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嬡 對 聯旺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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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273/2023, [2024] HKCA 469 On Appeal From [2023] HKDC 1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23年第273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22年第246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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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背景 1.原告人於2023年8月9日發出傳票,向本庭申請許可,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敏生(下稱「吳法官」)2022年12月29日頒發之訟費判決提出上訴。吳法官已於2023年7月25日頒下判決書拒絕批予上訴許可。 2.本上訴許可申請只關乎原告人與第二被告人。 背景 3.原告人曾經第二被告人購買了第一被告人的股份,其後向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展開法律程序,申索1,950,000股聯旺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的股票,或其市價等值的金額。第一被告人是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版上市的公司(股票編號:8217); 第二被告人是一間根據香港法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業務包括按客戶指示進行證券交易。 4.原告人存檔及送達了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後,第二被告人未有依照區域法院規則期限存檔及送達抗辯書。其後,原告人於2022年9月9日向第二被告人存檔擬登錄判決通知書。第二被告人代表律師於2022年9月14日,發出行事通知書和傳票,申請延長提交抗辯書的期限直至2022年11月3日。 5.在2022年10月6日的聆訊,聆案官龍軍庭(下稱「聆案官」)批准第二被告人延期提交抗辯書至2022年11月3日,並下令第二被告人即時支付港幣200元的訟費予原告人。 6.於2022年10月12日,原告人就聆案官的判決提出上訴。於2022年11月2日,第二被告人在延期期限內將抗辯書存檔區域法院及送達給原告人。於2022年11月9日,原告人亦將她的答覆書存檔區域法院。 7.經聆訊後,吳法官於2022年12月29日之判決書[1]駁回原告人的上訴,並命令原告人須支付第二被告人按簡易程序評定為港幣40,442元的訟費。吳法官駁回上訴的理由如下:
8.原告人於2023年1月12日發出傳票,就2022年12月29日的訟費命令申請上訴許可。吳法官於2023年7月25日作出判決[2],撤銷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陳述理由如下:
於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9.原告人於2023年8月9日以傳票存檔於本庭 (CAMP 273/2023),申請許可就吳法官2022年12月29日和2023年7月25日的判決提出上訴。由於2023年7月25日的判決只是關於拒絕上訴許可,本庭將視本申請為對吳法官於2022年12月29日有關訟費判決的上訴許可申請。 10.原告人在她的上述傳票附同一份一頁陳述,重複她的案情詳情及聲稱如下:
11.第二被告人於2023年10月20日提交反對陳述書,提出原告人未能指出2022年12月29日的訟費命令有任何原則上犯錯或顯然出錯。 12.根據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上訴人須證明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才可獲得上訴許可。有關案例確立,第63A條所說的合理得直機會,意思是雖然得直機會無需達到「很可能發生」的準則,但亦需要多於「不是空想」或「只是可爭拗」的機會:見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第17段。 13.有關適用於對原審法庭的訟費決定所作的上訴的法律原則,可參照本庭案例譚訴歐陽及另外二人 [2023] HKCA 755第28段如下:
14.吳法官已在2022年12月29日判決書說明駁回原告人上訴的原因。由於訟費歸於勝方的原則,本庭認為吳法官的訟費判決沒有在原則上犯錯或顯然出錯,因此不會作出干預。本庭強調原審法庭在訟費的決定上擁有廣濶的酌情權。 15.至於原告人的傳票附同的陳述,這顯然不是有效的抗辯理據。吳法官也已在2023年7月25日判決書的第10段指出為何他認為原告人的上訴理據沒有實質成功機會。 16.原告人在她於本庭存檔的文件裡完全未能提出任何理據以證明她有可爭辯的抗辯理由、或她在上訴中有實質的成功機會。因此,本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17.本庭認為原告人須支付第二被告人是次提出申請之訟費。至於訟費金額,第二被告人的訟費陳述書評估訟費金額為港幣31,390元。本庭認為此金額過高,第二被告人代表律師一直處理此案件,本申請的爭議點跟以前的程序相似,所需工作有限,因此將訟費金額評定為港幣14,000元。 18.本庭作出以下命令:
19.此外,因為這申請缺乏理據,本庭按照香港法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頒令:原告人不得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重新考慮其申請。 20.本庭得悉根據2023年8月22日的區域法院法庭命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已被剔除,這並不影響本庭考慮原告人上述上訴許可申請。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呈交書面陳詞 第二被告人 : 由董吳謝林律師事務所轉聘甄啟堯大律師呈交書面陳詞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楊嬡 對 聯旺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楊嬡 對 聯旺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楊嬡 對 耀才證券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楊嬡 對 聯旺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譚 對 歐陽及另二人
楊嬡 對 聯旺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徐立斌及另一人 對 鍾灼偉
嘉福閣業主立案法團 對 韓翠雲
Lau Wai Yin Amy and Another v. Poon Chung Kwong Peter and Others
李靜 對 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及另一人
H v. W
Llc v. Lmwa and Another
梁滿祥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Chu Kin Chung and Another v. Hung Hau Yan
Liu Hua 對 Dr Lau Chu Pak
潘 對 馬
Mak Ngun Tai and Others v. Fung Ming Ip and Others
Greater China Capital Inc (A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British Virgin Islands) v. Gbtimes Ltd (Formerly Known As Global Broadcasting Media Management Ltd) (A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Finland)
Yoe Han Yauw v. Yoe Han Hian and Others
Yoe Han Yauw v. Yoe Han Hian and Others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MP 27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