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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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原案的D2,他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獲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 [1] (「控罪二」)及與D1共同被控「入屋犯法」 [2] (「控罪一」)。申請人承認兩項控罪後,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入獄共40個月。申請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C 139/2024[2024] HKCA 118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9 Dec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139/2024, [2024] HKCA 1187

原案件:[2024] HKDC 10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139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105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王大大(WANG Dada)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2024年12月19日
判案日期: 2024年12月19日

判案

引言

1.申請人是原案的D2,他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獲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1](「控罪二」)及與D1共同被控「入屋犯法」[2](「控罪一」)。申請人承認兩項控罪後,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入獄共40個月。申請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案情

2.2023年5月28日晚上,位於香港紅棉道10號香港公園羅桂祥茶藝館餐廳的員工鎖好所有入口後離開。翌日凌晨,餐廳的防盜警報系統被觸動。警方到場,發現餐廳的木門被撬開,收銀機及保險箱被盜,餐廳損失共港幣20,000元。

3.同日較後時間,一名警員看見D1及申請人在寶雲道花園的公共男廁內點算一疊紙幣。警員表露身份後,D1衝向警員並與之糾纏,申請人趁機逃離,但逃走時身上的一部手提電話掉在寶雲道花園。其後,D1被制服。

4.2023年5月30日凌晨,申請人在尖沙咀某酒店的房間內被捕。申請人當時身上有現金港幣11,320元,室內另有港幣13,000元。

5.申請人在警誡錄影會面時承認在2023年4月從深圳蛇口乘快艇偷渡到港,並承認在案發日與D1一同犯案。

輕判請求

6.申請人判刑時40歲,未婚,在香港有一名女朋友。他在內地當保安員,循正式途徑申請到港被拒,只好偷渡來港探望女朋友。

7.申請人在本案前有九項「入屋犯法」及一項「非法入境」的刑事定罪紀錄,全部在2020年8月6日定罪。他因以上罪行入獄,在2023年2月24日刑滿後被押返內地。

上訴理由

8.申請人不獲批法援,在其《表格十一》提出的上訴理由是「非法入境刑期過重」。

考慮

9.正如代表答辯人的鄧芷琳檢控官所指,就控罪二,原審法官正確採納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釗銳[3]案中認可的18個月刑期,而根據HKSAR v Kei San Man & Another[4],一般而言,控罪二的刑期應與控罪一的分期執行。就控罪一,原審法官所採納的量刑基準及所辨識的加刑因素,亦是久已確立的,沒有可投訴之處。

考慮

10.本席拒絕批出申請人的上訴許可。

11.本席已提醒申請人,他有權再次向上訴法庭重新提出申請。然而,若上訴法庭認為有關申請並沒有理據的話,法庭有權命令申請人在等候上訴裁定期間的羈留時間不作為已服刑期。

(彭寶琴)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鄧芷琳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3]  [2015] 1 HKC 323。

[4]  CACC 246/1999,1999年9月10日,未經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