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管滢

Case No.DCCC 414/2023[2024] HKDC 90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Jun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414/2023

[2024] HKDC 9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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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管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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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日期:  2024年6月5日
出席人士:  伍健民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紹欣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梁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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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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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面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a)條。

2.罪行詳情訴被告人於2023年1月3日在元朗屏昌徑16號聯發樓1座外,意圖使女子梁敏敏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她。

3.被告人於案件開審前一星期左右致函法庭,表示會於審期當天承認控罪及有關案情。

案情

4.被告人承認的案情如下。

5.於2023年1月3日凌晨兩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梁女士自己一人獨自返回她位於屏昌徑16號聯發樓的住所。當她抵達大門鐵閘外時,發現自己沒有大門鐵閘及家門的鎖匙。與此同時,被告人從後行近控方第一證人,開啟大門鐵閘。被告並問控方第一證人是否要進入聯發樓,控方第一證人向被告人表示要等自己丈夫回來才一起上樓。

6.其後,被告人沿聯發樓地下左轉往旁邊的一條後巷,大約十秒鐘後折返,她再次開啟大門鐵閘,並向控方第一證人垂詢是否要進入聯發樓,控方第一證人再次拒絕。

7.被告人此時隨即拉扯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反抗,但被告人仍然在大門鐵閘外與控方第一證人拉扯,期間不斷質問控方第一證人為何奪去她丈夫及破壞她的家庭。在拉扯期間,被告人忽然亮出一把長約18厘米,綠色刀柄的生果刀,不斷捅向控方第一證人的腹部位置。幸好控方第一證人用手推開被告人,因此沒有受到傷害。

8.在一輪拉扯、推撞之後,被告人叫控方第一證人致電被告人丈夫,並隨即將丈夫電話號碼說出來。控方第一證人之後用左手按著被告人肩膊,另一手則撥打被告人向她提出的電話號碼。電話接通後,控方第一證人隨即向電話內對方說「喂,你老婆發癲呀。」此刻,被告人仍然不斷拉扯及襲擊控方第一證人。

9.以上情況大部分為大門鐵閘旁一間咖啡店的閉路電視拍下。閉路電視的片段顯示:

(a)  被告人拉扯襲擊控方第一證人期間,被告人曾將控方第一證人的口罩扯脫。期間,控方第一證人亦受到拳打及腳踢。被告人更多次以生果刀刺向控方第一證人腹部位置;

(b)  控方第一證人曾經使用手提電話致電某人,而被告人在控方第一證人致電期間亦將襲擊稍為停下來;

(c)  被告人與控方第一證人推撞期間,被告人曾嘗試用手捉著控方第一證人嘅右手。

10.在控方第一證人反抗一段時間後,被告人手持的生果刀跌在地上,而第一控方證人亦趁機逃離現場,之後報警。

11.在被襲後,控方第一證人發現她身上有以下傷勢:

(a)  左邊面部、左邊頸部及右手手腕給被告人抓傷;

(b)  面部留有約5厘米紅痕;

(c)  右邊頸部留有約兩厘米紅痕;

(d)  右手手腕有兩厘米紅痕;

(e)  左手食指有輕微𠝹傷,傷口約有3厘米長。

12.於2023年1月3日稍後期間,控方第一證人被送往博愛醫院接受治療。根據醫生報告,控方第一證人的左邊面頰被發現有擦損,其左手食指亦有刀傷,但毋須住院。

被告人的拘捕及警誡

13.於2023年1月3日下午12時09分左右,被告人因傷人罪被警方拘捕。於警誡下,被告人保持緘默。

14.在她被捕之後,警方發現她當時所穿衣物與她之前襲擊控方第一證人時所穿衣物相同。

15.最後,案情亦有透露被告人於2018年曾被診斷有精神障礙及情緒不穩定的個人徵狀。但根據報告顯示,被告於2022年10月6日(即事發前最後一次接受精神評估時),其精神狀況屬於穩定。

法庭觀察

16.從上述案情,本席認為可以作出以下觀察:

(a)  被告當日對梁女士的襲擊不可謂不兇狠。被告人的行為意圖明顯是要對梁女士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b)  萬幸梁女士在事件中沒有受到真正身體傷害。

17.除此之外,控辯雙方在法庭要求下,確認於案發當日,被告人與梁女士其實互不認識。如辯方林大律師在其書面陳詞第14及15段提及,由於被告人與其丈夫在案發前關係緊張,她一直認為丈夫有外遇,而導致其本人情緒反覆低落。在案發凌晨時分,當被告人由她的美甲店返回聯發樓她住所時,在門口遇到本案控方第一證人。由於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正使用手提電話,被告人誤以為控方第一證人正與其丈夫交談,在憤怒下,突然襲擊控方第一證人。

18.從以上觀察可見,案發當日被告襲擊控方第一證人,是基於一個荒誕的誤會,而原因完全是由於被告人瞎想而導致的魯莽行為。

被告人的背景

19.被告現年43歲,已婚,是一名指甲美容師。被告人在內地出生,於2006年與其前夫來港定居,但之後兩人離異。被告人於2011年與現任丈夫結識,但兩人關係一直並不暢順。被告於2011年曾因與其現任丈夫(時為男友)發生衝突而企圖服毒自殺,亦曾作出割腕的自殘行為。於2018年11月,被告因經濟問題及與其現任丈夫衝突而再次抑藥。在此之後,被告人自願入住青山醫院接受一個短時間的精神治療。院方當時診斷她患有適應障礙及具有邊緣型人格特徵。

20.刑事紀錄方面,被告人沒有同類前科。她唯一的刑事紀錄是於2019年因在賭場賭博而被罰款港幣500元。

21.為進一步了解被告人犯案時及現在的精神狀況,本席為被告人索取了一份精神科報告。就被告人的病史而言,報告內容基本上與前述情況吻合。就案發當晚所發生事件,被告人向為她檢查的廖醫生透露,她是因聽到控方第一證人在電話中問對方「啱啱嗰個係咪你老婆」,而誤以為控方第一證人與自己丈夫有染,一時醋意大發,在附近水果檔撿起一把小刀向她興起問罪之師。

22.廖醫生在為被告進行檢查及翻閱被告人的病史後,作出結論如下。她認為被告人是患上混合型人格障礙,其中包括衝動性及偏執性障礙特徵。被告對個別事情過敏,及有嚴重嫉妒心。被告性格衝動及自我中心,並有諉過傾向。被告人缺乏自省能力,故雖然她情況未必屬於精神病患者,但廖醫生建議被告人應繼續接受精神科診治。

量刑原則

23.「有意圖傷人」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由於不同案件案情可以大相逕庭,上訴庭未有為本控罪定下量刑指引,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 CACC 2/2012 中提及,大部分就此控罪的判刑均在3至12年之間。上訴庭於該案中並特別提及「有意圖傷人」罪是一個非常嚴重的罪行,判刑必須具阻嚇性。在量刑時,法庭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包括:

(a)  襲擊的預謀程度;

(b)  襲擊的背後動機;

(c)  襲擊者的精神狀況;

(d)  襲擊者有否受酒精、藥物影響;

(e)  襲擊是否個人或群體行為;

(f)  使用的武器性質;

(g)  使用的武力程度;

(h)  受害人的傷勢;

(i)  襲擊帶給受害人及其親屬的影響。

24.在判詞下一段,上訴庭另外提及一系列的加刑因素,其中包括:

(a)  被告是否事件主腦;

(b)  有否其他同夥行兇;

(c)  襲擊是否源於挑撥;

(d)  案件是否在公眾地方發生;

(e)  事主在跌到後有否繼續受襲;

(f)  事主在失去防衛能力後是否繼續受襲擊;

(g)  事主有否受到嚴重或永久傷害;

(h)  被告被接見時就案情曾否誤導警方。

25.在本案中,被告人因其個人感情問題及其過敏及有強烈醋意的性格而對控方第一證人無端展開兇狠的襲擊,這明顯是法庭需要從嚴處理的一個原因。但另一方面,控方第一證人身體在事件中幸好沒有受到嚴重傷害。而被告人當日的行為,根據本席席前的精神科報告,某程度上是受到她的人格障礙症所影響。通盤考慮下,本席認為3年監禁是一個合適的量刑起點。

26.在本案中,法庭需要平衡以下各點:

(1)  社會需要保護;

(2)  被告人需要因其行為得到懲處;

(3)  被告人行為源於或可能源於她的精神狀況。

27.在刑期扣減方面,被告人雖然遲至審前一週左右才提出認罪,但本席認為,法庭仍然可以給予她25% 的量刑扣減。

判刑

28.基於上述討論,被告人就本案控罪須入獄27個月。

( 王興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