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恩 對 深水埗民政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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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王先生」)在2024年8月26日入稟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司法覆核所針對的決定是關乎深水埗民政事務處(「民政事務處」)於2024年8月14日、2024年8月16日及2024 年 8 月 23日發出的三封信函的內容(分別為「第一封信」、「第二封信」及「第三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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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HCAL 1433/2024 [2024] HKCFI 30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143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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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王先生」)在2024年8月26日入稟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司法覆核所針對的決定是關乎深水埗民政事務處(「民政事務處」)於2024年8月14日、2024年8月16日及2024 年 8 月 23日發出的三封信函的內容(分別為「第一封信」、「第二封信」及「第三封信」)。 2.王先生提交的表格86並未載有任何申請理由。此缺失本身足以導致申請失敗:見Robinson v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生死登記官郭俊峯先生一案[2024] HKCFI 2479, [3]。無論如何,本席看不到此申請有任何理據。 3.從王先生於2024年8月26日存檔的非宗教式誓詞及所附的信件來看,相關的背景事實可概述如下。 4.於相關時段,李鄭屋邨(「屋邨」)有兩個團隊的住戶發生爭議,一方以劉先生爲首,另一方以楊先生爲首。雙方均聲稱自己是屋邨管理委員會(「管委會」)的合法成員。該爭議導致物業管理陷入僵局,以致屋邨的銀行帳戶被凍結,未能支付基本服務費用,因此屋邨基本服務面臨中斷的風險。 5.王先生是其中一位屋邨住戶。他似乎站在劉氏團隊那邊。他在其誓詞中聲稱屋邨陷入如此處境,民政事務處責無旁貸。為掩飾其失職,民政事務處偏袒楊氏團隊,並企圖越過土地審裁處的職權,擅自決定哪個團隊才是合法的管委會。 6.王先生請求法庭頒令宣告該等信函已越過土地審裁處在 LDBM 130/2024 案中的職能;並命令民政總署及民政事務署 (a) 停止干擾管委會的內部事務,及 (b) 尊重於2024年8月16日舉行的屋邨業主大會上的結果。 7.第一封信以禮貌的措詞寫給兩個團隊的成員。該信提到由於管委會的爭議而導致屋邨業主陷於困境,敦促收信人將業主的福祉放在首位。基於:(a) 土地註冊處於2024年4月5日將楊氏團隊錄入管委會登記冊上;(b) 土地審裁處於2024年7月16日剔除劉氏團隊要求法庭頒令楊氏團隊當選無效的訴訟;以及(c) 在涉及管委會的案件中,一位裁判官接納楊先生有資格代表管委會,撰文者敦促劉氏團隊尊重現實,盡速與楊氏團隊展開交接工作。 8.第二封信比第一封信明顯較短。這封信是寫給劉先生的,内容關於他試圖以管委會主席名義於2024年8月16日召開會議。撰文者重申第一封信中所述的三項事實,表明民政事務處認為劉先生及其團隊不應繼續以管委會名義行事,而民政事務處不會出席該會議。該信再次敦促劉先生及其團隊尊重現實,並與楊氏團隊進行交接事宜。 9.第三封信也很簡短,是寫給劉先生的。其中提到劉先生以管委會名義多次行事,並表達這些行為可能嚴重影響屋邨住戶、業主和管委會。這封信再次敦促劉先生及其團隊以屋邨住戶的福祉為依歸,尊重現實,進行交接程序,以化解當前危機,恢復屋邨的正常運作。 10.雖然可以說這三封信暗示民政事務處已經同意由楊先生為首的管委會的合法地位,但這樣做明顯是有理由的。從王先生的誓詞中,本席看不見有任何説法指這些理由有何謬誤之處。 11.顯然,民政事務處正履行職責,試圖解決屋邨危機。從這些信函或其中任何一封中,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據令法庭介入。 12.基於這些理由,本席撤銷本申請。至於訟費,本席不作任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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