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 Long 訴 Lam Tak Y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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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於2024年5月16日,答辯人以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他另外要求申請暫緩執行令,暫緩執行區域法院的裁決。答辯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中列出他的上訴理由如下:

Cites 3 cases

Case No.CACV 325/2022[2024] HKCA 65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6 Jul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25/2022,[2024] HKCA 650

On Appeal From [2022] HKDC 7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325號

(上訴原本案件編號:僱員補償案件2019年第240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XIAO LONG  
   
答辯人 LAM TAK YUE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書面陳詞日期:  2024年5月 27 日、6 月 11 日
判案書日期:  2024年7月 16 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答辯人於2022年8月16日入稟本庭,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汪祖耀的判案書提出上訴。經聆訊後,本庭於2024 年4月 25日頒布判案書[1]駁回其上訴,並命令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之訟費。本案事實背景及詳情已在上述判案書中詳述,本庭不再詳細複述。

2.於2024年5月16日,答辯人以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他另外要求申請暫緩執行令,暫緩執行區域法院的裁決。答辯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中列出他的上訴理由如下:

「上訴法庭的三位法官盡信原審法官沒有事實的裁決。對我的事實不加考慮。我不服要求上訴至終審法院。」

3.依照《實務指示2.1》第3段,本庭根據訴訟檔案內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而審理是次上訴許可申請。 

4.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 (1)  款 (b)  項規定,倘本庭或終審法院認為民事上訴所涉及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之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本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5.綜觀答辯人的上訴動議通知書及上訴動議陳述綱要,答辯人主要只是針對本案的事實裁斷和他的健康狀況,提出他的解讀或主張。有關答辯人聲稱申請人的案情是謊話、申請人不是他的僱員和意外單位沒有工程,原審法官已作出詳細分析。答辯人提出他的健康狀況不佳,與本上訴並不相關。在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裏,答辯人只是重提他在本上訴中的主張。這些論點明顯只牽涉本案的具體情況,並不構成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

6.至於是否有「其他理由」以致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這只適用於例外情況,而且根據慣例,上訴法庭一般會把這問題留待終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決定。

命令

7.綜上所述,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沒有合理基礎,他提出的動議被撤銷。因此,本庭也拒絕頒布暫緩執行令。

8.本庭根據慣例命令答辯人向申請人支付本動議的訟費;申請人自身的訟費,則根據香港法例第91A章《法律援助規例》評定。申請人可於本判案書起14天內向法庭及答辯人提交他的訟費清單;答辯人可於其後14天內向法庭及申請人提出書面反對理由;本庭將根據文件以簡易程序評定訟費。

(區慶祥) (林雲浩) (周家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由禤氏律師行轉聘胡德理大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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