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子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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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控罪一和控罪二,都是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而控罪二經控辯雙方同意被留置於法庭檔案,控方未得批准,不得再提檢控。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1128/2023[2024] HKDC 133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Aug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28/2023

[2024] HKDC 13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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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子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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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4年8月14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國銓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拔臣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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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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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面對控罪一和控罪二,都是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而控罪二經控辯雙方同意被留置於法庭檔案,控方未得批准,不得再提檢控。

案情

2.控罪一發生於2023年2月18日左右。

3.受害人X是一名女童,在2011年7月25日出生。控罪一發生時,她是十一歲六個月大。

4.被告人在2004年11月4日出生,案發時,他是十八歲三個月大,當時是一名中六學生。

5.X和被告人於2023年2月初在網上結識,X告訴被告人她是11歲,被告人向X自稱19歲。

6.2023年2月18日左右,被告人邀請X到他的住所,X在當日下午到達,屋內只得被告人和X,兩人坐在床上聊天,被告人叫X脫下褲子,X起初不太願意,但被告人最終將X的長褲和內褲脫下,自己也脫了褲子。在沒有戴上安全套的情況下,把陰莖插入X的陰道,最後在X的背部射精。

7.兩人在控罪一發生後繼續交往。隔了幾天,即2023年2月24日,X的父親發覺女兒曾經外出,問她去過甚麼地方,X說去了一個朋友的家中,父親致電該朋友查問,發覺X說謊,父親質問X,X說出和被告人交往及兩人性交的事,父親於是報警。

8.警察在2023年2月27日拘捕被告人。被告人說X是她的女友,兩人曾經發生性行為。被告人後來告訴警察,說X是他的第三個性伴侶,他知道X是11歲,兩人在2023年2月18日初次見面,大家喝了一些酒,他叫X為他口交,然後兩人發生性行為。

案底

9.被告人現在是十九歲九個月大,之前沒有定罪紀錄。

求情

10.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剛中六畢業,現有工作。他未婚,與父親同住。

11.律師說,被告人在案發時只得18歲,仍在求學。他和X兩情相悅,對方在自願的情況下和被告人發生性行為。律師說,被告人沒有對X威逼利誘,兩人在案發後仍是情侶。

12.律師提及以下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CACC 386/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文軒 CACC 240/2013和HKSAR v C Y H DCCC 606/2014。

13.上訴庭在曾昭德案第9段說出性侵犯兒童罪行的量刑考慮:

(一)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年紀差異;

(二)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關係,被告人是否利用自己的地位干犯罪行,及案件是否存在破壞信任的成份;

(三) 被告人有否利用恐嚇、利誘的手段來令受害人就範;

(四) 犯罪的次數及時間;

(五) 被告人有否使用不適當及不必要的暴力來令受害人受傷、不適;

(六) 被告人在性侵犯受害人時,有否採用安全措施來防止傳染性病給受害人或令受害人受孕;

(七) 受害人是否因被性侵犯而受到肉體或精神的創傷;

(八) 有關的罪行有否影響受害人的家庭;

(九) 被告人有否同時涉及其他不當的行為,例如邀請其他人士觀看其罪行或拍攝或錄影;

(十) 被告人是否精神不正常及患有戀童癖及其重犯的機會率。

14.劉文軒案,被告人於案發時是17歲,與15歲的受害人是同學關係,兩人發生戀情,被告人在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和受害人多次性交,兩人其後關係轉差,被告人向受害人動粗及恐嚇對方。他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以威嚇或恐嚇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和一項刑事恐嚇罪,分別被判入獄32個月、8個月、4個月和12個月,最終判囚為56個月,不過上訴庭鑒於該名被告人年輕,認為他只是幼稚地眷戀受害人而作出不當行為,最後改判該被告人入教導所。

15.C Y H一案,被告人是16歲,受害人只得9歲,被告人非禮受害人及與對方發生性行為,暫委區域法院法官最後判該被告人進入更生中心。

16.律師說,本案的被告人和X的年齡相差只有七年,他被捕後坦白交代案情,在庭上亦盡早認罪,顯出悔意。律師指,被告人以前沒有定罪紀錄,他叫法庭給予被告人更生機會,希望法庭以非監禁形式處理被告人。律師叫法庭為被告人拿取合適的報告,包括以下各種報告: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

17.律師呈上被告人和他雙親及中學校長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達悔意,其他長輩叫法庭輕判被告人。

報告

18.被告人在案發時是十八歲三個月大,他明知X在案發時只得11歲,初次約會就邀對方到他家中見面,在那處主動挑逗對方,最後在沒有戴上安全套的情況下與X性交。被告人所犯嚴重,若他已經超過21歲,本席會以不少於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但被告人現在是十九歲九個月大,本席須先考慮合適的報告才作判刑。

19.由於被告人所犯嚴重,即使他以前沒有定罪紀錄,感化或社會服務令明顯不是合適判處。至於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各處羈留犯人的時間長短有別,本席認為只有羈留期較長的教導所判處才配合控罪一的嚴重性,因此只為被告人索取教導所報告。

20.教導所報告詳細說出被告人的個人及家庭狀況。懲教署醫生認為被告人有嚴重濕疹,不適宜進入教導所。

進一步求情

21.辯方律師在最後求情時叫法庭考慮為被告人索取更生中心報告,看他能否進更生中心,本席認為此舉不必,懲教署醫生見被告人濕疹嚴重才拒收他進教導所,顯然是因為有關的紀律鍛鍊會令被告人流汗,加劇他的濕疹病情,那麼更生中心或勞教中心也不會合適被告人,因為他它們都有一定的紀律鍛鍊,只是程度不同。

22.再者,本席並不認為更生中心或勞教中心是合適的判處(見上文第18至19段)。

23.律師說,若法庭考慮判處被告入獄,合適的量刑起點是12至24個月監禁之間。

判刑

24.辯方律師說,被告人與X發生性行為是基於愛情,本席不能認同。被告人在2023年2月於網上結識X,邀請對方到他家中,大家首次見面,被告人便挑逗X,迅即和對方發生性行為,本席肯定被告人約X到他家中就是為此目的,他與對方歡好純粹基於肉慾,並非甚麼愛情。

25.被告人當時雖然年青,但亦有十八歲多,明知X比他少七歲,只得11歲,仍要和X發生性行為,還不顧對方有可能因此懷孕,自己在性交的過程中沒有使用避孕套,他雖然最後在X的背部射精,但陰莖曾插入對方的陰道,這會有傳染疾病和令對方受孕的可能。被告人對性事並非無知,他告知警察,X是他的第三位性伴侶。

26.兒童特別需要法律保護。被告人侵犯比他年輕七歲的11歲女童,罪行十分嚴重。本席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去考慮是否有其他合適的判處方式去代替監禁,為被告人索取教導所報告,但懲教署醫生說被告人患有嚴重濕疹,不適宜進教導所。在此情況下,判被告人即時入獄是唯一的合適做法。本席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得三分一寬減。他有嚴重濕疹,懲敎署的職員必然會注意如此情況及為他提供適當處理和治療,但被告人有此健康狀況,無論如何在監獄會遇到比常人多一些困苦,本席為此對他再減刑兩個月,控罪一的認罪判刑最後是18個月監禁。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