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少雄 對 法律援助署署長及其他人
Case No.HCAL 1250/2024[2024] HKCFI 225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Aug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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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250/2024 [2024] HKCFI 22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1250號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作出以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本庭的觀察: 1.申請人於2024年7月31日存檔表格86(下稱「表格86」),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2.申請人未有在表格86中明確述明或識辨「所尋求的濟助」及 「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 3.《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53號命令第3(2)條規則明確規定申請許可的方式是在原訟法庭存檔表格86,並在表格86中載有申請人尋求濟助的理由。本案申請人存檔的表格86並未按照上述規則的規定,述明或識辨提出司法覆核的理由。第3(2)條規則的規定屬強制性,單就申請人未能符合相關規定,足以致使法庭拒絕批出許可。為申請人識辨覆核理由並非法庭的職責(見Lau Kong Yung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1999) 2 HKCFAR 300, 339H-340H)。 4.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 2024年8月30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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