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嬡 對 南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3374/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September 2024.

2. 第一被告人於2023年5月24日,以傳票及根據第 336H 章《區域法院規則》第 18 號命令 19 條,申請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內,針對第一被告人的申索及第一被告人的名字,以及剔除原告人的《回覆第一被告人的抗辯書》。

Cited by 4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J 3374/2022[2024] HKDC 142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Sep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3374/2022

[2024] HKDC 14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2年第3374號

————————

原告人 楊嬡  
   
第一被告人 南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人 TEM HOLDINGS LIMITED  
  (原創新電子控股有限公司)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欣琪內庭聆訊(書面處理)
原告人的書面陳詞日期: 2024年5月8日
第一被告人的書面陳詞日期: 2024年5月22日
原告人的書面回應陳詞日期: 2024年6月1日
判決書日期: 2024年9月11日

————————

判決書

————————

1.原告人於2022年8月31日展開本案件。

2.第一被告人於2023年5月24日,以傳票及根據第 336H 章《區域法院規則》第 18 號命令 19 條,申請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內,針對第一被告人的申索及第一被告人的名字,以及剔除原告人的《回覆第一被告人的抗辯書》。

3.第一被告人的剔除申請之理由是,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及回覆書(i)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ii)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繞;或(iii)在其他方面而言,是濫用區域法院的法律程序。

4.2023年10月4日,區域法院聆案官陳碧琪命令剔除原告人之傳訊令狀連同申索陳述書中第一被告人的名字並撤銷當中針對第一被告人的所有申索及訴訟,理由是該申索陳述書未能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聆案官同時命令剔除原告人的回覆書。

5.同日,原告人就聆案官命令呈交上訴通知書。上訴於2023年12月27日進行聆訊。本席聽取雙方陳詞後,於2024年3月18日頒下判決書(下稱「判決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

6.2024年3月21日,原告人就判決書的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原告人及第一被告人及後就該申請提交了書面陳詞。

法律原則

7.根據第 336H 章《區域法院規則》第 63A(2) 條,除非法庭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8.「有合理機會得直」指該機會必須為合理,勝訴機會非出於空想,但無需達致相當可能得直:參見鄧灼全 aka 鄧灼銓 對 鄧尉池 , 以其個人身份及其鄧巡撫堂司理的身份 [2024] HKCA 473 第13段。

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9.本席考慮了原告人的傳票、2024年3月21日存檔的非正式誓詞、以及雙方的書面陳詞,認為原告人的擬上訴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10.首先,原告人聲稱她是「南華的客戶」,就這一點本席經已在判決書內作出考慮及分析,認為原告人並沒有提出任何事實基礎,說明她是第一被告人(即南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客戶,以及第一被告人需向原告人附上什麼法律負責:見判決書第13至17段。

11.本席留意到原告人在她的書面陳詞中指出,她買股票及暫存股票的公司為「南華證券投資有限公司」,她聲稱南華證券投資有限公司的職員請她將任何聯絡被告人的信函寄至第一被告人的地址,所以她「只能控告可以聯絡的相關方南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席認為原告人的邏輯難以理解,即使假設她聲稱的為事實,也無法說明她如何就此對第一被告人(即南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有任何訴訟因由。

12.有關原告人指南華證券投資有限公司和第一被告人有相同地址的說法,本席已經在判案書第18段指出,這不代表南華證券投資有限公司和第一被告人等如同一間公司,或第一被告人對原告人負有什麼法律責任。

13.至於原告人指稱第一被告人侵犯了她的權益,判決書第17段已經說明,在原告人沒有提出合理的訴訟基礎之情況下,法庭無法接納第一被告人須就原告人指稱的事項(即使假設為真實)負上法律責任。

14.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認為原告人沒有任何合理理據,說明判決書有錯誤的地方。本席因此判定認為原告人的擬上訴沒有合理機會得直,在此駁回其申請,並命令原告人須向第一被告人支付其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如雙方不能同意訟費金額,則交由訟費評定官評定。

  ( 鄭欣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行事

第一被告人:由梁陳彭律師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