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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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68/2023 [2024] HKDC 1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36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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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否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審訊後罪成。本席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不在此贅。 2.2022年11月10日晚上,在一個私人生日聚會中,被告人用酒杯敲打PW1左邊太陽穴,引致她頭部嚴重受傷,即時由救護車送院治理。 3.當晚醫學檢驗發現,PW1左邊顳部出現2處分別為1厘米及2厘米的裂傷。電腦斷層掃描顯示,頭皮及血腫位置內有玻璃碎片。2022年11月12日,PW1接受手術,醫務人員從傷口取出1塊大及2塊小的玻璃碎片。術後電腦斷層掃描顯示,顱內沒有出血。2022年11月13日,PW1出院。 求情及判刑 4.被告人現年49歲、離婚、沒有刑事紀錄。辯方譚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與前夫育有一女兒(18歲)。2006年,被告人創立公司,經營電子產品貿易。由於疫情,公司數年無法運作。疫情後,礙於保釋條件,被告人未能離港經商,故公司仍然停業。 5.求情時,譚大律師陳詞,被告人關懷社區、熱心公益,多年來出資出力幫助有需要的人。譚大律師力陳,本案與一般「傷人17」案件有別,希望法庭考慮非即時監禁方式的刑罰。為了不局限判刑選擇,本席決定索閱社會服務令報告。 6.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被告人來自成都,父母均為醫生,她在愉快的環境下成長、受教育。2003年1月,被告人與一位香港居民結婚;2005年12月誕下女兒。後來,丈夫出現婚外情;而他酗酒、賭博、夜生活等不良嗜好,令被告人須變賣物業代他還債。2007年,被告人帶着女兒離開丈夫。取得居港權後,被告人於2009年10 月與丈夫離婚,女兒的撫養權亦歸被告人。多年來,被告人獨力撫養女兒,丈夫並沒有支付母女倆的贍養費。現時,被告人與女兒和母親(80歲)在自置物業居住,按揭供款每月24,000多元。 7.被告人向感化官表示,自2023年末,她便沒有工作和收入,但一家三口生活費的擔子不輕[1],本案的律師費更令她百上加斤。2022年4月,她加按了自住(亦是唯一)的物業來應付開支。被告人非常擔心,自己的刑事紀錄對女兒前途的影響;亦害怕一旦被判囚,女兒上大學的費用便出現問題,年邁多病的母親也會缺乏照顧。 8.感化官認為,被告人初犯、具悔意,並願意滿足社會服務令的條件,故建議她履行中度時數的社會服務。 9.「傷人17」是嚴重的罪行。量刑方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2013] 2 HKLRD 194案這樣說:
張法官還指出:「法庭不會容忍一名被告人因受輕微挑釁或與人爭吵時,使用刀刃這一類的致命武器來襲擊他人。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法庭會採用較嚴峻的刑罰,以起阻嚇作用[2]。」 10.原訟庭法官潘兆初(當時官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 [2015] 1 HKLRD 371案中這樣說:
11.本席接受,本案的確與一般「傷人17」案件有別。被告人初犯;罪行雖因她與PW1的恩怨引起,但並不涉及復仇、有預謀有計劃地襲擊他人或三合會元素;PW1僅受皮外傷,而且完全康復。可是,被告人用玻璃酒杯敲打PW1左邊太陽穴,雖未必會致命,如玻璃碎片濺進眼睛,很大機會引致失明。這一點,增加了本案的嚴重程度。此外,PW1也有後遺症。她的傷處出現持續變形疤痕,伴隨疤痕疙瘩和肉芽形成,繼發性脫髮;以及左眉毛和眼皮下垂[3]。 12.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在 SJ v Chan Kin Pong Bonny [2022] HKCA 221 (CAAR 10/2021) 案表示:"The eyes are not only highly vulnerable, they are perhaps the most precious part of the human body[4]." 受襲後,玻璃碎片沒有濺進PW1的眼睛,乃不幸中之大幸。 13.關於犯罪行為,被告人告訴感化官,PW1向她潑酒,而她本能地撥開PW1拿着酒杯的手,因此令酒杯擊中PW1的左側額[5]。換言之,被告人仍堅持,自己沒有用酒杯敲打PW1左邊太陽穴。被告人固然有權不接受法庭作出關於事實的裁斷,但就判刑的目的而言,她沒有真誠的悔意。 14.經仔細思量,本席認為,在本案,社會服務令並非恰當及與罪責相稱的刑罰。本席明白,被告人是正當商人、盡責的母親、孝順的女兒、關懷社區的公民,即時監禁將對她帶來沉痛的打擊。被告 人判囚,亦難免對其女兒和母親引致具創傷性的影響。判刑時,本席也感到為難。可是,被告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本席只能在刑期方面,作出最寬大的處理。 15.考慮了所有相關因素,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9個月監禁。由於審訊後定罪,不能獲得「適時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扣減。被告人初犯及具良好背景,酌情扣減1個月刑期。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求情因素,可將刑期縮短。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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