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嬡 對 聯旺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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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於2024年5月23日的判案書( [2024] HKCA 469 )作出裁決,撤銷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作出暫准命令:原告人須支付第二被告人的訟費,數額為港幣14,000元。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Case No.CAMP 273/2023[2024] HKCA 52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8 Jun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273/2023,[2024] HKCA 527

On Appeal From [2023] HKDC 1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23年第273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22年第246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楊嬡  

第一被告人 聯旺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人 耀才證券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健強
判決書日期 : 2024年 6 月18日

判決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本庭於2024年5月23日的判案書([2024] HKCA 469)作出裁決,撤銷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作出暫准命令:原告人須支付第二被告人的訟費,數額為港幣14,000元。

2.2024年5月24日,原告人存檔傳票,內容如下:

「 我反對林雲浩法官於2023年5月23日的命令:

1.  撤銷我於2023年8月9日的傳票。

2.  我付對方第二被告訟費14000港元。請對方第二被告付我相應訟費14000港元和第二被告自付訟費;請第二被告付我在區域法院開案以來的訟費99674港元和第二被告自付訟費。」

3.原告人反對的第一點,是法庭的實質裁決,不會因原告人反對而推翻。而且根據香港法例第336章 《區域法院條例》第63B條,就上訴法庭對應否批予上訴許可所作的決定,任何人不得提出上訴。

4.原告人在第二點所作的訟費要求,明顯無合理基礎。原告人在她2024年5月24日的誓詞中,只是重複她對第二被告人的指控、重申第二被告人侵犯了她作為股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失敗,根據一般原則,應付對方的訟費。原告人並未能提出任何合理理由使本庭應更改暫准訟費命令。因此,本庭頒令撤銷原告人2024年5月24日的傳票,不另作訟費命令。

(林雲浩) (陳健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