雙斷續線,右邊豎立“讓”字標誌。該路段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3.案發時,天氣良好,路面乾爽且維修妥善。交通流量普通。 4.案發時,被告人駕駛登記號碼為 VT3931 的輕型貨車(下稱「涉事輕型貨車」)沿連翔道(東南行)左起第二線往迴旋處行駛。男子趙漢基(44歲,下稱「死者」)騎單車(下稱「涉事單車」)沿迴旋處左起第一線行駛,死者沒有佩戴頭盔。 5.涉事輕型貨車進入迴旋處,駛到 CF1769 號燈柱附近,涉事單車繼續沿迴旋處左起第一線行駛,在涉事輕型貨車前方從右邊駛向左邊。當涉事單車駛至涉事輕型貨車左邊車頭位置時,涉事輕型貨車左邊車頭撞到涉事單車,以致死者連人帶車倒地。涉事輕型貨車在迴旋處第一與第二線之間停下,涉事單車在涉事輕型貨車左邊車尾附近倒地,死者躺在涉事輕型貨車左後輪附近地上。一名在涉事單車後方的公共小巴司機陳沛明駕駛小巴時目擊到上述情況。案件報警處理。 6.涉事輕型貨車的行車記錄儀拍攝到事發經過。 7.死者最終於2022年5月13日因這次意外死亡。 8.汽車檢驗主任檢驗涉事輕型貨車,沒有發現機件故障及明顯損壞。 9.交通案件重組專家重組案情。 10.本席認為迴旋處的入口既豎立著“讓”的標誌杆,地上也有雙重虛線規定要讓路給迴旋處內的車輛,被告人進入迴旋處之前並有3秒應可清楚地見到死者踏著單車在迴旋處內左一線行駛,但是被告人並沒有作出適當的觀察便進入迴旋處,違反《道路使用者守則》所規定須讓迴旋處內車輛先行,以及須給予單車多些空間,直至死者幾乎貼著輕型貨車的擋風玻璃才發覺死者並開始剎車,在0.7秒後撞到死者。 本席裁定被告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成立。 背景及求情 11.被告人現年59歲,沒有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但有兩項超速駕駛紀錄,本席認為這並非加刑因素。 12.辯方求情指被告人沒有挑戰控方全部證供,也不自辯或傳召證人,減省了審訊時間。另外,被告人亦自願交出行車紀錄儀的片段給警方,有利警方調查進度及交通案件重組專家重組案情。本席同意這兩點均是減刑因素。 13.辯方亦指被告在開審前已向法庭表明會承認不小心駕駛,可惜不獲控方接納,這顯示被告人有悔意,肯承擔部分罪責。本席認為被告人否認危險駕駛控罪,不能以有意承認較輕但不獲控方接納的控罪作為減刑因素。 本案判刑 14.R v Cooksley & Others [2004] 1 Cr App R (S) 1 指出危險駕駛案件有四級罪責。本席了解套用該案例後,本港最輕一級的量刑起點一般是12至18個月監禁,本案屬於這級。 15.本席以1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基於被告人減省審訊時間,可獲減刑半個月。另外,基於被告人自願交出行車紀錄儀的片段給警方,有利警方調查進度及案件重組專家重組案情,可獲減刑半個月。被告人的刑期是15個月。 16.本席並頒令被告停牌5年及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才可重獲駕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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