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英女士 對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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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24年10月16日頒發判案書,撤銷原告人2023年12月15日發出的申請上訴許可傳票(「原告人傳票」)。本庭同時命令原告人支付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該申請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定。本庭並指示第一被告人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提交及送達訟費陳述書。本庭的上述命令尚未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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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MP 373/2023[2024] HKCA 99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1 Nov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373/2023,[2024] HKCA 997

原本案件:[2023] HKCFI 22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3年第373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8年第10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郭文英女士  
  前:SPACE普通話同學會  
  第30-31屆‘常務幹事’  

第一被告人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第二被告人 行政上訴委員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判案書日期: 2024年11月1日

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24年10月16日頒發判案書,撤銷原告人2023年12月15日發出的申請上訴許可傳票(「原告人傳票」)。本庭同時命令原告人支付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該申請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定。本庭並指示第一被告人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提交及送達訟費陳述書。本庭的上述命令尚未完備。

2.第一被告人在2024年10月24日向本庭傳真信函,表示不擬就原告人傳票申請訟費。該信函亦以掛號郵遞送達原告人。

3.本庭基於第一被告人信函中的表述,現頒令:

(1)  撤銷原告人支付第一被告人有關原告人傳票的訟費的命令;及

(2)  有關原告人傳票,不就原告人與第一被告人之間的訟費作命令。

(朱芬齡) (張澤祐)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二被告人: 由羅文錦律師樓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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