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申請人喺審訊之後被裁定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一項非法禁錮罪及一項勒索罪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監禁六個月、兩年三個月同埋十五個月監禁;原審法官下令所有控罪嘅刑期同期執行,即係總刑期係兩年三個月監禁。
本案嘅案情,簡而言之係租務糾紛引致。案發嘅地庫單位嘅業主喺2021年1月12日經第一證人所從事嘅地產代理同一名為李小姐嘅人簽署為期兩年每個月26,000鈫租金嘅租約,後來租金由李小姐拍檔Anna支付。
喺2021年9月份,X(即係第一控方證人)因為單位租金尚未繳付聯絡Anna,而X聲稱Anna將一個叫做Tony同埋另外一個叫Juno(?)嘅人嘅聯絡方式交畀佢,最後喺本案發生當日X成功聯絡上Tony,並喺約定嘅時間去到有關單位商討欠租事宜,但係卻遭Tony同兩名南亞裔人士襲擊、禁錮、勒索以及喺一張印有佢身分證影印本嘅紙張上簽下借款100,000鈫嘅借據之後先至獲釋;X其後報警。
申請人喺審訊嘅時候作供承認佢係Tony,亦都承認當日有喺單位與X見面,佢話佢只係從Anna處接手該單位剩餘嘅十六個月嘅租約,因為佢覺得兩萬六千鈫嘅租金好合理,而Juno係有意入股同佢一齊經營工作室嘅股東,兩個人打算平均支付Anna要求嘅80,000鈫頂手費。申請人聲稱,佢亦都將40,000鈫交咗畀Juno,但係卻不曾從Juno處獲得頂手嘅文件,佢亦都指,曾經喺9月尾指示佢女友前往X嘅地產公司支付8月嘅租金,但係收據遺失,不能出示。佢堅稱,當日帶同26,000鈫去單位係打算作支付租金之用,佢喺原審嘅時候否認所有嘅指控,並指該些事情並冇發生,又指當日佢見到X嘅時候,已經察覺X面上有紅斑。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R條,上訴法庭可以喺認為適合嘅情況下給予申請人擔保等候上訴;而根據有關嘅案例,法庭只會喺特殊情況下給予或批准擔保等候上訴,一般考慮嘅係上訴成功嘅機會以及刑期係咪大部分或者整個刑期是否會喺聆聽上訴前已經服大部分或者服畢整個刑期。
申請人共被判兩年三個月嘅監禁,佢最早嘅獲釋日期係2025年2月,即使佢以佢喺上訴審理嘅時候可能已經服完大部分或者整個刑期作為佢擔保申請其中嘅基礎,但係佢仍然需要說服本庭,喺上訴嘅理據有合理成功機會或者合理可供辯之處。
睇番申請人喺表格11入面所填寫嘅上訴理由,可以綜合如下:
(1) 審法官錯誤拒絕接納申請人嘅證供;
(2) 審法官偏幫控方進入格鬥場;
(3) 審法官冇充份考慮X誣衊申請人嘅動機嘅可能性;
(4) 原審法官錯誤接納X嘅證供,冇考慮佢庭上嘅證供同佢證人口供前後矛盾,以及佢個傷勢嘅可疑之處。
申請人亦都喺本擔保申請中力陳,原審法官冇充份考慮X同佢之間所存在嘅潛在利益衝突,即係X如果成功出租物業,簽署新租約可以獲利呢一點,只係以X最著眼只係租客能夠按時繳交租金,將有關利益衝突淡化。佢亦都指,原審法官冇充份考慮當時疫情高峰期,X所指佢剛交出身分證冇幾耐,對方已經能夠影印到佢身分證,並且以該紙張脅迫佢寫下欠單一事,係完全有違內在或然性,亦都冇充份考慮佢同Juno係朋友兼生意夥伴,所以信任Juno呢一點,原審法官係以剛愎嘅理由認為呢個係其中一個可顯示佢證供不可信之處。
另外申請人亦都新增兩項嘅補充,指佢因為不獲法律援助,所以急需自行外出尋找法律意見以及兩名喺原審中可以顯示曾經喺案發出現嘅現場嘅女子,以供呢兩名女子喺上訴嘅時候作供,就算佢聲稱唔能夠支持佢個證供,亦都可以削弱第一控方證人嘅證供。
首先,由於呢一次係擔保申請,本席係不宜就住上訴理由同埋上訴人嘅陳詞逐一仔細分析,呢一啲會留喺上訴嘅時候喺上訴法庭中仔細分析,但係上訴法庭多次指出,原審法官係有直接聽取證供以及觀察證人作供時候嘅神態舉止嘅優勢,原審法官就事實嘅裁斷,上訴法庭一般係不會干預。而本庭閱讀咗整個裁決理由書,認為即使申請人喺佢嘅主觀角度上不滿原審法官就事實嘅分析,但係本席並不認為佢喺分析期間就住重要嘅事項作出錯誤嘅引述或有遺漏,或者不曾作考慮分析,佢有權認為申請人嘅證供於理不合,不予接納,以及裁定X係誠實可靠嘅證人。
至於急需外出尋找證人本身並不是法庭喺考慮是否批准保釋等候上訴嘅因素,再者,申請人需要記住,上訴並不是就著案件進行重審,就住新證供嘅採納,即使喺原審時冇提出嘅證供呢啲係屬於新證供,喺上訴時候採納新證供嘅準則非常嚴謹,一般而言不易達標;故此,綜上所述,本席不認為申請人提出嘅上訴理由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佢個擔保申請,繼續還押監房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