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嘉琪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48/202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July 2024.
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入屋犯法’罪成立,原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把她判囚33個月。申請人不服,經大律師公會義助計劃派出大律師為她提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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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8/2023,[2024] HKCA 708 原案件:[2023] HKDC 2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48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74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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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入屋犯法’罪成立,原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把她判囚33個月。申請人不服,經大律師公會義助計劃派出大律師為她提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案情概述 2.我引用答辯方書面陳詞的相關部分如下:
辯方說法 3.申請人作供指:涉案私家車是由D2開往大業里的,她為避免暈車一直睡在後排客座直至到達大業里才醒來;她從未在大業里下車,反之她一醒來便把車開走,那時D1和D2已經下車;在離開大業里的兩小時,她是在和好友(即DW2)喝飲料和談心;後來收到D1及或D2的電話和發來的指示,她便把車駛回大業里接載;一言蔽之,她不知道D1和D2下車後的去向,事前也不知道他們計劃進行爆竊。 4.DW3是D1,他也出庭為申請人作供。他力稱申請人對爆竊的事全不知情。 上訴理由 5.張民輝大律師為申請人提出的兩項上訴理由可撮要如下:
分析與討論 6.限於是次申請的性質,我不會也不宜過於詳細地討論張大律師的兩點主張。我只會從本案的整體證據指出以下幾個重點:
判決 7.張大律師為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是合理可供辯的上訴理由,我駁回她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警告 8.在庭上,我已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即有關‘減時’命令的風險,包括只是按法律意見而重新提出申請所仍需承擔的風險,警告過申請人,她表示明白。
申請人: 由香港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委派張民輝大律師及蔡君博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卓穎先生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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