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樹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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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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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66/2023 [2024] HKCFI 25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26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2027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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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2.控罪詳情指出,上訴人於2022年7月12日在香港銅鑼灣崇光百貨地庫2層“Freshmart”偷竊一盒朱古力蛋糕,上述物品為崇光香港百貨有限公司財產。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辯雙方案情 3.如裁判官扼要地指出,PW1是崇光百貨的便衣保安員。案發當天約2100時,他在地庫2層當值,巡邏時看見上訴人手持一個啡色膠袋(P2),並走到去雪櫃那邊拿起了涉案蛋糕。之後,上訴人便繼續在超市逛。其後上訴人去到客人廁所前停下來,他看見上訴人將涉案蛋糕放入啡色紙袋內,之後便行到去新翼自動電梯口停了一會。他指上訴人離開前曾途經新翼的收銀處,但他並沒有付款,之後便搭自動電梯離開。其後,他在崇光百貨側門外約2至3米截停上訴人並表露身分。之後,他便將上訴人帶回崇光百貨報案室。他在P2內看見一支飲過的果汁、一個玻璃樽、紙杯、一些廢紙及涉案的蛋糕。 辯方案情 4.上訴人作供指,案發當天他從北角出發,先去了銅鑼灣希慎廣場換取一杯飲品,他還在那個啡色紙袋內放了一些回收物品,如紙張、玻璃樽等。他打算將該些回收物放進崇光百貨公司回收箱內,亦都打算去購物,因為他有一些崇光百貨的現金券。其後,他去到崇光地庫2層,經過雪櫃見到涉案蛋糕便拿起,打算用現金券購買,然後他拿著蛋糕行去回收箱位置,並將啡色紙袋內的廢物放進回收箱。上訴人因一時貪方便而將蛋糕放入啡色紙袋內。由於地庫2層並沒有玻璃樽回收箱,他便在崇光百貨內尋找另一個回收箱。他指當他離開地庫2層的回收箱時,忘記了紙袋內有涉案蛋糕,他想去詢問處查詢是否有其他回收箱,及他想去13樓的Panasonic查看藍牙耳機產品。當上訴人去到崇光百貨地面時,他看見有兩隊警察在門外經過。由於出於好奇,上訴人便行出去看看是否有甚麼事情發生。離開不久,便被PW1截停。上訴人指他回到保安室才記得涉案蛋糕沒有付款。 裁判官的裁斷 5.裁判官裁定PW1為誠實、可靠證人,他都是實話實說,證供敍述清晰,並接納他的證供。 6.辯方主要的抗辯理由是案發時上訴人忘記了付款,但裁判官拒絕接納他的證供,指出上訴人一方面指他在B2超級市場樓層因為有一些回收物未能處理,所以想到地面詢問處查詢有否其他回收箱在其他樓層,但從閉路電視片段及盤問下,可以看見上訴人並沒有尋找詢問處,反而到達地面後便直接離開崇光百貨。此外,當上訴人離開地庫2層時,他還在自動電梯查看電話,想尋找Panasonic所屬的樓層,因為他作供指他一直想選購一個藍牙耳機。從片段所見,上訴人到地面時並沒有到13樓便直接離開崇光百貨。上訴人指將一些玻璃樽、廢紙等回收及選購藍牙耳機是當天去崇光百貨兩個目的,但上訴人拿取了涉案蛋糕放入啡色紙袋後,便直接回到地面並離開百貨公司,完全將其目的拋諸腦後,裁判官認為他的說法並不可信。 7.至於到達地面時,他指出由於地面扶手電梯見到警察,好奇便行出去,這絕對不足為奇。但若如上訴人所說,真的很多警察經過,這可能有罪案發生,他更不應該因好奇行出去觀看是否有特別事情發生,裁判官認為上訴人說法並不合理。從證供上顯示,上訴人在客人廁所回收箱將涉案蛋糕放入咖啡色紙袋內,直至行到地庫2層自動扶手梯停下查看電話,該段路程十分短暫,只有數十秒路程,他必須途經收銀處自動繳費處,他沒有可能沒有看見。重要的是這一段短促路程沒有任何事情令上訴人分心,上訴人只經過收銀處後搭上自動電梯,稍作停留才看電話,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忘記付款的辯護理由。 8.因此,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是有意圖把該蛋糕據為己有,有意圖永久剝奪該蛋糕財產權,不相信上訴人是因為忘記付款這個抗辯理由,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9.王大律師提出下列三項上訴理由: 10.上訴理由一,在拒絕接納上訴人證供時,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及分析相關閉路電視片段與控方第一證人不吻合之處,包括:
上訴理由二 11.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上訴人犯案的內在不可能性,包括:
上訴理由三 12.裁判官沒有適切地評核上訴人的證言,導致錯誤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據,包括:
13.因此,根據所有證供證據,上訴方認為定罪並不妥穩。 答辯人的回應 14.就上訴理由一而言,上訴方指閉路電視中上訴人並沒有如證人所觀看到眼神閃縮的情況,但答辯方指出片段中可見上訴人的確有向左右張望的情況。再者,證人以肉眼觀察的角度與閉路電視角度並不相同,這並不損害證人證供的可靠性;就指上訴人不需要經過新翼收銀區才能乘搭扶手電梯,於21:06:30時卻拍攝到當時他沒有穿越該扶手電梯,但他的確在該收銀區旁邊經過,並非全程在看手機,其頭部亦曾經向右扭動,正正看著該收銀區位置(21:06:30)。顯然,上訴人知悉新翼收銀區存在,但他視而不見,沒有付款而離開。而就另一方面,上訴人經過賣酒櫃位處,但從閉路電視截圖可見,該賣酒處的櫃位當眼位置已放置了一台收銀機,在乘扶手電梯前,上訴人亦明顯知悉新翼收銀機存在,他有多個機會可付款,卻沒有如此做。 15.上訴理由二,有關上訴人犯案的內在不可能性,答辯方回應,即使上訴人身上有百貨現金券,這與他是否存心偷竊沒有必然關係,任何盜竊人士身上也可帶著現金券或現金等等;二,至於上訴人是否正在格價純粹他自己的想法;三,上訴人何時將蛋糕放進紙袋與他是否存心偷竊沒有任何關係;即使當時上訴人正用手機查看Panasonic店鋪,而他說法是為了尋找該店鋪樓層。正如裁判官所說,他拿取蛋糕,並直接離開地面,完全與他所述的不相符。而上訴方指出,若然存心偷竊的話,不會明明看見警察在外巡也繼續行向他們,但顯然,警員也不會知道上訴人曾經偷竊。 16.就回應上訴理由三而言,正如裁判官所述,上訴人一直將玻璃樽、廢紙回收及選購藍牙耳機作為到該百貨公司其中兩個目的,但上訴人拿取了涉案蛋糕後便直接離開,完全將兩個目的拋諸腦後,上訴人說法毫不合理。而上訴人說因為看手機而分心,後來又因看見店外有巡邏警員又再次分心,答辯方認為這個說法令人難以置信,因此,上訴理由無一成立,上訴理應駁回。 本席的考慮 17.根據新近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HKCFA 7,該案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除了在原審法庭席前證據外,聆訊所依賴的證據,還包括審理上訴的中級法院可根據其法定權力接納的進一步證供。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而因為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它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因此,上訴法院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的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18.首先,本席亦有機會細心及反覆觀看相關片段,亦可參照MFI-1相關片段列表時間及截圖,當中包括下列較重要的片段:
19.就上訴理由一,有關閉路電視片段與PW1證供不吻合之處,首先,就PW1整體的觀察,誠如答辯人所指出,其觀察與片段拍攝的角度不同,即或有所差異根本不足為奇,但重要的是,本案關鍵也並非依賴他的觀察,而是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即使上訴人並無穿過新翼收銀區自動付款機,如上述片段21:06:29至30時顯示,上訴人確實與該些收銀機只相距約二十多呎,且曾望向該位置,而上訴人經過賣酒櫃時,那處確實有收銀位置(見截圖p.5),因此,上訴理由一並不成立。 20.就上訴理由二,有關上訴人犯案的內在不可能性,明顯地,身上即使有現金券,曾檢視貨物良久,把蛋糕放入紙袋內並無即時離開,甚或離開時與警員擦身而過,這些情況總括而言,均未能指向犯案的內在不可能性。即或犯案者身上有金錢或現金券,沒有立即離開現場,與警員擦身而過,這些情況完全不能反映盜竊並不會發生,此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21.就上訴理由三,有關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最主要是指出上訴人既說要尋找詢問處以及想找Panasonic在哪一層,但從片段所見,上訴人卻完全沒有尋找而直接離開該百貨公司。而上訴人把蛋糕放入紙袋內,與離開公司路途十分短,也行至收銀處或附近(如片段顯示),他不可能沒有看見。在此情況下,裁判官拒絕接納他的證供及拒絕其只是忘記付款的答辯理由並無不妥之處。 22.裁判官具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完全知悉上訴人的證供及辯護理由。經考慮及詳細分析且道出理由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並無任何不合理或不妥當之處。事實上,上訴方亦嘗試提出上訴人亦只是因為看見警員在外,或出於好奇才離開百貨公司,而沒有尋找詢問處或上13樓,但如答辯方所言,上訴人說看手機時分心,看見警員時又再分心,才把蛋糕帶離該公司,此說法難以接納。即或要滿足其好奇心,在百貨公司內向外望亦已可以,又何需直接離開。 23.再者,本席亦細心留意片段中當上訴人在分類回收箱整理及處理物品後離開時,上訴人確實也在21:06:07時打開該紙袋,當時也必然會看見該蛋糕仍在其內,但他竟然繼而在隨即經過的酒櫃附近有付款處時沒有付款,而行至距離自助付款機附近亦沒有付款。既說是要尋找詢問處或上13樓卻沒有做,反而使用扶手電梯直接離開公司門口。 24.本案證據充足,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所有證供、證據,亦認為裁判官的裁斷正確,控方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此控罪。因此,上訴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黎啟陽先生代表 上訴人:由杜亮邦律師事務所延聘的王熙曜先生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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