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Hon Sum 對 Lam Man Lung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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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24年3月4日頒下判決書 (下稱 “判決書”),批准第一答辯人申請剔除申索人的經修訂申索通知書就針對第一答辯人的所有申索,同時指示各方就訟費問題押後排期另行處理。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DCEO 7/2023[2024] HKDC 943
Court
DCEO
Date25 Jun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O 7/2023

[2024] HKDC 9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平等機會訴訟2023年第7號

________________

  NG HON SUM 申索人
   
  LAM MAN LUNG 第一答辯人
  SECRETARY FOR JUSTICE FOR AND ON BEHALF OF HONG KONG POLICE FORCE 第二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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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梁國安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4年5月20日
判決日期: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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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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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於2024年3月4日頒下判決書 (下稱 “判決書”),批准第一答辯人申請剔除申索人的經修訂申索通知書就針對第一答辯人的所有申索,同時指示各方就訟費問題押後排期另行處理。

2.有關訟費的聆訊於2024年5月10日進行,以下是本席對訟費作出的裁定。

案件背景

3.有關本案的事實背景,已於判決書中有詳細交代,本席不必在此重複。

4.簡單而言,申索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第2(5),2(8),6(1),11(2)(a) ,11(2)(c),23及46段,向第一答辯人提出3個指控,本席裁定其中兩個指控與性別歧視條例完全無關,而剩下的一個指控,只是廣東話的污言穢語,就算用天馬行空的解讀,也不能對申索人構成性騷擾。因此本席裁定申索人沒有披露任何合理的訴訟因由。

法律原則

5.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73B(3)條例指出,區域法院根據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行駛其司法管轄權的法律程序的每一方須各自負擔其訟費,除非法庭基於 (a) 法律程序的提出是出於惡意或所碎無聊;或 (b) 有特別情況令判給訟費合乎理由的理由令作命令,則屬例外。

6.換句話說,法庭處理性別條例的案件,也可根據以上條例,運用酌情權作出訟費命令 (見 Cano-Shearer, Anne v.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td DCEO 1/2001 案件) 。

第一答辯人的案情

7.代表第一答辯人的陳書婷大律師,提出本訴訟的一切訟費應由申索人支付,理由是申索人對第一答辯人提出性騷擾申索實屬瑣碎無聊,或者本申索存有特別的情況,將訟費頒予第一答辯人是合理。

8.陳大律師也參考本席就第二答辯人與申索人之間訟費的判決書 (下稱 “第二答辯人訟費判決書”) ,提出支持理據。

申索人的案情

9.申索人反對需要支付第一答辯人本案的訟費。

10.申索人提出的原因,也只是重複自己當時對性騷擾的理解,也不懂得法律。

11.本席認為,長久成立的法律原則,是不懂法律不能作為抗辯的理據。

12.申索人也解釋他提出兩個與性騷擾無關的指控,其實只是提出案件的背景。

13.本席認為這解釋對本案訟費無關,無論如何,本席已裁定他在本案提出的所有指控都和性騷擾無關。

14.申索人甚至聲稱,他所以提出本訴訟,是因為警務處沒有跟進他提出性騷擾的控訴。

15.但本席認為,申索人自己的案情是向警務處投訴第一答辯人的紀律問題,當時自己清楚向警務處指出,就性騷擾的指控,已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所以要求警務處停止處理性騷擾的指控。

16.平等機會委員會已經就他的指控作出裁決,認為未有足夠證據證明說話會構成性騷擾等等,申索人也承認平等機會委員會有這裁決。

17.申索人是自己決定,將性騷擾的指控交由平等機會委員會處理,所以要求警務處停止處理這件事。此時此刻卻責備警務處不處理性騷擾的指控,導致他在法庭提出這件案件,根本完全不合理。

18.參照第二答辯人訟費判決書,在同一性騷擾的指控情況下,本席已作出裁決,認為任何合理的人,在本案所有情況下,都會解讀有關言語為普通常用污言穢語作為爭吵中鬧人的語句。再者,申索人在平等機會委員會作出裁決之後,再在本法庭提出訴訟,明顯是瑣碎無聊 (見第二答辯人訟費判決書第18-21段)。

19.申索人甚至在法庭上提出,他是因為想懲罰第一答辯人,所以提出本訴訟。

20.本席認為,申索人和第一答辯人不和,想利用法庭程序來懲罰第一答辯人,如果這是真的,明顯是濫用司法程序。

總結

21.根據以上的考慮,本席認為申索人對第一答辯人的訴訟是瑣碎無聊,甚至是濫用司法程序,因此裁定申索人須承擔第一答辯人在本訴訟的一切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

  ( 梁國安 )
  區域法院法官

申索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訟

第一答辯人:由歐陽陳何律師事務所轉聘陳書婷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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