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45/202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November 2024.
1. 麥銘賢暫委審裁官(「暫委審裁官」)於2024年4月22日裁定撤銷兩名申索人(分別為「蘇先生」及「梁女士」)對三名被告人的申索。同時兩名申索人需共同及各別向第一被告人(「黃先生」)支付訟費HKD 44.8。在兩名申索人與第二被告人(「管理公司」)及第三被告人(「法團」)之間,不作訟費命令(「該判決」) 。於2024年4月22日,兩名申索人要求覆核該判決 。暫委審裁官於2024年6月14日進行覆核聆訊 。在考慮申索人覆核理據後 ,暫委審裁官於同日拒絕申索人的覆核申請(「該覆核判決」),並於2024年7月10日頒下判決理由書(「判決理由書」),列出該判決及該覆核判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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