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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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W1(洋名Joanna)以普通話作供。她表示,2019年初,在朋友聚會中認識被告人。相識初期,PW1與被告人的關係還算良好。後來,關係轉差,並出現很多是非。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368/2023[2024] HKDC 1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68/2023

[2024] HKDC 1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3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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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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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審訊日期:  2024年5月20、22、23日
裁決日期:  2024年6月1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香栢軒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瑋信大律師,由范德偉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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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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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面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她否認控罪。

控方案情

2.控方只傳召了熊女士 (PW1)  出庭作供。

3.PW1(洋名Joanna)以普通話作供。她表示,2019年初,在朋友聚會中認識被告人。相識初期,PW1與被告人的關係還算良好。後來,關係轉差,並出現很多是非。

4.簡單說,2022年11月10日,PW1與丈夫出席了在落馬洲新田某會所舉行的私人生日聚會。因為交通阻塞,PW1夫婦約於當晚8時30分才到達。到埗後,現場約有25位賓客。PW1看見被告人,二人互相點頭。PW1稱,當晚她刻意避開被告人,因為不想與她說話。

5.聚會某階段,PW1坐在主家席吃螃蟹[1]。忽然,有人高聲叫 "Joanna"。PW1看見,被告人與3、4人「帶着氣[2]」走向她。壽星[3](即DW1 Bonnie)對PW1說:「畀面,起身」。PW1有點緊張,仍站了起來。PW1描述,被告人面對她站着,2人之間只有一個身位的距離。被告人的樣子很兇,右手拿着高腳酒杯[4] (wine glass),杯內有氣泡酒。被告人動作很快,把酒杯推到PW1的鼻子前(快碰到),兇巴巴的以普通話質問被告人,為何不跟她說話。PW1用右手推開杯子,說:「不要碰我」。被告人回應:「夠膽潑我﹖」。PW1稱,她還未反應過來,酒杯便「嘭」一聲打在自己左邊太陽穴,玻璃全爆開,PW1左側額頓時頭破血流。 PW1自然反應舉起雙手護臉。PW1指,被告人揮動酒杯時,正站在自己的11點方位。後來,有人報警,救護車把PW1送院治理。關於PW1的傷勢,辯方沒有爭議[5]

6.控方應辯方要求,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65B條,呈遞了張浚琛醫生 (PW2)  撰寫關於PW1的醫療報告(證物P4[6])。

辯方案情

7.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但傳召了3位辯方證人 : 柯女士Bonnie (DW1)、張女士Shirley (DW2)、曹女士Maggie (DW3)  出庭作供。此外,辯方亦根據第65B條,呈遞了4位品格證人的書面供詞(證物D3至D6)。

8.DW1至DW3於事發當晚出席了聚會;Bonnie(即DW1)更是聚會的壽星(但並非聚會的搞手)。她們3人均道出了事情的另一版本。簡單說,她們供稱,聚會某階段,Bonnie在室外向Connie(即被告人)及Shirley提議,一起到室內與其他朋友交談。Bonnie、Shirley、Maggie均堅稱,步入室內時,被告人沒有手持酒杯,因為當時她雙手「攬住」Bonnie。

9.Bonnie稱,她並沒有在室內對PW1說:「畀面,起身」。而進入室內後,另一批朋友又把她叫到室外。因此,她看不到PW1如何受傷。

10.Shirley和Maggie均表示,她們看見PW1用右手從餐桌上拿起酒杯,以由下至上的動作,把杯中的酒潑向被告人。至於PW1如何受傷,2人卻稱看不見。Shirley亦表示,她看見被告人用手撥開PW1的酒杯;但酒杯如何破裂,她看不見,亦聽不到玻璃碎裂的聲音。

證據評估及分析

11.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每一元素。

12.被告人有權保持緘默。這是她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作出對她不利的推論。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關於她的良好品格,本席已對自己作出適當的指引。本席亦沒有忽略, 4位辯方品格證人書面供詞的內容。

13.本案的證據看似繁瑣,但關鍵議題只有一項:是誰令PW1受傷﹖聚會其間發生的事;誰對誰說了甚麼話;PW1與被告人的恩怨等,其實並不重要,亦不能協助法庭作出關於事實的裁斷。

14.PW1的左側額遭玻璃割傷[7],是不爭的事實。她如何受傷,控方的說法是,被告人刻意用酒杯敲打PW1的左邊太陽穴,證據來自PW1本人。辯方的3位證人,則無一能說出PW1如何受傷。奇怪之處是,DW2及DW3均異口同聲地表示,她們看見PW1拿起酒杯,把酒

潑向被告人,但看不見PW1如何受傷或酒杯為何爆裂;特別是DW2,她聲稱,當刻就站在被告人身旁。更奇怪的是,DW2及DW3也表示,被告人遭PW1撥酒後,用手撥開PW1的手或她手中的酒杯;可是,她們卻聲稱,不知道PW1如何受傷。這說法完全有違常理。身為陪審員,本席認為,DW2及DW3並非實話實說的證人。關於事發經過,她們必定有所隱瞞。本席不接納她們的證供。

15.本席細心考慮了PW1的證言,亦觀察了她作供時的神情舉止。本席沒有忽略,辯方譚大律師對她證供的批評。PW1解釋,錄取第一份證人供詞時,她仍在醫院等待治療。康復後,便錄取第二份證人供詞作補充。本席認為,這是合情合理的做法。關於其他辯方批評的事項,本席認同香檢控官的陳詞,很多辯方聲稱沒有在書面供詞提及的細節,是PW1在庭上接受提問時才帶出的。關於PW1曾向急症室醫生表示,自己遭玻璃瓶打傷,PW1在庭上清楚供述,她以普通話告訴醫生,自己遭酒杯打傷。本席認為,撰寫醫療報告時,醫生如何理解PW1的說話,不會削弱PW1證供的可信性或可靠性。身為陪審員,本席認為,PW1是實話實說、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信納PW1的證言道出了事實和真相。

16.譚大律師陳詞,如法庭信納辯方的證據,PW1曾向被告人潑酒,而被告人出於本能撥開PW1拿着酒杯的手,因此令酒杯擊中PW1的左側額;或令酒杯在過程中爆裂而濺出碎片引致PW1受傷,這並非屬不可能的結論。

17.本席謹記,陪審員須憑社會上具合理思維人士的常識和智慧來評核有關證據。控方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固然是金科玉律;利益歸於被告人的疑點,也須是合理的疑點。太陽底下,很多事情都有可能發生,但不切實際的空想 (fanciful doubt)  ,並不構成合理疑點。身為陪審員,考慮了譚大律師與助手在庭上的親身示範,本席不相信,被告人用手撥開PW1拿着酒杯的手(如真有此事)—即使令酒杯擊中PW1的左側額—能造成如此嚴重的傷勢。本席亦不相信,這動作會令酒杯在過程中爆裂而濺出碎片,引致PW1受傷。

18.本席沒有忽略,被告人會面紀錄(證物P2)的內容。她也聲稱,因飲料濺入眼睛,故雙眼一直閉着;加上驚慌,下意識用手撥開[8] [酒杯] 。換言之,根據證物P2,被告人也不知道(或不願透露)PW1如何受傷[9]。被告人更稱,當時看不見PW1流了很多血[10]。很明顯,證物P2的內容全屬開脫性。由於該些內容未經庭上盤問的測試,DW1至DW3的證供亦不獲法庭信納,本席不給予證物P2任何比重。本席排除「意外」或「合法自衛」的可能。

19.關於被告人的傷勢,本席認為,無關宏旨。首先,被告人於事發翌日,才向私家醫生求診[11]。假如她真的遭PW1用酒杯襲擊在先,為何當晚沒有即時報警?第二,雖然法庭拒絕信納DW1至DW3的證言,她們在庭上均清楚表示,遭PW1潑酒後,被告人沒有受傷,只是眼紅、上衣和臉濕了。這與被告人的說法大相逕庭。此外,被告人的版本,亦有違常理。PW1用酒杯敲打被告人的額頭,酒杯沒有破裂,卻造成被告人前額裂傷、瘀傷、流血[12];以及飲料濺進眼睛,暫時失去視力。同時,被告人本能地撥開PW1拿着酒杯的手,居然令酒杯擊中PW1的左側額,引致PW1遭玻璃碎片割傷。本席認為,這全是一派胡言。

20.基於上述理由和分析,本席深信不疑,事發當晚,被告人在聚會現場(室內部分)用右手拿起酒杯,敲打PW1左邊太陽穴,引致她頭部嚴重受傷。控方已就本案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 林嘉欣 )
區域法院法官


[1]  證物P3,照片5至7。

[2]  PW1解釋,是氣沖沖的意思。

[3]  PW1使用的字眼。

[4]  證物P3,照片9(右邊的杯子)。

[5]  證物P1《承認事實》,第7至11段。

[6]  控、辯雙方同意,遮蓋了某些段落。

[7]  證物P3,照片9至14;16至19。

[8]  證物P2,第4頁,答(三);第7頁,答(十五)。

[9]  證物P2,第5頁,答(五)

[10]  證物P2,第8頁,答(二十)。

[11]  證物D1《承認事實》,第2至4段。

[12]  證物D2,照片1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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