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世杰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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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而第二被告另加承認一項非法留港罪。他們被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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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56/2023 [2024] HKDC 10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05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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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兩名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而第二被告另加承認一項非法留港罪。他們被判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樂茶軒茶藝館是在香港紅棉路香港公園羅桂祥茶藝館地下的餐廳。2023年5月28日晚上8時許,姓陳的控方第一證人離開餐廳,鎖上所有門口。 3.2023年5月29日凌晨2時29分左右,有人觸動上述餐廳的防盜警報系統。警員立刻前往餐廳,發現餐廳後門入口的木門被撬開。警員在餐廳附近搜索,並擴大搜索範圍至從餐廳逃走的可能路線。 4.凌晨3時12分左右,警員看見2名被告在寶雲道花園的公共廁所內,見到兩人點算一疊紙幣。警員表露身份,叫兩名被告不要動。 5.第一被告衝向警員,大家發生糾纏。期間第二被告逃離現場。第二被告把身上一部流動電話掉落在寶雲道花園地上。幾分鐘後,3名警員制服第一被告。 6.警員在男廁發現一些物品:—
7.警員在公廁外面的花槽發現一個白色外科口罩,並在寶雲道花園發現由第二被告逃離現場時留下的流動電話。 8.警員拘捕第一被告。在同日稍後時間,偵緝警員22915施行進一步警誡,第一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他把涉案餐廳的被盜保險箱棄置於寶雲道花園外的山坡附近。警方其後在第一被告所指明的地點成功尋回保險箱。 9.涉案餐廳的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在2023年5月29日凌晨2時29分左右,第一及第二被告在餐廳內。 10.寶雲道花園附近的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2023年5月29日凌晨3時04分左右,第一及第二被告路過。 11.2023年5月30日凌晨2時許,警員在尖沙咀皇家太平洋酒店1605號房內拘捕第二被告。第二被告被發現與另一名女子一同在酒店房間內。 12.警員在第二被告身上發現一張1605號房匙卡,現金港幣$11,320元及一部流動電話。 13.警員亦搜查1605號房,檢獲一些物品為證物,包括港幣$13,000元。 14.第一被告其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說出一些事情,當中包括以下各項:—
15.第二被告在第一次警誡錄影會面中說出一些事情,當中包括:—
16.其後,第二被告在第二次警誡錄影會面中再說出一些事情,包括:—
17.2023年5月29日上午9時許,姓陳的控方證人回到涉案的餐廳,看見後門入口的門有被撬痕跡。餐廳收銀櫃台被搜掠,收銀機及保險箱不翼而飛。控方第一證人確認餐廳損失港幣共$20,000元,又確認在涉案的男廁檢獲的兩張付款收據及一個綠色文件袋是屬於餐廳所有。 18.2023年5月31日,警長在列隊認人手續中明確認出第二被告便是在2023年5月29日從男廁逃走的人。 19.警方向入境事務處確認,第二被告在2023年2月24日刑滿獲釋後被押送回內地,但找不到任何正式入境紀錄。 求情理由 第一被告何世杰 20.第一被告現年28歲,未婚,中四程度。第一被告因沒有工作,以及被他人騙財而犯案。辯方說第一被告只是一名機會主義者。第一被告是夥同第二被告犯案。第一被告有悔意,承諾會奉公守法。辯方呈上第一被告的求情信。 第二被告王大大 21.他現年40歲,未婚,在內地出生,父親在今年2月離世。辯方說第二被告是因思念女友而犯第二項罪行,以便能和女友會面。第二被告在留港期間和女友都在一間酒店居住。 22.第二被告在公園留下電話,這使他知道他很快便會被捕,但第二被告並沒有逃避。辯方說第二被告並不是職業爆竊犯,只是做了愚蠢的選擇。本案並不涉及精密計劃,受害餐廳亦損失不多。辯方今天呈上第二被告所寫的求情信。 判刑 23.本席並不認同這次爆竊案是機會主義的行事。2名被告帶同手套、口罩、螺絲批、鐵筆而犯案,亦成功偷取約兩萬元,損毀了餐廳的後門、保險箱及收銀機。第一被告曾拒捕和警員糾纏,最後被警員制服。第二被告則乘機逃遁。 第一被告何世杰 24.第一被告在2020年10月因串謀詐騙罪而被判入獄42個月。第一被告在2013年以單程證來港定居,曾經做泥水技工。第一被告在2023年2月出獄,在同年5月便干犯本案。 25.第一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曾被人欺騙而失去金錢,被捕後深感後悔。 26.一般而言,涉及非住宅的爆竊案的量刑起點是2年半。本席以2年半為起點,第一被告一早承認控罪是明智之舉,這樣他能得到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本席判第一被告入獄20個月。 第二被告王大大 27.從案情及第二被告在警誡下的說法而言,第二被告的角色較重。第二被告在2001年曾在內地當兵2年。第二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犯了嚴重的罪行」。第二被告說他知錯了,他沒有跑回內地,留在香港「自首」(本席相信第二被告所指自首,意指是他等待警員把他拘捕歸案)。他的父親早前過世,這使第二被告有所醒悟。第二被告認為這是他一生的遺憾。在求情信中,第二被告寫了超過五次「知錯了」。 28.第二被告在2020年8月有9項相同的爆竊定罪,以及一項非法留港罪。他在2023年2月出獄,稍後便干犯本案。本席認為第二被告是爆竊案的積犯,因此法庭可以把其量刑起點上調。考慮到各項因素,本席以2年9個月為起點,因為第二被告的認罪可以減刑三分一,判監22個月。 29.另外,就第二項非法留港罪,本席考慮到上訴庭在特區 訴 李釗銳 [2015] 1 HKC 323,決定以27個月為起點,因為認罪減刑三分一,而減至18個月。本席亦頒令第一及第二項的判刑分期執行,即第二被告總共入獄40個月(22個月加18個月)。 30.就警方所檢取的二萬多元的金額,本席與控辯雙方商議之後,亦考慮以《盜竊罪條例》第30條的歸還令,頒令有關所涉及的金額總共約$12,284.2歸還涉案的餐廳(有關的苦主)。這歸還令將會在稍後的證物處理列表所反映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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