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秀桃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31/202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September 2024.
1. 申請人陳秀桃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高浩文法官拒絕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
CACV 231/2023 , [2024] hkca 8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 2023 年第 231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3年第59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原訟法庭法官馮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陳秀桃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高浩文法官拒絕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提出上訴。 2.2024年8月23日,申請人存檔傳票,要求加入新證據。與此同時,申請人又提交日期分別為2024年8月16日及2024年8月22日的兩封信件,要求(1)在本案提交取代傳票;或(2)重新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3.2024年8月29日,本庭作出指示,會以暫准基礎處理上述傳票及其他文件,即先暫且考慮傳票及文件内容,然後在決定上訴時一併處理是否批准該傳票的申請。 4.其後,申請人再存檔日期為2024年8月30日、2024年9月2日及2024年9月4日的傳票及附帶誓詞,本庭現亦會一併處理。 背景 5.申請人據稱是滙豐集團旗下滙豐及/或恆生銀行的前僱員,直至2016年6月30日為止。 6.日期為2023年4月8日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表格86)指:
7.申請人曾於2020年10月在勞資審裁處(案號LBTC 2172/2020)向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D1) 及 Hang Seng Bank Limited (D2) 作出申索。據申請人指稱,案件已完結。 原訟法庭決定 8.2023年7月10日,高浩文法官頒下判詞,指申請人未能識別香港特區政府對她做出的行政命令,亦無證據證明有關命令的存在,或有關命令(如有的話)是由滙豐集團要求發出。因此,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上訴理由 9.日期為2023年8月23日的已修改上訴通知書指:
10.申請人日期為2023年9月4日的誓詞提出補充資料(附件1及附件2),指稱滙豐集團以瞞及/或騙,違反對所有員工的關愛責任,限制及/或減少在香港法律(尤其是《基本法》)下的市民權利,並侵害其他權利,包括個人資料及知識產權,要求將她從滙豐集團的員工名冊刪除,停止收集並交出她在僱傭期間所創作的文檔。申請人指她會向勞資審裁處存檔有關文件。 11.申請人存檔日期為2024年2月29日的傳票,要求保障上訴人(及直系親屬)於《基本法》中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又指基於公衆利益,各方長期受矇騙,包括她本人、關連人士、特區政府、中央人民政府、甚或滙豐集團(官方),令到她及直系親屬成爲行騙、侵權、造假、賣國的受害人,或被利用成爲行騙、侵權、造假、賣國的工具而不自知,要求修改建議答辯人為財政司司長(如正確的話,否則保留原建議答辯人),將中央人民政府及行政長官加入為利害關係方,要求濟助包括:停止一切行政命令(不論是否涉及滙豐集團);請律政司披露行政命令的目的、内容、理據及支持文件;假如涉及滙豐集團(官方),請作出全面披露;將行政命令產生的利益或利潤退還給特區政府及中央人民政府;及其他相關濟助(如有的話)。 12.申請人再存檔日期為2024年3月1日的誓詞:
新證據傳票 13.申請人存檔日期爲2024年8月23日的傳票,要求法庭接納(1)其2024年8月23日的誓詞;及(2)日期分別為2024年8月16日及2024年8月22日的兩封信件。 14.申請人日期爲2024年8月23日的誓詞提及(1)滙豐集團當時的律師西盟斯律師行(M/s Simmons & Simmons)於2023年7月19日給她的信件;(2)及(3)滙豐集團給她日期爲2023年7月[ ]日(原文日子留空)兩封内容相同的草擬信件;(4)她與恆生銀行日期爲2008年1月28日的僱員合約(未有夾附)。 15.西盟斯律師行日期爲2023年7月19日的信件涉及申請人與滙豐集團在勞資審裁處的和解建議,屬新證據。 16.2024年8月16日及2024年8月22日的信件,是申請人向香港高等法院上訴登記處及律政司(作爲答辯人代表律師)共同發出的,要求(1)在本案提交取代傳票;或(2)全新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17.然而,申請人於2024年8月30日及2024年9月2日傳檔兩份傳票,要求撤回西盟斯律師行信件及恆生銀行僱傭合約,唯日期爲2024年9月4日的傳票及日期爲2024年8月30日的誓詞,仍然要求提交2024年8月16日及2024年8月22日的信件。 18.申請人日期為2024年9月4日的誓詞,要求宣告她與滙豐及恆生銀行的僱傭已經結束,又提交她的一些醫務報告,及要求披露她的檔案是否被保存。 申請人論據 19.申請人在上訴聆訊陳詞,指她主要針對滙豐集團,她於2020年在勞資審裁處向滙豐集團及恆生銀行提出申索。2023年9月23日,審裁官作出口頭裁決。但根據她觀察,她覺得有人在幕後干預。 20.她坦言不知道究竟發生了什麽事,但發覺家居被監控、電郵和流動電話通訊被截取,必定有行政單位干預。她不知是那個行政單位,因此籠統地以行政長官為答辯人。 分析 21.本上訴的議題是高法官的決定是否有錯:即(1)上訴人未能識別香港特區政府對她做出的行政命令;(2)無證據證明有關命令的存在;或(3)有關命令(如有的話)是由滙豐集團要求發出。 22.至於加入新證據的申請,就本上訴的程序而言,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余啟肇於2024年1月16日曾發出指示,申請人須於2024年2月9日前提出新證據申請,否則不能。 23.申請人每隔數天,就提交新的文件。她要求提交新的證據,但又要求撤回。所剩下的申請,實質上是基於她的個人因素,要求重啟司法覆核申請。 24.申請人誓詞及附件就所謂「行政命令」純屬指稱,沒有任何文件闡釋或支持。她重複提出她與前僱主的轇轕,更上綱到涉及《基本法》及國家安全,空泛無明。從2024年2月29日的傳票可見,她其實是要求答辯人出示所謂行政命令的資料,實在本末倒置。她庭上的發言正正顯示她因爲個人感受,認爲行政機關對她的訴訟及個人訊息作出干預。 25.歸根到底,就高法官駁回上訴人司法覆核的理由,申請人未能指出所謂行政命令為何,更遑論指出原審法官任何錯處。 26.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所有傳票申請被拒,上訴亦駁回。 訟費 27.本庭向申請人解釋訟費視乎訴訟結果而定的原則,即敗訴一方需要支付勝訴一方的律師費的原則。 28.建議答辯人向法庭提交日期爲2024年8月22日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陳述書,要求32,549元的訟費。 29.申請人在庭上指她的資源有限,建議答辯人根本沒有任何支出,法庭應不作訟費命令。 30.本庭准許申請人在本判詞頒下的14天内(即2024年10月2日或之前),就訟費的責任及金額提交反對理由,以便法庭作出訟費的決定及以用簡易程序評估訟費。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建議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洪華毅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23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