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偉信

Case No.DCCC 1235/2023[2024] HKDC 130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Aug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235/2023

[2024] HKDC 13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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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鍾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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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日期:  2024年8月8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鍾詠詩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梅嫣華女士,由陳鈞洪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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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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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於認罪及同意相關案情下,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同意案情

2.2023年7月28日約2115時,警方在九龍旺角登打士街與東安街交界抽查車輛。警員18032(“控方第一證人”)示意登記號碼YT623私家車(“YT623”)停車。YT623其後被截停查問。

3.被告人駕駛YT623,車內只有他一人。同日約2116時,控方第一證人指示被告人下車。控方第一證人搜查YT623,在司機位地氈發現兩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懷疑危險藥物(“證物1”)。被告人被拘捕,罪名是 “藏毒”。

4.同日約2120時,控方第一證人再搜查YT623,在司機位駕駛盤下方的儲存格內發現共18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懷疑危險藥物:7個膠袋,載有懷疑危險藥物(“證物2”);及11個膠袋,載有懷疑危險物(“證物3”)。

5.警方在YT623乘客位與司機位之間換檔桿前方的儲物格內發現現金港幣5,400元銀行紙幣,又在車上檢獲一部流動電話及一部iPad。警方還在被告人身上搜出現金港幣1,012元。

6.被告人再被拘捕,罪名是 “販毒”。

7.政府化驗師後來證實案中檢獲毒品的成分如下:兩個膠袋,載有內含0.5克可卡因的共0.59克固體(證物1);7個膠袋,載有內含l.57克可卡因的共1.73克固體(證物2);及11個膠袋,載有內含2.76克可卡因的共3.21克固體(證物3)。

8.案中檢獲毒品合共為20個膠袋,載有內含4.83克可卡因的5.53克固體。案中檢獲毒品的估計市值為港幣約6,602.82元。

9.2023年7月29日2211時至2238時,被告人進行警誡錄影會面,說出一些事情,包括以下各項:被告人承認YT623屬於他本人所有,7月中以港幣約60,000元購入。案發時,被告人打算前往旺角。

罪行

10.案發時,被告人管有案中檢獲的證物1至3作非法販運用途。

被告人的背景和刑事紀錄、減刑陳詞

11.被告人現年26歲,未婚,在香港出生,教育程度至中學六年級,被捕前任職地盤工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代表被告人的梅大律師擬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她的陳詞重點有兩項:第一,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人及早認罪,非常悔疚。第二,被告人因一時糊塗而犯下大錯。

量刑

12.販運危險藥物為嚴重罪行,若毒品被成功出售,會毒害不少家庭。因經濟原因或個人狀況犯案也不是減刑因素。如果角色重要就會構成加刑因素。在販運危險藥物的犯罪鏈上,製毒、分銷、運送,環環相扣,缺一不可,角色不同,但同樣重要,不能姑息。

13.就本案控罪而言,本席參考了上訴庭案例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 [2009] 2 HKLRD 437,經考慮本案犯案情節,控罪涉及販運4.83克可卡因,本席以41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扣減認罪的三分一,刑期為27個月監禁(扣除小數位),沒有進一步減刑空間。

( 李慶年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