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Hon Sum 對 Lam Man Lung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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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索人於2023年6月16日就本案向法庭存檔申索通知書,於2023年8月18日向法庭存檔經修訂申索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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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O 7/2023 [2024] HKDC 3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平等機會訴訟2023年第7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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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這是第一答辯人的剔除申請。 2.申索人於2023年6月16日就本案向法庭存檔申索通知書,於2023年8月18日向法庭存檔經修訂申索通知書。 3.第一答辯人於2023年8月11日提出剔除申索通知書申請,但鑒於申索人之後存檔了經修訂申索通知書,第一答辯人於2023年8月31日修訂剔除申請,申請是針對申索人經修訂申索通知書。 4.第二答辯人也提出同樣的剔除申請,申索人提出申請終止對第二答辯人的申索,而本席亦於2023年11月9日頒發命令,終止申索人對第二答辯人提出的申請。 5.所以,現在本席是處理第一答辯人針對申索人經修訂申索通知書的剔除申請。 法律原則 6.第一答辯人提出剔除的理據是 a) 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b) 瑣碎無聊;及c) 濫用法院程序(聆訊文件冊第28頁)。 7.有關這方面的法律原則是長久及不爭議的,如黃碩雄對侯百燊及另一人[2021] HKCFI 1300一案指出:
8.另外,倘若法庭基於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剔除申索,法庭並不需要考慮誓詞證供(區域法院規例第19(2)條)。 申索人的申索 9.根據經修訂申索通知書,申索人是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第2(5),2(8),5(1),6(1),11(2)(a),11(2)(c),23及46段提出申索的(聆訊文件冊第15頁)。 10.換句話說,申索人是以以下條例提出申索:
11.總括而言,申索人對第一答辯人是提出以下指控:
法庭的考慮 12.就有關指控一,申索人在經修訂申索通知書中列出由2020年7月22日至2021年6月18日不下6次的騷擾,其中包括作出不禮貌impolite和粗魯rude的言詞,嚴重責罵severe scolding ,不同意申索人交還配槍子彈的方法之後向上級作出不當的投訴,導致在同事之間傳出有關指控申索人誠信問題的謠傳,造成對申索人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譴責申索人的態度等等(詳情見經修訂申索通知書第2段,聆訊文件冊第1至5頁)。 13.就有關指控三,原告人提出於2021年6月20日,第一答辯人不給予槍械給申索人的行為是違反性別歧視條例第九條,即給予申索人差於他會給予其他人的待遇,而實屬使人受害的歧視(詳情見經修訂申索通知書第4段,聆訊文件冊第6頁)。 14.如陳書婷大律師 (代表第一答辯人的大律師) 指出,參照X v Melvyn Kai Fan Lai [2019] 1 HKLRD 163 區域法院高勁修法官的判詞,性騷擾與其他法定的騷擾不同的地方在於相關的申索必然是與 “性” 有關:
15.本席認為,姑勿論所有申索人的指控是否屬實,申索人的案情完全與 “性” 無關。 16.申索人的案件放置最高位,也是只是在工作上受到一些無理騷擾或不禮貌的言語等等,就算第一答辯人真的是作出這些行為及說話,顯然不是針對申索人的性別 (或婚姻狀況)。 17.所以,在任何情況下,指控一和指控三都完全不能構成性別歧視條例下 (包括申索人指出在這條例下的個別條例) 的訴訟因由。 18.有關指控二,原告人聲稱於2021年6月19日,第一答辯人重複地指罵申索人至少五次: “你老婆俾我X” ,也指罵申索人: “你阿媽俾我X,生咗你個衰仔” (詳情見經修訂申索通知書第3段,聆訊文件冊第5至6頁)。 19.申索人聲稱這是違反性別歧視條例第2 (5)及23條。 20.本席認為,這些字眼詞語都是一般廣東人社會,某些階層人士在交談或爭吵時採用的粗言穢語,十分普遍,這種行為並不一定構成性騷擾。(見鄭燕芳對兆安苑業主立案法團和其他人 HCA 5975/1999 及 HCA 5970/1999) 21.如以上X v Melvyn Kai Fan Lai 一案指出,性騷擾的行為,性質是與申索人的 1) 性活動 (sexual activity); 2)情慾吸引(physical attraction); 或者 3) 情慾關係 (physical relationship),另外,是與性有關貶損或定型的論述 (sexually derogatory or stereotypical remarks); 或者涉及重複地質問申索人的性生活 (persisting questioning about sex life) 22.再者,根據Chen Ray v Tamara Rus [2001] 3 HKLRD 541 上訴庭判決,性騷擾是需要涉及或針對申索人為推進,要求或行為的對象。 23.就算第一答辯人真的有向申索人說出這些語句,以一般對廣東社會及廣東話有合理理解的人來說,只是用一般常見的粗言穢語指罵申索人,顯而易見是侮辱申索人的語句,說什麼也不可能是向申索人 (或不在場的太太或母親) 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作出其他不受歡迎及涉及性的行徑。申索人根本不是第一答辯人任何情慾吸引等等的對象。申索人認為第一答辯人的說話是冒犯其他不在場的女士,但這不能構成對申索人的性騷擾。 24.申索人提出案例,指性騷擾的受害人不需要是說話的對象,例如在女同事面前不斷提出一些有關 “性” 的笑話。本席認為,這是罵人的情況,雖然採用了一些 “常用涉及兩性不道德性行為” 的粗言穢語 (見以上鄭燕芳一案),情況處境與在女同事面前不停提出有關 “性” 的笑話或故事截然不同。 25.申索人在庭上嘗試解說第一答辯人的語句是要約 “換妻”,所以構成性騷擾。 26.本席認為,這不可能是申索人對這些語句真誠的解讀。 27.一般對廣東社會及廣東話有合理理解的人,聽到這些字句,都會解讀為粗言穢語侮辱性說話,不會解讀為: “我對你的太太有情慾吸引,你會同意換妻嗎?” 或者 “我對你的母親有情慾吸引,你認為你父親會同意換妻嗎?” 28.再者,就算有這天馬行空的解讀,性慾吸引的對象也不是申索人,而是申索人的太太和母親 (語句也不是在太太或母親面前說),無論如何也不能構成對申索人的性騷擾。 29.申索人在經修訂申索通知書也提出對第一答辯人的其他指控,例如誹謗,誤導法庭及內部聆訊,給予他人虛假訊息等等,這些指控都和性別歧視條例和平等機會申訴完全沒有關係。 結論 30.綜合以上各點,本席裁定申索人的性騷擾申索沒有披露任何合理的訴訟因由,因此批准第一答辯人傳票申請,剔除申索人的經修訂申索通知書就針對第一答辯人的所有申索。 31.本席在審訊期間,有提及可能考慮頒下暫准訟費命令,鑒於訟費問題雙方只是在審訊最終的時候約略談及,雙方對此也有爭議。本席考慮到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為對各方公平起見,不會頒下暫准訟費命令,現指示各方就訟費問題押後排期另行處理。雙方須於14日內向法庭提出有關處理訟費申請的同意 (如可以的話) 指令。
申索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訟 第一答辯人:由歐陽陳何律師事務所轉聘陳書婷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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