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 Long 對 Lam Tak Y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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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辯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只提出三句說話作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理由,即「上訴法庭的三位法官盡信原審法官沒有事實的裁決。對我的事實不加考慮。我不服要求上訴至終審法院。」答辯人的陳詞只加上一句:「原告人Xiao Long的案情全是謊話,仍被原審法官接納。我不服。」可見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實在十分簡短,而且明顯沒有提出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申請人實無需做大量工作回應,而且申請人一方的律師隊伍由原審至今沒有改變,應已熟悉案情。本庭認為申請人一方索取86730元作為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數額過高。本庭評定答辯人需付申請人的訟費為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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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25/2022, [2024] HKCA 800 On Appeal From [2022] HKDC 7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325號 (上訴原本案件編號:僱員補償案件2019年第240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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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評估判決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訟費評估判決書: 1.答辯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只提出三句說話作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理由,即「上訴法庭的三位法官盡信原審法官沒有事實的裁決。對我的事實不加考慮。我不服要求上訴至終審法院。」答辯人的陳詞只加上一句:「原告人Xiao Long的案情全是謊話,仍被原審法官接納。我不服。」可見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實在十分簡短,而且明顯沒有提出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申請人實無需做大量工作回應,而且申請人一方的律師隊伍由原審至今沒有改變,應已熟悉案情。本庭認為申請人一方索取86730元作為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數額過高。本庭評定答辯人需付申請人的訟費為30000元。
申請人:由禤氏律師行轉聘胡德理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自行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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