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秀桃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31/202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May 2025.
1. 申請人陳秀桃就本法庭2024年9月17日的判決( [2024] HKCA 864 )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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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31/2023, [2025] HKCA 3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 2023 年第 231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3年第59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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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原訟法庭法官馮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陳秀桃就本法庭2024年9月17日的判決([2024] HKCA 864)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 2.申請人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高浩文法官拒絕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提出上訴。 3.2024年9月17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申請人的上訴。本案背景及詳細事實載於本庭的判案書。 4.2025年11月8日,申請人存檔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的動議通知書, 其後,申請人再分別於2025年1月3及8日存檔傳票及帶誓詞,要求加入新證據,本庭現一併處理。 上訴理據 5.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指:
6.申請人並沒有遵從《實務指示2.1》呈交書面陳詞。建議答辯人於2025年3月31日呈交書面回應。在審閱相關文件後,本庭認為適宜以書面形式處理,毋需舉行聆訊。 法律原則 7.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討論 8.申請人2025年1月3的傳票重複其之前的論據,惟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並非提出上訴時的論據(見Ho Sin Ying v Chan Yui Ling CACV221/2013(未經彙編)判案日期2014年11月14日。 9.申請人2025年1月8日的傳票提出加入一系列的利害關係人,並暫緩上訴程序。惟申請人的論據無關宏指。 10.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及/或證據,擬提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機會,也不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 11.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撤銷其《提出動議通知書》,及分別於2025年1月3日及8日存檔的傳票。 訟費 12.就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申請,建議答辯人要求9,116元訟費,新證據的傳票則不作訟費命令。 13.本法庭暫准建議答辯人9,116元作為訟費,申請人可於本判案書頒發後14天内提出反對理由,否則正式落實。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建議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邱可勝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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