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德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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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17/2022 [2024] HKDC 16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0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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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1.被告否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當時的行政長官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經審訊後,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2.控方案情簡單而言是指被告在2020年2月4日在其面書(Facebook)帳戶發佈一則12字帖文,繼而對一些其他人的留言有所回應。該帖文是「真係認真諗下 點樣殺死林鄭」。帖文引來18名帳戶朋友總共43個回覆,亦有16人「讚好」。被告帳戶在案發時有766名朋友,當中只有8至10人被限制閱覽這帖文。 3.辯方的辯解亦很簡單。大致而言,被告是在開玩笑、搞笑、引帳戶朋友一笑。被告認為任何正常人,以及認識他的人都知被告是講笑及吹水。被告認為他沒有可能可以煽惑他人犯案。被告並沒有刑事記錄。 4.辯方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但爭議口頭招認、補錄口供及在2022年4月28日第3次錄影會面的自願性,要求法庭不批准這些證據或記錄呈堂。但辯方並不爭議被告在2022年4月27日的第1次及第2次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同意呈堂。這非自願性的議題以交替程序處理,最終本席裁定所爭議的招認及錄影會面是被告自願作出而內容亦準確,可以正式呈堂為控方證物。 承認事實(P37) 5.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承認下列事項(以下是簡化版):—
PW1 警員5973林青松 6.2022年4月27日,他由女督察帶隊,一共6人到被告在南丫島的住所。他們出示搜查令。被告應門而單位只有被告一人。P4便是單位的草圖。被告指出在工作枱上他管有的3部電子裝置。警員幫被告做Covid測試。2名電腦鑑證科人員後來亦到達單位。警員蒐證而PW1和被告在一旁觀察。在早上11時左右,證物警員通知大家在被告的MacBook找到涉案2月4日有關林鄭的帖文。PW1於是拘捕被告。被告說帖文由他發出。他願意刪除那帖文。PW1在廳中一張小枱補錄口供。那時另一名警員接管被告。期後PW1帶被告到被告的睡房,在那裡他覆讀補錄口供(P9),以及叫被告抄寫結尾聲明及簽名。 7.完成搜屋後,他們押解被告離開南丫島到長洲警署。被告並沒有向值日官投訴。PW1把補錄口供的副本交給被告,被告簽名認收(P18)。之後他們到水警南分區基地,再在5時半左右到中環警署。被告亦沒有對中環警署值日官投訴。 8.晚飯後,PW1在7時許帶被告到630錄影會面室進行第一次錄影會面。PW1再一次發出覊留人士通知書。被告自願進行錄影會面(P18,謄本為P16)。在9時許,PW1進行第2次錄影會面(註:控方不會把這第2次錄影會面呈堂,而辯方亦不爭議其自願性)。 9.被告當晚沒有得到保釋。翌日(4月28日)下午2時許,PW1提取被告進行第3次錄影會面。PW1第4次發出覊留人士通知書(P20)。錄影會面(P23,謄本P21)完結後,被告簽名認收有關光碟(P24)。 10.在辯方盤問下,PW1同意他自己的口供亦記錄了被告的招認。警員發現被告的MacBook已經登入面書,不需要按密碼,被告亦自願提供電子裝置的密碼。 11.PW1亦提及在寫完補錄口供後叫被告簽名作實。被告態度合作。被告在翌日進行第3次錄影會面時亦如是。被告在第1次及第2次錄影會面時亦是他自願進行的。PW1否認他誘導被告在作答。PW1在錄影會面中都是使被告有解釋機會。PW1亦否認他認得被告是10多年前PW1在中學時在一個工作坊的導師。PW1根本不記得他參與那工作坊更不記得被告的容貌。PW1亦不知道被告在被捕後何時得到保釋。保釋與否是PW1主管的職責。 12.後來辯方申請重召PW1作供,主要是針對PW1在2003年5月作為中學生參加在上環文餘中心的課外活動。PW1並沒印象參加這工作坊,亦沒有印象自己是一項議題的隊長。PW1對辯方所提供的一份場刊(證物D1)沒有印象,但同意刊物有寫上PW1的姓名和花名,以及PW1的中學。PW1否認在拘捕被告當日以師徒關係來拉關係和誘導被告。 PW2警署警長7168黃國強 13.2022年4月27日他和同袍到被告的住所採取行動。他自己不需要向被告調查。證物警員向他滙報,說從被告的MacBook找到涉案的帖文。之後由PW1拘捕警員拘捕和警誡被告。 PW3警員17603李俊鴻 14.他在2022年4月27日和其他警員到被告住所進行調查。PW1警員5973展示搜查令入屋。警員核對被告的身份,而被告指出他3部放在工作枱上的電子裝置。MacBook已經是登入狀態。被告自願提供電子裝置的密碼。PW3把密碼記錄在記事冊上(P8)。警員蒐證時被告都在視線附近,在找到涉案帖文後,PW1拘捕及警誡被告。他們帶被告到長洲及中環警署。被告沒有任何投訴。 15.PW1和被告進行錄影會面時,PW3在旁邊房間負責監察。PW3知道被告並沒有向投訴警察科CAPO投訴。 被告就特別事項的作供 16.2022年4月20日早上,被告在屋內拍片。有一班人在門外,有人表示他是警察,亦出示搜查令,甚至說出被告所犯的刑事罪行。有人叫被告出示身份證。被告說警察在查他身份證之前已經說要拘捕他。被告的身份證在銀包內,而銀包則在廳中近門口位置。警員向被告進行Covid測試,之後叫被告提供電子裝置密碼。警署警長7168用威嚇口吻叫被告說出密碼,叫被告合作。那時被告的反應是「好驚」。 17.被告說PW1帶他入被告的睡房落口供。PW1對被告說「覺得面善」,亦提PW1在中學時期被告是他一個工作坊的導師。被告說「諗番有啲印象」。於此PW1改稱被告為「潘老師」。PW1說犯這單煽惑傷人罪好「common」,他處理不少,叫被告不用擔心,要合作,「無乜大問題,唔會有事」。被告的理解是他不會被檢控。被告認為PW1是他曾教過的學生,而PW1態度誠懇,覺得會幫被告。 18.被告說當睡房外的警員在電腦中找到涉案帖文,PW1便拘捕及警誡被告。被告便作出一些回應。PW1甚至問被告現在「睇番帖文,願唔願意delete留言」,被告答願意。PW1跟着叫被告在記事冊上簽名。他沒有要求修改或增補。被告覺得PW1是幫助他,所以盡量配合。PW1總共稱呼被告「潘老師」3至5次。被告在記事冊簽名。 19.被告同意在4月27日在警署內的第1份錄影會面自願的。被告在翌日(4月28日)下午2時許進行第3次錄影會面。被告曾問PW1「幾時走得」。PW1說要做多一次錄影會面才可以走。 20.被告說PW1帶他到一間細房(不是錄影的房間)。PW1說他的「大Sir」看過昨晚的錄影會面並不滿意,認為不清晰,需要補充,如果順利才可保釋。PW1亦吩咐被告必需認同發文不恰當,沒有考慮對其他人的影響,亦要說對出帖文感到後悔。PW1再三提醒被告要說的話,才帶被告到錄影房間。被告覺得要配合指示才能早點離開。 21.被告提及他在2002年9月至2003年5月有份負責的進念二十面體工作坊。他負責的環節是劇場聲音創作。他會去不同學校表演示範。被告說他曾教授約200多學生。被告從2016年開始至2022年4月都沒有工作。 22.在盤問下,被告說在2002年至2003年大約有10間學校參與工作坊的活動,每星期去不同學校,亦有分組參與。6個工作坊有不同範疇,包括表演工作坊、音樂工作坊、文本工作坊等等。 23.被告同意他在2016年12月參加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文化小組)。雖然被告沒有當選,但仍然得到353票(證物P38)。 24.被告同意當日警員到他住所時,他表現合作。被告並沒有表示他不願意提供電子裝置的密碼。被告認為PW1叫他潘老師是想拉關係使被告安心。被告說「俾我一個希望」,認為同警方合作,問題不大,相信PW1會處理。被告對法律不認識,沒有經驗。 25.被告說他面對PW1時因為PW1外貌有點卡通、眼懵懵,而PW1當時(2002工作坊)的表演令他留下深刻印象。被告不清楚如果問題不嚴重為何他被拘捕,但被告相信PW1正在幫他。被告同意有沒有師徒關係和會否作出檢控是兩件事。被告說「有人識得我,我認得佢,態度誠懇,所以我信他」。被告會配合PW1的指示。被告不記得他是抄寫記事冊的尾後聲明,還是默寫聲明,但他覺得驚,腦子一片空白,有壓力。被告「無諗咁多嘢,跟住指示做」。但警員並沒有叫被告認罪。 26.在4月27日第一次錄影會面,被告亦收到覊留人士通知書,清楚他的權利。PW1並沒有指示被告需要如何回答。被告擔心何時可以離開,但當晚他仍然被扣押。在第3次錄影會面開始之前,PW1對被告有3大要求:(1) 對林鄭政府不滿不是開玩笑;(2) 承認發出帖文不恰當;(3) 感到後悔。但被告說當錄影時他分神,不記得有關要求。被告只是「諗到乜便答乜」。被告亦說在第3次會面時,他的精神狀態非常差,感到混亂,有點肚痛。他不能聯絡家人。 27.就那份場刊(D1)被告是在今年2024年初3月或4月才由一位姓鍾的朋友找到,但同意本案審訊原先是排期在今年1月開審。 法庭就特別事項的裁斷 28.辯方數次修訂就口頭招認、補錄口供及第3次錄影會面的反對理由,但不反第1次及第2次的錄影會面。 29.本席早前的裁決已經道出相關的理由。本席認為被告的說法不盡不實,而相信PW1根本不記得他和被告在10多年前的所謂「師徒關係」。事實上被告所指導的工作坊和PW1所參與的工作坊似乎有所不同,而涉及教導的時間亦不長。被告說PW1和他「拉關係」目的是誘導被告合作。但從第3次的錄影會面中,本席看到被告對答如流,亦間中「搶住答」。事實上,被告所答的並沒有認罪,並不是叫警方「放他一馬」或「俾次機會」。被告不可能以為一名職位不高的警員會把事件不了了之。更何況警方是手持搜查令搜屋,是有備而來。在考慮所有因素,本席裁定辯方的反對不成立,所有臨時證物正式呈堂為P9、P10、P20、P21、P22、P23/P23a及P24。 被告的補錄口供(P9) 30.那Facebook account是他的,當時他不滿意林鄭處理疫情和反修例事件,所以他在Facebook留言。他願意delete那些留言。
31.在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在一般事項作供。 被告在一般事項的證言 32.2020年期間,被告沒有工作。在疫情期間,他自己拍有關運動的錄像和上網「吹水」、「亂噏」。被告主要在Facebook上網。被告亦在WhatsApp有較細的群組。他是面書帳戶 <Dovetree DS Pun> 的唯一擁有人,只有他使用。帳戶有766朋友,而當中有8至10名被禁察看帖文。大部份帳戶的朋友他都認識,只有10多個不認識。 33.被告從2016年至2020年都沒有工作。2020年2月4日被告發出涉案帖文,朋友有回應,被告亦作出留言,包括表情符號。被告的目的是同朋友吹水講笑。被告認為他的帖文「一睇便知道講笑吹水」。他以搞笑方式引導朋友們的回應。他不相信他的帖文會影響他人違法。 34.被告說「收買波叔」只是搞笑,因為沒有可能。這是「無厘頭」的想法。被告覺得越誇張,人們便越覺得好笑。這可引人發笑。被告的帖文和留言全部都是吹水搞笑、不認真。被告指他沒有意圖煽惑他人傷害林鄭。 35.在盤問下,被告同意他帳戶的朋友圈有不同年紀,但使用Facebook平台的大多數是較年長的人。被告說他聽過連登的平台,但他沒有留意這平台。被告同意不同媒體上的訊息可互相傳送。被告說他很少到他人的Facebook帳戶。被告不知 <Sam Chan> 是誰,但被捕後,被告知道是 <@Sam Chan> 轉發他的帖文截圖。被告同意有些朋友會看到帖文而沒有留言。 36.被告認為他寫帖文的表達手法會使人「一睇便知吹水」。一般智力正常的人都知這不是認真的表達手法。被告說他講笑,但不會刻意明言寫講笑。被告用常識來判斷那些東西好笑,還是不好笑。被告認為他的12字帖文並沒有涉及行動。可以付諸行動的機會是「0」。 37.簡單而言,被告只是「天馬行空,搵黎講」,講完便算。他的帖文是引發朋友們討論、吹水。如果沒有人反應,被告會提供反應。被告說那些討論留言「無一句認真」。他們沒有可能接觸手槍、子彈等武器。被告不認識黑社會的人,被告的朋友亦不會。被告認為沒有人會這麼愚蠢公開犯法的行為。被告相信他帳戶朋友有100至200人不是香港人,主要是白人。被告重申講得越誇張,似是疑非,才覺得好笑。 證供分析 38.由始至終,舉證的責任在控方,被告沒有舉證責任。另一方面,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記錄,因此在法理上被告的證言可信性較高,而他的犯罪傾向性較低。 39.被告承認他從自己管控的面書帳戶 <Dovetree DS Pun> 在2020年2月4日發出帖文,標題為「真係認真諗下,點樣殺死林鄭」。被告的帳戶有766名朋友,而他的帖文引來18名朋友及被告作出總共43個回覆留言,以及16名朋友按下「讚好」、「勁正」的符號。被告因應朋友的反應而作出14次留言。 40.被告在2022年4月27日被捕。被告在其錄影會面及在庭上自辯都屢次說他的帖文只是搞笑、開玩笑、不認真、沒有可能實行。他帳戶的朋友亦「一睇」便知是搞笑、吹水、「無厘頭」。被告後悔他沒有一早把帖文和留言刪除。簡單而言,被告說他由始至終都沒有任何犯罪意圖和動機來煽惑他人去傷人。 41.本席認為審視本案案情不能抽空分離犯案時(2020年2月)的社會氛圍及政治熾烈情況(註:這屬司法認知的範疇,而控方證人亦有所提及)。而本案亦是在高等法院相關法命的生效期限內發生(見承認事實第1段)。 42.控辯雙方就涉案的法律原則並沒有太大爭議。縱然被煽惑者(incitee)最終沒有犯案,煽惑者(inciter)仍然干犯煽惑罪。煽惑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的罪行,屬於預備性質的罪行(inchoate offence)之一:—
43.辯方認為「整體而言,被告的留言用了粗俗及可能比較惡毒的字眼,但明顯地,被告的留言沒有任何實質可行的建議,全部提議都是玩味性質不是實際」(辯方陳詞第21(2)段)。「嬉笑怒罵是表達手法,不代表令人訴諸暴力」(陳詞第21(4)段)。有關留言「根本不切實際及沒有後續的安排,遑論任何建議」(陳詞第21(5)段)。「咒人死是好笑,可能是比較文化低俗,但被告的留言與上述全部的留言全都是無意義的,不切實際的詛咒」(陳詞第21(6)段)。 44.辯方認為法庭需要考慮被告的意圖。被告的帖文只是發放給其認識的朋友,而不是公眾人士,即使朋友們有政治傾向都不能說那些朋友群組會訴諸暴力及傷害他人(陳詞第23段)。被告和帳戶朋友用字比較惡毒,但都是不切實際,更沒有著墨仔細計劃如何傷害或殺害特首(陳詞第24段)。 45.本席認為被告並不是一個目不識丁的人。他現年63歲。在2016年曾經參與選舉委員會文化小組界別的選舉,得票353。 46.被告說他間中睇網上新聞和資訊,主要用Facebook的社交平台,亦有WhatsApp群組。被告是知道2019年和2020年的社會示威及暴亂事件。 47.在這背景下,本席認為被告的證供不盡不實,刻意淡化他在2020年2月4日發出帖文的目的和意圖。一方面他說是開玩笑、不認真、一睇便知搞笑吹水,但另一方面他是用涉案帖文的標題而引發討論,而實質上被告亦成功地誘發討論,有人回應,把有關的議題繼續發酵。被告自己亦再補上14次留言,當中有不少貶意及詛咒,例如「64 popo」、「埋身吓佢」、「舐西」、「柒婆」、「舐賓府」、「日日洗腎」、「隊冧佢方便啲」。 48.被告屢說開玩笑,認為平常智力的人都不會當真,大家在吹水搞笑。但被告怎可能知道700多人的想法。被告從來沒有對朋友說,以上留言帖文都是搞笑,不要當真,亦沒有類似的感情符號。當然被告曾說有如「棟篤笑」,搞笑的人不會說這是搞笑,否則便不好笑。這只是自圓其説。被告是低估在當時環境氛圍他帖文所會產生的效應。 49.縱然本席不信納被告的證供,但本席仍然需要考慮從控方的舉證,以及在基本事實所作的推論下,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舉證被告犯案。 50.被告發佈帖文,以及再進一步有所留言,明顯地想「激活」被告認為的搞笑吹水的行徑。問題是被告根本不需要著墨於實際行動計劃。被告作為煽惑者,可以用說話或行為與被煽惑者溝通,煽惑對方作出一些行為從而引致干犯罪行。他的煽惑行爲可以在網上擴張及流傳。被告屢屢聲稱他是吹水搞笑。但他的留言到最後都沒有說明避免大家誤會,而明確指出以上帖文留言全屬吹水搞笑,不要當真。 51.從帖文和留言內容的反應,大家因被告的帖文所引伸的討論反而是對特首傷害的想法的延續,包括詛咒特首、使用槍彈。本席認為被告在事隔2年被捕後才輕描淡寫說這是搞笑。發文是在2020年2月,那時香港正經歷一場場最嚴峻及動盪的暴行的洗禮。如果單單說「言者無心」,便說「聽者無意」,這便簡化了網絡平台的功用及效力。首先被告的帳戶有700多朋友,本席不排除「有心人」會把帖文留言截圖而再次轉發,甚至進行第3次創作。<@Sam Chan> 便是把帖文留言截圖通知警方。這亦表示被告一心以為有限量傳閱的範圍可擴展到更大的流量,更何況被告說帳戶的朋友群組有100多名不是香港人,居於域外。本席不能排除乘數效應使這「傷害特首」的信息傳開,使更多人「分享」這想法。 52.被告說他在2020年時對政府不滿,認為有9成9香港人不喜歡林鄭。除了詛咒當時特首外,他的激進思維方法便表達於他的標題「真係認真諗下 點樣殺死林鄭」。 53.在2020年或更早時段,被告已經對政府的不滿,加上從2019年下旬的社會動盪及激進思想的氛圍下,本席並不認為他在說笑、搞笑、吹水。在當時大環境下,包括2019年7月1日暴力佔據立法會大樓、中大攻防戰、11月的理大佔據事件、火燒紅隧收費亭等等暴動,任何激進行為已經不能視為天馬行空,絕無可能。 54.試問在2019年有誰會想到立法會大樓會被大肆損毀;理大會火光熊熊,而中大會變成戰場。實則上從文字層面而言(包括被告的留言:「隊冧佢」),被告所煽惑的罪行,可說是非法及惡意想當時特首傷亡。本席認為被告當時是真心想特首遭遇不幸,傷亡也好,生病也好,總之有事發生在特首身上。無論如何被告在事發2年後(2022年4月),在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實施後才被捕。在2022年整個社會氛圍已經易轉,大大不同。被告自然可以輕輕地說殺死林鄭並沒有可能,純粹搞笑吹水。2022年的社會氛圍已經徹底地全盤轉向。2022年4月的被告的思維及政治立場當然截然不同。政治現實的真道理是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言論自由。 55.本席要考慮的是被告在2020年2月的犯罪意圖。被告在2022年的説法及在法庭的辯解並不可信。被告不能實行並不等如他不是煽惑他人行事。被告不需要著墨於執行細節,畢竟被告能煽惑他人便成。至於被煽惑者有沒有做,或有沒有不同意圖,這都不是本罪行元素。 56.從上述的分析,本席認為唯一而不可抗拒的合理推論是被告有煽惑的犯罪意圖,因此本席判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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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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